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修订浙江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文化处。
联系人: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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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2022年8月2日
关于修订《浙江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行为,现将修订《浙江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浙财文资〔2016〕21号)部分条款明确如下:
第二十条“省属国有独资文化企业、国有独资文化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文化公司的以下事项为报批事项”中的第八款“境外投资以及限额以上重大投融资”修改为“境外投资以及限额以上重大融资”。
第二十一条“省属国有独资文化企业、国有独资文化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文化公司的以下事项为报备事项”中的第七款“限额以下对外投资”修改为“境内对外投资”。
其他条文不变。本通知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