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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70/2022-03989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公开日期: 2022-12-28
文号: 浙财执法〔2022〕101号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深圳市海恒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12-28 18:4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22〕101号

 

投诉人:深圳市海恒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裙楼04层02号

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宝石一路3号  

被投诉人:浙江图书馆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73号    

相关供应商:上海阿法迪智能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810号2幢205-207室

 

投诉人深圳市海恒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图书馆之江新馆智能书库建设项目(编号:ZZCG2022Q-GK-146,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深圳市海恒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诉称: 2022年11月7日收到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就浙江图书馆之江新馆智能书库建设项目的《质疑答复函》。就第一项质疑事项,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回复:“根据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意见,此质疑事项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根据采购人意见,本项目重新组织采购。”该处理违反法律规定,特提出异议。事实依据: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的回复函也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行答复,因此,对于本次质疑的处理应当适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根据上述第(二)规定,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因此,本项目中,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要求采购人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而不是重新组织采购。投诉人深圳市海恒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辩称:我中心于2022年10月27日收到深圳市海恒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的质疑材料。根据质疑内容,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四条,于2022年11月2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原评标委员会在协助答复时,对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进行了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见附件1),认为质疑事项1成立,上海阿法迪智能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按无效标处理,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本项目委托协议(见附件2)的权利义务约定,我中心将复核意见提交给采购人,要求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重新确定采购结果。2022年11月3日收到采购人来函(见附件3),说明“根据供应商的质疑函,邀请专家组复核,经过复核,质疑项部分成立,影响采购公正,决定对本项目重新招标”,据此,我中心将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后发布采购结果更正公告(见附件4),并于2022年11月7日完成质疑答复。综上,我中心认为质疑答复“根据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意见,此质疑事项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根据采购人意见,本项目重新组织采购”不违反法律规定,投诉人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作为法律依据,属于法律责任主体适用错误。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复核报告、采购文件、评审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图书馆辩称:2022年10月27日,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向我馆传达关于深圳市海恒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项目书面质疑的通知;11月2日,在省采中心统一安排下,邀请项目评审委员会对本项目进行复核,经过复核,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质疑事项1质疑成立,因此排名第一的中标人上海阿法迪智能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无效标处理。对该项目进行重新招标,理由如下:1.原标书中只是明确了经过评标对供应商进行排序,没有明确排名第一的供应商无效后第二家能递补,原评标委员会在复评时针对这个情况,建议重新招标。 2.本项目体量大,供应商关注度高,经过审核,发现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深圳市海恒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标文件也存在相关问题,不符合采购需求(详见附件),技术响应表中部分正偏离参数、数量与报价要求响应表中不一致,存在一定误导性,影响公正性,不适合确定由候补单位中标。3、本项目为之江新馆重点任务,重新招标能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并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点规定,"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基于上述原因,为保证采购工作的公正有序,对本项目重新组织招标,该项处理措施合法依规,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请求省财政厅依法驳回。

附件

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的明细清单与技术响应表内容不一致。

例一:

 

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投标项目明细清单P16页中,钢平台其性能及指标标注为35格口,而技术响应表中与其相关内容的性能及指标标注为 40格口( 如: P24、25),

 

P24

 

 

P25

例二:

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投标项目明细清单P20页与P27页前后数字不一致。

 

 

例三:技术评标文件中采编自动工处理系统响应是三套,商务清单中只有一套。

 

P45

 

P8

二、技术响应表内容P 27页  405(2*200)表述有误

 

相关供应商上海阿法迪智能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说明。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ZCG2022Q-GK-146),2022年9月2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开标时间为2022年10月14日09:00,5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其中有4家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10月18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上海阿法迪智能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2年10月27日,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收到投诉人深圳市海恒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的质疑函,11月2日,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答疑,11月3日,浙江图书馆出具《关于浙江图书馆之江新馆智能书库建设项目重新招标的说明》提供给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内容为“......根据供应商的质疑函,邀请专家组复核,质疑部分成立,影响采购公正,决定对本项目重新招标。”11月7日,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2022年11月11日发布采购结果更正公告“本项目废标,重新组织采购”。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质疑事项共5项,其中质疑事项1成立。质疑事项1具体为:中标候选人投标主要设备材料品牌不符合招标推荐品牌要求,设备类型不符合招标需求;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内容具体为:此质疑事项实质上是指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服务机器人和AGV 料箱式机器人品牌和数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时,原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进行了复核。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AGV 料箱式机器人品牌要求为“海康、极智嘉、凯乐士、中邮科技”、数量为60台,服务机器人的品牌未作出要求、数量为10台。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了34台品牌为极智嘉的AGV 料箱式机器人和36台品牌为阿法迪的服务机器人。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服务机器人和AGV 料箱式机器人的品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此项评分无误,但服务机器人和AGV 料箱式机器人的数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属于本项目招标文件“(九)投标无效的情形”“未按本章‘二、投标文件的编制’第七点投标报价要求报价的”的情形,中标供应商应按无效标处理。根据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意见,此质疑事项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根据采购人意见,本项目重新组织采购。

