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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70/2022-03857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公开日期: 2022-08-24
文号: 浙财执法〔2022〕44号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袁玲)

发布日期:2022-08-24 10:4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当事人:袁玲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61000130006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武林巷1号易盛大厦4楼408室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2﹞第3号),检查组于2022年5月起对杭州钱塘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质量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签字出具的《杭州沃镭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杭钱塘验字〔2021〕第41号,审计收费2.50万元)存在执业质量问题,具体如下:

本次验资验证新增资本投入679.623万元,验资截止日为2021年1月21日,验资报告日为2021年3月16日。你仅对2020年12月31日及 2021年1月31日各银行余额进行了函证,并在验资事项说明的“其他事项说明”段作如下表述:“本次审验过的贵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6796230.00元,仅表示股东曾以实缴货币出资方式缴存当时的实收资本情况,我们不能保证股东缴存出资后的全天乃至以后日期实收资本仍与已审验的实收资本一致,实收资本在缴存出资后的变动责任与本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关。” 你未获取验资截止日至验资报告日期间的银行流水,未对期间的大额收支进行关注,未对是否存在异常的关联方交易往来予以关注,未关注验资报告日前的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具体有:(1)财政检查签证单;(2)《杭州沃镭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杭钱塘验字〔2021〕第4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发票;(3)财政检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2年8月5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