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70/2022-03670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22-02-21 |
文号: | 浙财执法〔2022〕6号 |
当事人:李焕波(法定代表人)
单 位:杭州墨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7X79J9T
地 址:杭州市下城区长寿路9号202室
杭州墨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已超过60日但未申请执业许可。为此,省财政厅于2021年8月20日向你所送达《责令会计师事务所限期整改通知书》(浙财函〔2021〕167-21号),要求你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自2021年8月20日起60日内自行整改。整改期满后,你所仍未申请执业许可,且一直延续至今。
本厅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1年12月18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浙财执法〔2021〕58号)。作为法定代表人,你对省财政厅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陈述申辩。现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送达回证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财政部,省市场监管局,省注协,杭州市财政局,拱墅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