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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70/2022-03858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浙江省财政厅 公开日期: 2022-08-24
文号: 浙财执法〔2022〕49号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梅冬)

发布日期:2022-08-24 10:4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当事人:梅冬

注师证书编号:210402490002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武林巷1号易盛大厦4楼408室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2﹞第3号),检查组于2022年5月起对杭州钱塘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质量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签字出具的《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钱塘审字〔2020〕第003号,审计收费10万元)存在执业质量问题,具体如下:

(一)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为保留意见,形成保留意见基础为“审计期间正逢国内疫情暴发,不具备到达现场审计的条件,未取得足够的审计证据;银行函证、往来函证发函未取得回函”。审计工作底稿未有发函记录;未关注保留事项对该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是否具有广泛性。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二)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243955.94万元,占资产总额70.56%;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266983.64万元,占资产总额77.22%。未对上述往来款实施函证程序,且未在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有效的替代程序,未就其存在、权利和义务、准确性、计价和分摊以及完整性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短期借款期末余额52800.00万元,占资产总额15.27%。未实施函证程序,未在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未获取企业信用报告予以核对,也未对借款利息进行测算。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83527.94万元,占资产总额24.16%。未就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核算的合规性、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的准确性设计并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具体有:(1)财政检查签证单;(2)询问笔录;(3)《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钱塘审字〔2020〕第003号)、审计业务约定书、发票;(4)财政检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2年8月8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