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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2-21 14:4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联合修订的《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04年,我省全面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2005年,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出台《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05〕6号)。2011年,修订出台《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552号)。2018年,《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出台,作为条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2019年,省财政厅、省林业局修订出台现行《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目前,《办法》已实施三年,根据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周期综合评价机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林业管理新要求,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4.《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5.《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6.《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对受益对象明确的风景林,按照受益补偿的原则,由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履行补偿职责。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根据公益林所处区位重要性,明确实施补偿的公益林分类。根据公益林所处区位重要性,兼顾林分质量、管护要求、县市经济发展水平等,将公益林区分为一、二、三类,其中:第一类为国家公园和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等区域中林地所有权为集体和个人的,且实行租赁的公益林;第二类为主要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县、加快发展县、国家公园和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未实行租赁)等区域的公益林;第三类为除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公益林。根据上述分类落实现行的差别化公益林补偿政策。

(二)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明确省与市县补偿资金承担比例。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省级以上公益林保护为省与市县共同事权。因公益林补偿省与市县承担的额度与比例自2004年以来经过多轮政策调整,为便于计算,明确补偿标准由现行标准部分和提高标准部分组成。一是现行标准部分,基于现有的公益林补偿标准,将省级以上财政与市县财政分别承担的部分,通过定额形式予以固化;二是提高标准部分,《办法》印发后提高的补偿标准,明确省级以上财政与市县财政分别按90%与10%承担支出责任。由此,进一步明晰省与市县各自承担的补偿资金额度。

(三)根据林业发展新要求和生态公益林管理新形势,优化完善管护支出用途。一是增加公共管护费用支出范围,可用于森林抚育、林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强化森林质量提升和公益林资源保护;二是增加管理费用支出范围,可用于公益林监测和评价、数字化建设及资金监管等方面,推动公益林资源数字化管理和公益林资金使用管理。同时,管理费用从“不超过每亩0.5元”调整至“不超过每亩1元”,取消“公共管护费用不超过每亩1元”的限制,由市县根据本地区公益林管理实际,统筹使用管护支出,因地制宜加强公益林保护管理,切实提高管护资金使用绩效。

五、文件术语释义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是指各级政府按规定标准安排的用于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补偿、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

省财政厅资环处,电话:0571-87058453;

省公益林和国有林场管理总站,电话:0571-87399173。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