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会〔2022〕6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确保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纸质证书(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证书)发放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经省人力社保厅和省财政厅协商,决定自2022年起,会计资格证书由财政部门负责发放和保管。为规范会计资格证书发放和保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会计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会计资格的法定凭证,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服务意识,贯彻以考生为中心的理念,落实专人负责,规范会计资格证书发放与保管工作流程,杜绝证书遗失、流失等情况。
二、证书发放
(一)财政部门会计资格证书发放分工。考生可以自行选择快递送达和上门领取两种方式(二选一)申领会计资格证书。省财政厅负责快递送达会计资格证书的发放工作,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上门领取会计资格证书的发放工作。
(二)上门领取会计资格证书的发放流程。快递公司将申请上门领取方式、未申请领取方式和寄送后退回的会计资格证书寄送至考生考试地市级财政部门。各市财政部门根据会计人员管理权限,确定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发放会计资格证书名单,将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发放的会计资格证书寄送至县级财政部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级会计资格证书发放和保管工作。
(三)上门领取会计资格证书的发放要求。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安排专人做好证书的清点、接收、发放和记录等工作,严格申领手续。由本人领取的,须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签字确认后发放。委托其他人代领的,须带会计资格证书本人和代领人身份证件原件并由代领人签字确认后发放。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会计资格证书上门领取的时间、地点以及申领时须提交的相关资料。
三、证书保管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收到会计资格证书后,应先进行清点,无误后接收并在签收单上签名确认,将收到的会计资格证书进行登记造册,对未发放的会计资格证书应做好催发工作,并妥善保管,确保会计资格证书的安全。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