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执法〔2022〕50号
当事人:王伟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30000031748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武林巷1号易盛大厦4楼408室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2﹞第3号),检查组于2022年5月起对杭州钱塘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塘所)执业质量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作为主任会计师的钱塘所存在严重的执业质量问题,具体如下:
一、存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钱塘所资质承揽业务并出具报告的情形。钱塘所允许杭州钱浦税务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或个人使用钱塘所资质承揽业务并出具报告。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二、存在允许部分注册会计师在钱塘所挂名而不专职执业的行为。截至2021年6月30日,张超莹、孙桂丽、傅国良在钱塘所挂名而不专职执业。钱塘所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上述两事项你作为钱塘所的主任会计师,负有领导责任。
三、你签字出具的3份审计报告未履行审计程序,未获取审计证据、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杭州昂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钱塘审字〔2021〕第2810号,收费0.11万元)、《杭州华夏云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钱塘审字〔2021〕第2378号,收费0.21万元)、《杭州壹嘉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钱塘审字〔2021〕第544号,收费0.35万元),未履行审计程序,未获取审计证据,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的规定。
四、你签字出具的《浙江科通云科技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2019年-202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及2020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杭钱塘审字〔2021〕 第6041号,审计收费0.6万元)存在如下质量问题:
(一)未编制审定表、明细表,审计工作底稿无底稿编制人、复核人。
(二)审计报告认定,2019年-2020年度累计投入研究开发费用总额7.96万元,其中人员人工费用5.65万元,未获取研发人员名单、研发人员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社保参保证明,研发人员工资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的审计程序和审计证据不充分。
(三)审计报告认定直接投入2.15万元,主要是原材料和库存商品,未获取研发项目用原材料、库存商品明细账,未获取原材料和库存商品购入、发出、结存明细表,未检查研发用材料购入的发票、运输单据、入库单、领料单等,未检查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未对直接投入的真实性及与研发项目的相关性实施分析复核程序。
(四)2020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为91.20万元。未编制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相关的底稿。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你签字出具的《义乌市利津日用品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2018年-202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及2020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杭钱塘审字〔2021〕 第6041号,审计收费0.5万元)存在如下质量问题:
(一)未获取研发费用明细账。
(二)人员人工费用51.19万元,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结合研究开发部门人员名单确定研发人员的工资费用是否真实、准确。
(三)直接投入94.84万元,主要是材料费和水电、燃料,未获取研发项目用材料明细账,未获取材料购入、发出、结存明细表,未检查研发用材料购入的发票、运输单据、入库单、领料单等,未检查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未检查水电和燃料使用费等相关费用分配表等证据,未对直接投入的真实性及与研发项目的相关性实施分析复核程序。
(四)未对研发设备执行监盘程序,未对研发设备计提折旧进行验算。
(五)直接费用4.28万元,无审计程序和审计证据。
(六)各费用检查情况表均空白,无凭证检查内容。
(七)2020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为577.26万元。未编制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相关的底稿。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六、你签字出具的《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钱塘审字〔2020〕第003号,审计收费10万元)存在如下质量问题:
(一)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为保留意见,形成保留意见基础为“审计期间正逢国内疫情爆发,不具备到达现场审计的条件,未取得足够的审计证据;银行函证、往来函证发函未取得回函”。审计工作底稿未有发函记录;未关注保留事项对该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是否具有广泛性。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二)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243955.94万元,占资产总额70.56%;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266983.64万元,占资产总额77.22%。未对上述往来款实施函证程序,且未在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有效的替代程序,未就其存在、权利和义务、准确性、计价和分摊以及完整性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短期借款期末余额52800.00万元,占资产总额15.27%。未实施函证程序,未在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未获取企业信用报告予以核对,也未对借款利息进行测算。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83527.94万元,占资产总额24.16%。未就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核算的合规性、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的准确性设计并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具体有:(1)财政检查签证单;(2)询问笔录;(3)《杭州昂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钱塘审字〔2021〕第2810号)、《杭州华夏云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钱塘审字〔2021〕第2378号)、《杭州壹嘉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钱塘审字〔2021〕第544号)、《浙江科通云科技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杭钱塘审字〔2021〕第6041号)、《义乌市利津日用品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杭钱塘审字〔2021〕第6041号)、《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钱塘审字〔2020〕第003号),审计业务约定书、发票,微信收款凭证;(4)财政检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2年8月5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法定时间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并处罚,决定给予你暂停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8月16日
抄送:财政部,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