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公开 >> 财政政策 >> 政策解读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2-05 15:4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等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社科联修订了《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说明如下:

一、修订《管理办法》的背景及依据

此次修订工作旨在进一步改进科研经费管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鼓励多出高质量成果,高水平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强省建设,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根据《财政部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等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共分六个部分,主要是对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和范围、分配方式和资助标准、资金使用和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一)总则。定义专项资金概念,明确省财政厅、省社科联、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社科部门和项目责任部门职责分工,及“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强化绩效、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安全高效”管理原则。

(二)支持对象、范围和分配方式。细化支持对象和范围,重点支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社科各类科研平台建设、浙江文化研究工程建设等。明确“以公开竞争(择优遴选)为主,择优委托分配、政府购买服务为辅”分配方式。

(三)专项资金分配、资助标准及下达。明确专项资金由各类课题、科研平台、宣传普及、学术活动、人才培养、优秀成果奖励、省级社科学术著作出版、浙江文化研究项目工程等资金的分配方式及不同的资助标准。结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定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报送审批及下达程序和要求。

(四)专项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落实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按研究课题、后补助课题、科研平台、文化研究工程、优秀成果奖励、学术著作出版等类别,明确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要求。其中: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直接费用包括业务费、劳务费、设备费三大类;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40%核定。

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如下:

1.结项等级为“优秀”的,可提高到不超过60%;

2.结项等级为“良好”的,可提高到不超过50%;

3.结项等级为“合格”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

(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规定“负面清单”,明确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9项禁止性规定。同时对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六)附则。明确办法实施日期。

三、《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简化项目预算编制,将原来九个预算编制科目精简为三大类编制预算;下放预算调剂权,业务费、劳务费调剂全部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安排。

(二)提高绩效支持比例。加大科研激励力度,间接费用比例由30%提高到至少40%,并与成果结项等级挂钩,“优秀”的可达到60%、“良好”的可达到50%,树立结果导向,引导优良学风。

(三)推行部分项目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经费包干制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四、适用范围及对象

适用范围: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

适用对象:省内各级各类高等院校、教学科研单位,党校、社科院和党政机关研究机构,社科联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省级社科类学会、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社科普及基地。

五、文件术语释义

无。

六、其他

《管理办法》新旧政策衔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的2022年(含) 以后批准立项的省科社联各类型项目。

七、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社科联解读,具体联系:

省财政厅科教处电话:0571-87056500,

省社科联办公室电话:0571-87053202。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