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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预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9 11:4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建〔2022〕186号

 

各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2〕395号),现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预算合计12600万元(详见附件1)。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3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50节能环保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111001能源节约利用”支出预算科目,项目名称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项目代码为“10000015Z155110010003”,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二、此项资金以全省11个设区市为单位,根据各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充换电设施运维、数字化监管平台建设与推广、专项治理改造等因素进行分配,统筹用于支持各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纳入奖补范围的充电设施应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标准。各地要积极创新扶持方式,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含加氢站)建设、智能化改造及运营服务等支持力度,积极探索与服务质量、充电效率相挂钩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奖补政策,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三、请你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抓紧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及时将资金分解拨付到辖区内有关县(市、区)和项目单位,推动项目落地实施;切实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对照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强化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分配表

      2.提前下达2023年度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绩效目标表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分配表  

 金额:万元

序号

设区市

金额

合计

12600

1

杭州市

3769

2

宁波市

2853

3

温州市

1260

4

湖州市

728

5

嘉兴市

825

6

绍兴市

690

7

金华市

950

8

衢州市

277

9

舟山市

301

10

台州市

679

11

丽水市

268


附件2

 

提前下达2023年度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绩效目标表

 

项目名称

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

主管部门

各设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项目资金
(万元)

年度资金总额(万元):

详见附件1

其中:本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详见附件1

其他资金





稳步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平稳发展。

绩效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产出指标

质量指标

奖励资金用于充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比例

100%

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指标

产业低碳化

显著提升

社会效益指标

资源节约

显著提升

生态效益指标

节能减排效果

有所提升

满意度指标

用户满意度

受益企业、群众满意度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