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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70/2022-03943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公开日期: 2022-12-02
文号: 浙财执法〔2022〕92号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兴百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12-02 16:5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当事人:嘉兴百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33000309

地  址:嘉兴市南湖区解放街道勤俭路313号综合楼10层1001、1009室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2〕第10号),检查组于2022年8月17日起对嘉兴百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质量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所存在执业质量等问题,具体如下:

一、你所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嘉兴市平林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嘉百会所〔2020〕审字第3016号,报告日期2020年2月18日,签字注册会计师李运河、苏祖建,审计收费2.8万元)存在质量问题。

(一)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1.51亿元,占资产总额53.21%,仅获取3户关联方回函合计金额7.87亿元,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其他应付款余额13.81亿元,占资产总额63.84%,仅获取合计金额4.83亿元的关联方回函及1户3000万元借款合同(年利率6.8%),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长期待摊费用期末余额3.09亿元,占资产总额14.26%。该项费用系你所于2014年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由存货—开发成本调整而来,期间未进行摊销,未实施任何审计程序。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银行存款期末余额418.78万元、其他货币资金期末余额1000万元、短期借款期末余额1.87亿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末余额2000万元、长期借款期末余额2.82亿元,合计5.03亿元,占资产总额23.26%,未对上述金融机构往来实施函证程序,且未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存货(开发成本)期末余额6.89亿元,占资产总额31.87%,未对其中5.85亿元存货(开发成本)实施审计程序。此外,开发成本利息支出合计4.11亿元,占比较高,对此异常事项,未实施审计程序。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你所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平湖市三联安装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嘉百会所〔2020〕审字第4011号,报告日期2020年2月20日,签字注册会计师李运河、戴菁耀,审计收费0.43万元),存在质量问题。

(一)银行存款期末余额8524.14万元,占资产总额13.81%。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且未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后附回函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复印件,且回函日期在2020年3月至4月之间(晚于审计报告日期2020年2月20日)。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35774.44万元,占资产总额57.97%,均系关联方往来,未检查上述往来款性质。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存货期末余额10771.88万元,占资产总额17.46%,未实施现场勘查审计程序,亦未实施有效的替代程序。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短期借款期末余额18070.01万元,应付票据期末余额500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长期借款期末余额8000.00万元(湖州银行),合计金额3.11亿元,占资产总额50.35%,未对上述金融机构往来实施函证程序,复印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回函,且回函日期在2020年3月到4月之间(晚于审计报告日期2020年2月20日)。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主营业务收入9275.07万元,主营业务成本6718.81万元,未获取具体工程项目合同,未按工程进度测算收入确认是否准确,未按工程项目进度测算成本结转是否准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你所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浙江宏宇建设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嘉百会所〔2020〕审字第3076号,报告日期2020年1月31日,签字注册会计师李运河、张叶,审计收费0.55万元),存在质量问题。

(一)货币资金期末余额163.92万元,其中银行存款159.37万元。未实施银行存款函证程序,且未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应收账款期末余额572.38万元,占资产总额1.97%。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未关注期后收款情况。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3146.80万元,占资产总额65.78%。未获取相关合同、未实施有效的细节测试、未关注个人大额往来款的形成原因。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存货(全部为工程施工)期末余额403.48万元,占资产总额8.43%。未取得建设工程项目的明细清单及施工合同;未抽查工程结算成本计算单;未现场察看重要的工程项目并了解完工进度。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短期借款期末余额700.00万元。未实施银行函证程序,且未说明不予函证理由,亦未获取全部借款合同。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六)应付账款期末余额969.53万元,占资产总额20.27%。未取得购货合同、未检查期后支付情况、未实施其他细节测试。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829.60万元,占资产总额17.34%。未取得相关依据,未执行其他应付款函证程序,未检查期后支付情况,未实施其他细节测试。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七)2019年度营业收入3811.34万元、营业成本3328.49万元。未分析重要工程项目的毛利率,未取得并检查工程施工合同及完工进度,未实施截止测试。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你所出具的《嘉兴成晴纺织品有限公司2018、2019、2020年度高新专项审计报告》(嘉百会所〔2021〕专审字第5004号,报告日期2021年7月20日,签字注册会计师李运河、吴金忠,审计收费1万元),存在质量问题。

(一)高新收入占比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重要评价指标,你所未对其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并核对高新产品(服务)收入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和出库单;未见抽取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相关的记账凭证抽查记录,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未对研发设备执行监盘程序,未对研发设备计提折旧进行验算。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具体有:(1)财政检查签证单;(2)询问笔录;(3)《嘉兴市平林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嘉百会所〔2020〕审字第3016号)、《平湖市三联安装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嘉百会所〔2020〕审字第4011号)、《浙江宏宇建设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嘉百会所〔2020〕审字第3076号)、《嘉兴成晴纺织品有限公司2018、2019、2020年度高新专项审计报告》(嘉百会所〔2021〕专审字第5004号)、审计业务约定书、发票;(4)财政检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2年11月21日向你所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所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78万元的行政处罚。没收的违法所得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收款人:待报解预算收入,账号:110000000002278001,收款行:国家金库浙江省分库,附言:浙江省财政厅省级罚没收入,103050199(代码必填)。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没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