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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尊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07-27 08:3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22〕16号

 

投诉人:尊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99号1001室之二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3楼

采购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3333号  

相关供应商:浙江朱道模块集成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钱塘新区白杨街道18号大街733号

 

投诉人尊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二期扩建工程标识标牌设计施工服务(编号:ZJ-2230629,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6月15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尊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称:我司根据贵司于2022年5月11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结果公告中发现评分表中第3.4条、第7条、第8条、第10条、第12条、第13条,存在评分畸高畸低,评审专家在评审时,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标准评审进行独立的评审。存在评审不客观、不公正的情况。事实依据:与投诉事项一致。法律依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核实我司及其它各家投标人的得分,评审专家是否存在评审不客观、不公正的情况。投诉人尊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采购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辩称:本项目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进行开评标,我单位派出一位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响应情况,对评分内容逐条进行打分。客观分均一致,主观分由各位专家在评分细则的分值范围内客观、独立打分,最后进行汇总统计。该公司质疑的评分点,第3.4条,第7条,第8条,第10条,第12条,第13条等,由专家根据供应商的响应情况独立评分,在评审过程中未发现评分存在畸高畸低的情形。2022年5月16日,代理机构收到尊创科技对采购结果的质疑,我院委托代理机构对质疑进行答复。5月20日,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经评标委员会再次确认,评分中不存在畸高畸低情形。上述内容所涉及资料(评审报告、质疑函、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处理意见、质疑答复函)由代理机构统一递交。综上所述,尊创科技对本事项的投诉不成立,恳请财政厅驳回投诉,允许我院继续采购活动。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辩称:本项目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进行开评标。评审专家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响应情况,对评分内容逐条进行打分。客观分均一致,主观分由各位专家在评分细则的分值范围内客观、独立打分,最后进行汇总统计。尊创科技公司质疑的评分点包括第3.4条“制作工艺”、第7条“效果图”、第8条“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第10条“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第12条“环境保护管理、文明施工的体系与措施”、第13条“人员配置”等,由专家根据供应商的响应情况独立评分。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发现评分存在畸高畸低的情形。针对尊创科技公司对评审结果提出质疑,我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上述评分内容由每位专家根据各供应商投标响应情况独立打分,分值合理,不存在畸高畸低情形,评审结果无误。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30分,技术商务资信分70分。根据技术商务资信评分表汇总情况,专家对每家供应商的技术商务资信评分不超过该供应商平均得分的20%,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不存在畸高畸低情形。在评审和质疑处理阶段均未发现评审专家评分不客观、不公正,违反评标办法规定的情形。综上所述,我司认为尊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事项的投诉不成立,恳请财政厅驳回投诉,允许本项目继续进行采购活动。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供了评审专家的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汇总表、采购文件、评审报告、质疑函、专家复核意见、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浙江朱道模块集成有限公司述称:尊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关于“评审专家打分畸高畸低”的投诉内容,与我单位无关联,我单位无相关证据提交。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J-2230629),2022年4月7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5月9日 13:30开标 ,10家供应商参加投标,5月1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朱道模块集成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5月16日,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收到尊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5月22日,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本项目采购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和中标单浙江朱道模块集成有限公司已签订采购合同。

二、投诉人投诉事项中涉及的评审因素第3.4条、第7条、第8条、第10条、第12条、第13条分别为“样品制作工艺”“效果图”“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文明施工的体系与措施”“人员配置”,均为主观评分项,5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对10家投标供应商上述各项评审因素打分均在本项目评标办法规定的分值范围内。

三、质疑答复阶段,原评标委员会出具的《答疑意见》载明“本项目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开标评标,专家在政采云系统上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客观分均一致,主观分由各个专家在相应评分细则的分值范围内根据自行判断打分,最后由系统进行汇总统计。根据统计数据,专家的打分未出现此质疑评分项中的过高过低现象。且整个分数系统统计过程中也未显示畸高畸低的系统提示”。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本机关询问,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此进行了确认。

四、评审报告得分汇总表载明:浙江朱道模块集成有限公司商务技术资信得分79.2、报价分6.51、总得分85.71,排序第一;尊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商务技术资信得分71.9、报价分6.84、总得分78.74,排序第二。

五、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本机关核实,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浙江朱道模块集成有限公司、尊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供应商的评分,未出现偏离所有成员平均分30%以上的情形;本机关也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

六、《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13号) 第二章 现场组织管理  第七条(六)评审小组组长组织评审人员独立评审。评审小组对拟认定为采购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资格不符合的,应组织相关供应商代表进行陈述、澄清或申辩;采购组织机构可协助评审小组组长对打分结果进行校对、核对并汇总统计;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评审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评审人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审人员拒绝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据实记录;评审人员的评审、修改记录应保留原件,随项目其他资料一并存档。

本机关认为:

本项目于2022年5月1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公布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打分情况,以及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供应商的评审得分情况。投诉人主张“评分表中第3.4条、第7条、第8条、第10条、第12条、第13条,存在评分畸高畸低”“评审专家在评审时,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标准评审进行独立的评审”,但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明材料或者明确的线索指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主观评分项“制作工艺”“效果图”“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文明施工的体系与措施”“人员配置”的评审打分均在本项目评标办法规定的分值范围内。质疑答复阶段,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原评标委员会认为“专家的打分未出现此质疑评分项中的过高过低现象”。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本机关询问,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此进行了确认。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诉人及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供应商的评分,存在偏离所有成员平均分30%以上的情形,也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故,投诉人主张“评审不客观、不公正”,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二期扩建工程标识标牌设计施工服务(编号:ZJ-2230629)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