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002482170/2022-03974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浙江省财政厅 公开日期: 2022-12-11
文号: 浙财采监〔2022〕13号 统一编号: ZJSP12-2022-0024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6 18:4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有效性: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采购人要按照《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严格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依法监督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推动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

品目

编码

备注

A    货物

1

服务器

A02010104


2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5


3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8


4

复印机

A02020100


5

投影仪

A02020200


6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00


7

触控一体机

A02020800


8

打印机

A02021000

限于品目为A02021001、A02021002、A02021003、AA02021004、02021006的打印机。

9

LED显示屏

A02021103


10

液晶显示器

A02021104


11

扫描仪

A02021118


12

碎纸机

A02021301


13

乘用车

A02030500


14

电梯

A02051227


15

不间断电源(UPS)

A02061504


16

空调机

A02061804


17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A02080800


18

书籍课本

A04010101

限于义务教科书,包括义务教育国家课程、省级地方课程和配套作业本。全省统一集中采购。

19

家具用具

A05000000

限于品目为A05010200、A05010300、A05010400、A05010500的办公家具。

20

复印纸

A05040101


21

人用疫苗

A07025900

限于其他免疫规划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全省统一集中采购。

22

基础软件

A08060301


23

应用软件

A08060303

限于信息安全软件

  C    服务

24

培训服务

C02060000

限于省内培训。

25

云计算服务

C16040000

包括大数据、人工智能服务。可全省统一集中采购。

26

网络接入服务

C17010200


27

财产保险服务

C18040102

限于公车保险服务。

28

资产评估服务

C20020700


29

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

C20030800


30

物业管理服务

C21040000


31

一般会议服务

C22010200


32

会计服务

C23020000


33

审计服务

C23030000


34

印刷服务

C23090100


35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C23110300

限于公车租赁服务。

36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23120301


37

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

C23120302

限于公车加油服务。

注:以上品目和编码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执行。以上品目中,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为集中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高校、科研机构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适用以上集中采购目录,具体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项目,是否为全省联动采购项目由省财政厅根据工作实际决定。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采购人基于本部门、本系统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可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省级和设区市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或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报省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设区市主管部门报送备案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杭州市本级(不含市辖区)及宁波市本级(不含市辖区)100万元,市级(杭州市本级、宁波市本级除外)50万元,县级30万元。

工程类项目:省级、杭州市本级(不含市辖区)及宁波市本级(不含市辖区)100万元,市级(杭州市本级、宁波市本级除外)80万元,县级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者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全省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市、县(市、区)三级均为400万元。

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规定

(一)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应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其中: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法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二)各级采购人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预算管理级次所限,自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三)鼓励采购人将采购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四)中央驻浙预算单位使用中央或地方财政性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执行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规定。

(五)除实行框架协议采购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可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电子卖场采购不能满足需求的,采购人可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自行采购。

(六)《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目录及标准不一致的,以本目录及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