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执法〔2022〕58号
当事人:崔鸿启
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编号:320300040010
地 址:杭州市拱墅区东清大厦E907室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2〕第9号),检查组于2022年5月24日起对杭州深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质量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作为注册会计师签字出具的部分审计报告存在严重执业质量问题,具体如下:
一、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深会审〔2021〕第037号,审计收费7 万元)存在质量问题。
(一)银行存款期末余额5858.35万元,占资产总额2.41%;短期借款期末余额50300.00万元,占资产总额20.72%。你未对银行存款、短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不予函证的理由。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98506.56万元,占资产总额81.76%。你未对其他应收款函证过程保持控制,对未回函款项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余额27949.46万元,占资产总额11.51%。审计底稿显示的审定余额为20854.60万元,与报表数差异7094.86万元,未见差异说明和审计调整分录;此外,未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存在、权利和义务、准确性、计价和分摊认定,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账面显示存在诉讼事项,而审计报告及已审财务报表附注却未披露该诉讼事项,你也未考虑该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留底审计报告缺少会计师事务所公章、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和盖章。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六)已审财务报表显示被审计单位期末所有者权益为-13554.80万元,管理层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了2020年度财务报表。你未评价该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估的合理性,未通过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未就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七)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188544.74万元,占资产总额77.66%。审计底稿显示其他应付款审定余额为186394.64万元,与报表金额差异2150.10万元,未见差异说明。其中,吴艳回函确认金额为61594.17万元,与明细表和财务报表附注披露金额59504.17万元差异2090.00万元,未说明差异原因,未见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八)长期股权投资财务报表期末余额6061.85万元,财务报表附注列示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6576.85万元,审计底稿中长期股权投资审定表审定余额为9355.79万元,三者存在差异,且未见差异说明。此外,你未获取被投资单位资料,未见对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会计处理的相关审计说明。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九)2020年度营业收入7369.32万元,营业成本7363.60万元。你未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实施截止测试,未编制成本倒轧表,未抽查购销合同和利息收入合同,未就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发生、准确性、完整性和截止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浙江协泰贸易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深会审〔2021〕第251号,审计收费3 万元)存在质量问题。
(一)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37419.32万元,占资产总额99.97%。你未关注款项性质,未执行函证程序,未就其他应收款的存在、完整性、准确性等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财务报表显示实收资本为100000.00万元,财务报表附注披露“已于2020年12月17日办理了工商减资手续,但未进行实收资本减少账务处理”。你未获取该公司营业执照、章程、减资股东会决议等工商登记资料,未就该公司对减资事项不作账务处理的合规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考虑财务报表错报及其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三)其他应付款期初余额1.56万元,本期净增加3590.64万元,期末余额3592.20万元,占资产总额2.61%。你未对其他应付款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情节严重。
具体有:(1)财政检查签证单;(2)询问笔录;(3)《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深会审〔2021〕第037号)、《浙江协泰贸易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深会审〔2021〕第25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发票;(4)财政检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2年8月9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暂停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