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70/2022-03946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22-12-02 |
文号: | 浙财执法〔2022〕96号 |
当事人:吴金忠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30002980003
地 址:嘉兴市南湖区解放街道勤俭路313号综合楼10层1001、1009室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2〕第10号),检查组于2022年8月17日起对嘉兴百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质量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签字出具的《嘉兴成晴纺织品有限公司2018、2019、2020年度高新专项审计报告》(嘉百会所〔2021〕专审字第5004号),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存在执业质量等问题。具体如下:
一、高新收入占比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重要评价指标,你未对其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并核对高新产品(服务)收入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和出库单;未见抽取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相关的记账凭证抽查记录,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未对研发设备执行监盘程序;未对研发设备计提折旧进行验算。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具体有:(1)财政检查签证单;(2)《嘉兴成晴纺织品有限公司2018、2019、2020年度高新专项审计报告》(嘉百会所〔2021〕专审字第5004号)、审计业务约定书、发票;(3)财政检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2年11月21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法定时间未提出陈述申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警告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