浙财行〔2022〕6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党委组织部、两新工委(宁波不发):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基层党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委组织部、省委两新工委、省财政厅制定了《浙江省基层党建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浙江省委新经济与新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2022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基层党建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红色根脉强基工程”,加强和规范我省基层党建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抓党建促乡村振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21〕8号)、《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红色根脉强基工程”高水平打造新时代党建高地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基层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基层党建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加强和促进我省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基层党建工作创新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资金分配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二)根据全省基层党建工作目标任务,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适当平衡。
(三)坚持绩效优先,严格目标导向,集中力量办大事。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结合我省基层党建重点领域工作实际,实行滚动预算。
第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到期后省委组织部、省委两新工委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监督检查情况,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分配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两新党组织运行及党员教育管理。支持两新党组织开展日常活动,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
(二)党群服务中心建设运维。支持行政村、社区和区域性两新组织党群服务中心日常运维和功能提升,支持选树一批省级示范型区域性两新组织党群服务中心。
(三)党员教育培训及教学资源开发。支持市县承办全国、全省党员教育示范培训班,支持各地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党员教育基本任务,制作开发全省通用的各类党员教育电视片(课件)。
(四)年度重点工作、创新工作和特色工作。重点支持各地各单位根据中央、省委部署要求,推进两新组织党建和党员教育重点工作、创新工作和特色工作。
(五)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有关重要事项及其他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根据每年全省基层党建工作任务、地方财力状况、绩效管理考核评价结果等因素,实行“因素法”分配。各因素具体内容和确认方法如下:
(一)财力因素。根据各地财力状况确定,重点向山区26县和海岛县倾斜,具体系数参照省财政关于市、县(市)转移支付系数确定。
(二)两新组织党建工作因素。根据两新党组织数量和建制,以及两新组织党员、区域性党群服务中心数量等确定。
(三)党员教育工作因素。根据行政村和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数量、辐射范围、作用发挥,各市承接中央组织部或省委组织部安排的各类培训班次数量、规模、时长,以及党员教育教学资源开发数量、时长、质量等情况确定。
(四)绩效因素。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以及两新组织党建和党员教育工作综合评价结果等确定。
(五)特色重点工作因素。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组织部两新组织党建和党员教育年度重点工作或重大活动,以及各地有示范意义的创新工作、特色工作、亮点工作等确定。
(六)其他因素。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两新工委和省财政厅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确定。
第八条 省委组织部、省委两新工委、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结合我省基层党建工作实际,可以调整优化分配因素和权重。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九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加快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省委组织部、省委两新工委根据预算编制规定要求和审核情况,及时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分解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每年11月底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70%。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要求,将提前下达的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省级转移支付的方式,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到各地财政。相应的绩效目标由省委组织部、省委两新工委会同省财政厅随预算一并分解下达。
第十一条 各地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统筹当地财力做好分配使用,并将分配使用情况报省委组织部、省委两新工委、省财政厅备案;省委组织部、省委两新工委、省财政厅必要时可以组织人员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 各地组织、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地组织、财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各地财政部门应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按照“数字财政”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力度和进度,省委组织部、省委两新工委、省财政厅按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因素、执行、监督、绩效等各环节的相关信息公开工作,逐步推进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省委组织部、省委两新工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绩效指标体系,指导市县组织部门、两新工委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每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省财政厅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各级组织部门、两新工委和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市组织、财政部门汇总所辖县(市、区)的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自评情况,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上报省委组织部、省委两新工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依法主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项目资金以及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项目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委两新工委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党员干部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行〔2015〕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