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70/2022-03967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22-12-12 |
文号: | 浙财执法〔2022〕93号 |
当事人:戴菁耀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30003090009
地 址:嘉兴市南湖区解放街道勤俭路313号综合楼10层1001、1009室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2〕第10号),检查组于2022年8月17日起对嘉兴百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质量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签字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平湖市三联安装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嘉百会所〔2020〕审字第4011号)时,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存在执业质量等问题。具体如下:
一、银行存款期末余额8524.14万元,占资产总额13.81%。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且未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后附回函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复印件,且回函日期在2020年3月至4月之间(晚于审计报告日期2020年2月20日)。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35774.44万元,占资产总额57.97%,均系关联方往来,未检查上述往来款性质。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存货期末余额10771.88万元,占资产总额17.46%,未实施现场勘查审计程序,亦未实施有效的替代程序。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短期借款期末余额18070.01万元,应付票据期末余额500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长期借款期末余额8000.00万元(湖州银行)。上述三项合计金额3.11亿元,占资产总额50.35%。未对上述金融机构往来实施函证程序,复印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回函,且回函日期在2020年3月到4月之间(晚于审计报告日期2020年2月20日)。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主营业务收入9275.07万元,主营业务成本6718.81万元。未获取具体工程项目合同,未按工程进度测算收入确认是否准确,未按工程项目进度测算成本结转是否准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具体有:(1)财政检查签证单;(2)《平湖市三联安装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嘉百会所〔2020〕审字第40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发票;(3)财政检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2年11月21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法定时间未提出陈述申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警告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