三、质疑处理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出具的《复核报告》载明“(一)关于质疑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完全符合需求中'主要设备材料品牌表'和指标参数要求得10分。对不符合'主要设备材料品牌表'的每项扣2分、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属负偏离或缺漏项的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各类 AGV 机器人和服务机器人满足招标要求的功能和性能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供机器人工作视频和技术资料,满分4分","第四章招标需求"中"八、主要设备材料品牌表"要求"5AGV机器人海康、极智嘉、凯乐士、中邮科技"、"各类 AGV 机器人和服务机器人(不包含一层还书处自动分陈所需的 AGV 设备)"要求"至少包括各楼层搬运批量文献的AGV20台(每层4台,共5层),智能立库和卸货区之间搬运批量文献的AGV10台,调阅系统中一次送少量文献到多个读者(多单输送)的AGV16台(每层4台,共4层),输送新书到采编工作区的搬运批量文献AGV4台,辅助馆员整理文献上架的AGV10台(每层2台,共5层),向读者提供文献所在地导引服务并提供 RFID 借阅的服务机器人10台(每层2台,共5层)”。上海阿法迪智能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36台服务机器人,品牌为阿法迪,规格型号为 RLS - ASBR - R ,性能及指标包括"调阅系统中一次送少量文献到多个读者(多单输送)的AGV16台(每层4台,共4层),辅助馆员整理文献上架的AGV10台(每层2台,共5层),向读者提供文献所在地导引服务并提供 RFID 借阅的服务机器人10台(每层2台,共5层)总计36台",提供了34台 AGV 料箱式机器人,品牌为极智嘉,规格型号为RS5,性能及指标包括"各楼层搬运批量文献的AGV20台(每层4台,共5层),智能立库和卸货区之间搬运批量文献的AGV10台,输送新书到采编工作区的搬运批量文献AGV4台总计34台",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关于各类 AGV 机器人和服务机器人类型及功能的参数均响应。在质疑复核期间,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服务机器人和 AGV 料箱式机器人的数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属于实质性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应按无效标处理”。

四、投诉处理阶段,评标委员会12月20日出具的《关于浙江图书馆之江新馆智能书库建设项目(项目编号:ZZCG2022Q-GK-146)重新招标的意见》载明:浙江图书馆之江新馆智能书库建设项目(项目编号:ZZCG2022Q-GK-146)由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专家评审组评审,经评审原中标单位为上海阿法迪智能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深圳市海恒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项目提出书面质疑,11月2日,在省采中心统一安排下,邀请项目原评审委员会对本项目进行复核,经过复核,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质疑事项1质疑成立,因此排名第一的中标人上海阿法迪智能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无效标处理。专家组经过认真研判,建议对该项目进行重新招标,理由如下:1、原标书中只是明确了经过评标对供应商进行排序,没有明确排名第一的供应商无效后第二家能递补。2、本项目体量大,供应商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是之江文化中心浙江图书馆新馆的重点任务,重新招标能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并顺利推进。3、除了特别的指标以外,专家组在评审过程中的打分尺度是一致的,但在具体评审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差别,为保证招标项目的公平性,建议重新招标,各供应商在同一评分标准下进行充分公平竞争。4、重新招标,可以修正招标文件中发现的一些勘误,更有利于供应商对本项目的理解和应标。5、重新招标有利于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 6、商务技术文件与报价文件不符(见附件),存在虚假应标嫌疑,影响专家对下列打分项具体打分:评分标准第3.2,4.1,4.2,6.1等。方案中涉及储书架载荷受力分布和消防安全等事宜,事先没有征求业主原土建总包设计和消防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存在一定风险!。

