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70/2022-03866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22-08-25 |
文号: | 浙财执法〔2022〕56号 |
当事人:徐尧木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30000280458
地 址: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560号心意广场2幢1802室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1〕第13号),检查组于2021年12月23日起对杭州德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德亿所)超胜任能力执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作为注册会计师签字出具的部分审计报告存在执业质量问题,具体如下:
一、你签字出具的浙江浙能迈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德审〔2020〕第330号,审计收费2.7万元)存在质量问题。
(一)往来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执行检查替代程序。
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期末余额28885.05万元,占资产总额36.93%;应收账款中对外币应收客户均未列示外币本币余额,未执行按期末汇率折算汇兑损益的检查复核程序;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711.97万元,占资产总额0.91%,未取得余额明细表;未见应收出口退税的相关资料和验算记录;预付账款期末余额3109.23万元,占资产总额3.97%;应付账款期末余额50964.83万元,占资产总额65.14%。你未对上述往来款项实施函证程序,未就款项的存在、完整性、准确性、计价和分摊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存货未实施监盘等重要审计程序。
被审计单位存货期末余额35270.01万元,占资产总额45.08%。你未取得期末存货明细清单;未记录企业在产品的内容、性质、成本核算方法;未检查产成品和在产品的分配结转;未见执行监盘或项目查勘的审计程序,未就存货的存在、完整性、准确性、计价和分摊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审计程序缺失。
被审计单位营业收入当年发生额60821.61万元。你未实施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截止性检查测试程序;未执行收入实质性分析程序;未编制营业成本的审计底稿。你未就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发生、准确性、完整性和截止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应交税费未进行复核验证。
被审计单位应交税费期末数2551.73万元。你未对本期销项、进项进行验算,也未取得期末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应交所得税期末余额2536.58万元,审计底稿显示本年应交所得税余额为19.81万元,两者差异较大,你未关注差异原因,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对税费的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规定。
二、你签字出具的汇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德审〔2021〕151号,审计收费10万元)存在质量问题。
(一)未对白条抵库情况进行调整,未评价该错报的影响。
被审计单位存在白条抵库金额407.45万元,审定报表中仍然列报在库存现金中,财务报表货币资金项目存在错报,你未建议企业调整该错报,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记录不调整的原因,未评价该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管理层声明书后也未附“未更正错报汇总表”。
(二)应收账款、资产减值损失、营业收入存在错报,未评价该错报的影响。
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杭州鑫讯宇贸易有限公司1256.59万元,均为代开安置房发票,账面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该款项为代开发票形成,确认无法收回,经济利益预计无法流入,不能确认为收入,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和资产减值损失存在错报。审计未调整该错报,也未在底稿中记录不调整的原因,未评价该错报对审计及财务报表的影响,管理层声明书后未附“未更正错报汇总表”。
上述(一)(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长期股权投资-杭州太能硅业有限公司成本法核算的判断依据不充分且审计报告附注列报有误。
被审计单位长期股权投资——杭州太能硅业有限公司账面余额5000万元,持股比例26.37%,你未检查成本法核算依据。若按权益法核算,影响本期利润-8.58万元,影响累加利润-1571.93万元。你认为其为实际控股,应作为子公司,则应在附注中披露,但报告附注中依然按照联营企业披露。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营业收入、期间费用审计程序不到位。
被审计单位营业收入10557.49万元。你未检查合同、房屋交付单、相关发票等原始证据,对其真实、准确、完整性未获取充分适当证据。
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1594.79万元,你未执行实质性分析程序和截止测试。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具体有:(1)财政检查签证单;(2)询问笔录;(3)浙江浙能迈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德审〔2020〕第330号),汇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德审〔2021〕151号)业务约定书、发票;(4)财政检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2年8月11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法定时间未提出陈述申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