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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彭月兰)

发布日期:2022-08-17 16:58 访问次数:487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22〕46号

 

当事人:彭月兰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30200070024

单  位:杭州泰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和合财富中心1幢2026室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2﹞第5号),检查组于2022年5月起对杭州泰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质量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签字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昊审字[2021]第0007号,审计收费2 万元)存在如下问题:

一、该公司是金融性质企业,却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及采用的会计政策均有误。你未检查该公司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该公司目前涉及法律诉讼41件,历史法律诉讼127件,你在审计时,未对诉讼事项执行审计程序,也未见披露任何诉讼事项。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九条的规定。

三、2020年度营业收入18.19万元,净利润-6163.34万元,2020年12月31日净资产-56.50万元,资不抵债,管理层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了2020年度财务报表。你未评价公司管理层对该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作出的评估的合理性;未实施追加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未就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贷款及垫款的余额14942.19万元。你仅取得台账及5份借款合同(合计160万元),未取得本年新增的贷款合同,且未见合同核对分析过程。抵押贷款1465.32万元,未见核对抵押情况。已发放贷款及垫款14942.19万元,计提减值准备14792.19万元,未取得企业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并进行复核,未见贷款及垫款损失准备计提复核过程。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具体有:(1)财政检查签证单;(2)询问笔录;(3)《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昊审字[2021]第0007号)审计业务约定书、发票;(4)财政检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2年8月8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财政部,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