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行〔2022〕9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妇联(宁波不发):
为推进全省妇女儿童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省妇联修订了《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妇女联合会
2022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妇女儿童事业科学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妇女儿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促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资金分配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坚持专款专用。
(二)根据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目标任务,结合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需要与财力可能,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培育示范,辐射引领。
(三)坚持绩效优先,严格目标导向,集中力量办大事。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结合我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行滚动预算。
第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省妇联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监督检查情况,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中实事和示范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
(二)支持妇女科技创新、创业就业、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妇女权益保障、妇女素质提升、新媒体宣传、巾帼志愿服务等实施工作;
(三)支持妇联组织建设和妇女儿童宣传、服务阵地建设工作;
(四)支持妇女儿童发展理论研究及创新性工作;
(五)支持妇联组织数字化改革等工作;
(六)支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大中型基本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其他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各因素的权重由省财政厅和省妇联根据每年全省妇女儿童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分配因素包括:人口因素、地方财力状况因素、重点工作因素和其他因素等4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人口因素。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各地女性人口数量确定。
(二)地方财力状况因素。根据各地财政财力状况,向山区26县和海岛县适当倾斜,按照省财政关于地方财政财力状况的分类分档补助系数确定。
(三)重点工作因素。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中心工作,妇女儿童发展规划明确的实事项目,及妇联创新和示范带动等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确定。
(四)其他因素。根据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以及省财政厅和省妇联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确定。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妇联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结合我省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优化分配因素和权重。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十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加快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省妇联根据预算编制规定要求和审核情况,及时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分解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每年11月底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70%。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要求,将提前下达的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省级转移支付的方式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到各地财政。相应的绩效目标由省妇联会同省财政厅随预算一并分解下达。
第十三条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各地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统筹当地财力做好分配使用,并将分配使用管理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妇联备案;省财政厅、省妇联必要时可以组织人员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各地财政部门、妇联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各地财政部门应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加大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按照“数字财政”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力度和进度,省财政厅和省妇联按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因素、执行、监督、绩效等各环节的相关信息公开工作,逐步推进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地财政部门、妇联应当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强化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妇联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妇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14〕67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关于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浙财行〔2018〕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