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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09 09:0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资环〔2022〕2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订了《浙江省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浙江省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体系建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我省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的资金,主要支持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隐患排查、监测预警、综合治理、科普宣传、能力建设等。

第三条 体系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合理划分事权、统筹安排使用、注重绩效导向等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体系建设资金实施期限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体系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将审核确定后的绩效目标同步下达,指导单位和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加强资金管理与绩效管理等。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年度总体绩效目标,审核市县报送的区域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报告,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和督促省级单位和市县做好项目管理等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项目实施、日常监管、完工验收等工作,具体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落实项目后期管护责任。

第五条 体系建设资金除安排用于省级外,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因素包括高中易发区面积、地质灾害灾险情数量、地质灾害隐患点数及风险防范区数量、项目储备情况,以及地方财力状况和上一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六条 有关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省下达的预算和年度总体绩效目标,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实施方案(附件1),实施方案应包括:区域绩效目标、项目安排及资金预算、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等。实施方案应在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七条 有关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及执行进度、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及时录入“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及“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系统”。每年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和12月10日前,省自然资源厅汇总、统计、分析有关市县上报的项目与资金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相关市县切实整改。

第八条 经备案的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条件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的,在确保绩效目标和体系建设资金完成的前提下,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调整说明(附件2),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并将调整情况录入“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及“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系统”。

第九条 有关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管。省、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抽查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等情况,重点检查方案调整较大和实施进展较慢的市县,并通报检查结果(附件3)。

第十条 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下达的中央对地方年度绩效考评要求,结合上年度绩效目标情况,省自然资源厅于每年2月15日前下发绩效自评要求。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要求组织做好绩效评价。3月10日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上报省自然资源厅。3月31日前,省自然资源厅将全省体系建设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报自然资源部。

第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对各地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评,抽评比例不低于10%;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并通报评定结果。

综合评定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对上年度绩效综合评定为优的,在安排下一年度资金时予以倾斜;评定为差的,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体系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治理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按照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体系建设资金用于省级部门的,由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下达项目任务书。省级单位要及时编制项目设计书,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确定后,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按时报送绩效自评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xx县xx年度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略)

      2. xx县xx年度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方案调整说明(略)

      3. 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项目进展情况通报表(第x季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