五、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明细表载明:评分标准序号3.2 :根据业务需求,系统整体设计(包括业务流程)科学合理、稳定可靠,系统运行时各业务环节效率均衡,各业务处理环节的衔接科学合理无缺陷,各业务处理环节避免存在单点故障,对系统易发故障有一定容错、冗余设计,系统故障能快速恢复,系统设计预留一定业务处理、性能提升和功能扩展的能力。系统整体节能、先进、高效、实用,运行和维护性价比高。要求提供系统整体运行、作业管理、作业效率、易发故障、运维等方面的详细设计方案和计算说明,满分5分。评分标准序号4.1:方案科学合理、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节点详细,能够详细阐述本项目专业工程特点、实施重难点及应对方案。满分3分。评分标准序号4.2:详细合理的叙述本项目承包管理措施、总体实施策划与管理计划以及本单位与总包单位之间管理的重难点及应对方案等,满分3分。评分标准序号6.1:视频演示能够详细阐述所投方案的技术设计、实施等内容,包括图书馆智能立体书库、分拣系统、AGV系统设备组合、工艺流程,并满足招标内容的技术及功能需求。通过视频动画展示,能够简单明了的介绍产品特点、优势。由评审专家酌情给分,满分5分。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就上述评分标准的评审打分为(4.5、2.5、2.5、4.5)、(4、2.5、2、5)、(4.9、2.8、2.9、5)、(3.5、2、2.5、4)、(4.5、2.5、2.5、4.5)、(5、3、3、5)、(4.5、3、3、4.5)。

六、深圳市海恒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商务技术文件技术响应表3.1正偏离参数情况序号7中载明“招标文件要求 六、主要业务参数 3、图书分拣: 3.1.一层到馆还书处分拣线,需考虑消毒方案,分拣格口不少于 32 个;投标文件响应:一层到馆还书处分拣线,需考虑消毒方案,分拣格口不少于40 个,偏离情况为正偏离”。商务技术文件投标项目明细清单二自助还书(含分拣)子系统序号5载明“钢平台,海恒,定制产品1个,钢平台范围 15*11.4m,35 格口,单元格600*600mm”。商务技术文件技术响应表3.1正偏离参数情况序号27中载明“招标文件要求 招标设备清单参数附件消杀和物流前处理设备,播种墙设备,不少于400(2*200)个播种位,每一个播种位代表一个读者的订单。将读者的快递文献订单内包含的文献进行合并,方便一次性从多个书库挑选文献汇聚;投标文件响应:不少于 405(2*200)个播种位,每一个播种位代表一个读者的订单。将读者的快递文献订单内包含的文献进行合并,方便一次性从多个书库挑选文献汇聚,偏离情况为正偏离”。商务技术文件投标项目明细清单四消杀和物流前处理设备序号1载明“播种墙设备, 海恒,BZ-Q ,1 套,定制,不少于 400(2*200)个播种位,每一个播种位代表一个读者的订单。将读者的快递文献订单内包含的文献进行合并,方便一次性从多个书库挑选文献汇聚”。商务技术文件技术响应表3.2技术响应表七、主要建设内容序号7中载明“招标文件要求:采编自动加工处理系统一套;投标文件响应:7、采编自动加工处理系统三套,偏离情况为正偏离”。商务技术文件投标项目明细清单五智能文献加工编目处理系统载明“自动分编系统,1套”。报价文件投标项目报价明细表  智能文献加工编目处理系统 序号1载明“自动分编系统,1套”

七、评审报告载明:“上海阿法迪智能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85.56分、报价得分9.75、总得分95.31、排序第一,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深圳市海恒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82.39、报价得分10.0、总得分92.39、排序第二,推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江苏嘉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79.87分、报价得分8.52分、总得分88.39分、排序第三;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76.54、报价得分8.52分、总得分85.06分、排序第四。”“4、提请澄清供应商名称、澄清问题及其说明情况:浙江凯乐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凯乐仕通达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图创计算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联合体)问:无效标告知书:你公司(联合体)未提供合格的资格文件(联合体乙方、丙方的声明书、营业执照),按无效标处理,特此告知。答:未澄清问:你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是否有提供联合体乙方、丙方的声明书、营业执照?如有提供,在第几页?答:已澄清。”

本机关认为: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被投诉人浙江图书馆在投诉答复中,认为投诉人投标文件中存在“不符合采购需求,技术响应表中部分正偏离参数、数量与报价要求响应表中不一致”“存在一定误导性,影响公正性,不适合确定由候补单位中标”,并提供了投诉人投标文件摘录等材料。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评标委员会也认为“建议对该项目进行重新招标”“商务技术文件与报价文件不符,存在虚假应标嫌疑,影响专家对下列打分项具体打分:评分标准第3.2,4.1,4.2,6.1等”。且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发现投诉人投标文件中存在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径行评审打分,可能影响投诉人评审得分。结合质疑答复阶段,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出具的意见、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质疑答复内容及事实依据,评标委员会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部分投标供应商(包括投诉人)进行评审打分的情形,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本项目具备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条件,故对投诉人主张“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要求采购人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而不是重新组织采购”,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人关于“2022年11月7日收到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就浙江图书馆之江新馆智能书库建设项目的《质疑答复函》……该处理违反法律规定,特提出异议”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图书馆之江新馆智能书库建设项目(编号:ZZCG2022Q-GK-146)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