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70/2022-03867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22-08-25 |
文号: | 浙财执法〔2022〕52号 |
当事人:杭州泰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33000530
地 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和合财富中心1幢2026室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2﹞第5号),检查组于2022年5月起对杭州泰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质量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所存在严重的执业质量问题,具体如下:
一、存在冒用注册会计师名字签署审计报告的情形
2021年1-8月份,你所在徐琼宇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名字签署了1064份审计报告。
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二、金益诗同时在两个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并为你所实际控制人
检查中发现2021年6月16日之前,杭州英泰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英泰所)的注册会计师金益诗同时在英泰所和你所执业;2021年6月16日之后金益诗由英泰所转入杭州众信达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信达所),此后在众信达所和你所同时执业,且其为你所实际控制人。金益诗股份由你所主任会计师李丽珍代持,实际持有你所股权43.80万元,持股比例73%。
你所系在金益诗控制下成立,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以及人事、财务均由金益诗负责,你所除股东彭月兰、贺莉、赵明智、王芙蓉及注册会计师于红外的其他人员与金益诗在众信达所的团队人员高度重合。
由你所出具的《乐清绿城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昊审字[2021]第0815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丽珍、徐琼宇),其底稿上的复核人为金益诗,银行询证函、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回函地址均为英泰所;由你所出具的《乐清市明实车辆配件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昊审字[2021]第0044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丽珍、王芙蓉),银行询证函回函联系人为金益诗,联系电话为金益诗手机;《乐清市明实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高新专项审计报告》(浙众专审字[2021]第064号)由众信达所出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金益诗、陈珊珊。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三、注册会计师李丽珍、彭月兰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昊审字[2021]第0007号,审计收费2 万元)存在如下质量问题
(一)该公司是金融性质企业,却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及采用的会计政策均有误。你所未检查该公司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该公司目前涉及法律诉讼41件,历史法律诉讼127件,你所在审计时,未对诉讼事项执行审计程序,也未见披露任何诉讼事项。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九条的规定。
(三)该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18.19万元,净利润-6163.34万元,2020年12月31日净资产-56.50万元,资不抵债,管理层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了2020年度财务报表。你所未评价该公司管理层对该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作出的评估的合理性;未实施追加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未就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该公司贷款及垫款的余额14942.19万元。你所仅取得台账及5份借款合同(合计160万元),未取得本年新增的贷款合同,且未见合同核对分析过程。抵押贷款1465.32万元,未见核对抵押情况。已发放贷款及垫款14942.19万元,计提减值准备14792.19万元,未取得企业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并进行复核,未见贷款及垫款损失准备计提复核过程。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注册会计师李丽珍、徐琼宇(被冒名)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锦鸿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昊审字[2021]第0436号,审计收费1.3万元)存在如下质量问题
(一)该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13316.35万元,占资产总额38.07%;预付账款期末余额9569.98万元,占资产总额27.36%;应付账款期末余额6442.59万元,占资产总额18.42%。你所未对上述往来款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该公司存货期末余额2369.23万元,占资产总额6.77%,均为工程施工。你所未检查工程项目经营模式,识别自营、分包、挂靠项目的处理;未获取工程项目清单和相关合同,未检查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未复核工程项目完工程度,未对发生的施工成本费用进行检查测试,未执行现场勘验程序,未就存货的存在、权利和义务、准确性、计价和分摊、截止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规定。
(三)该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发生额60065.73万元。你所未获取项目的主要合同,未按主要合同检查建造项目的合同价格、合同预算成本和合同毛利;未取得各个工程项目收入总额、成本总额和完工进度等数据;未检查合同进度,对跨年度的合同未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成本和毛利;未取得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收入和成本,未对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实施截止测试。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规定。
(四)该公司持有2019年4月30日成立的缙云孚泰亚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100%股权、持有2021年4月16日成立的丽水铺锦建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100%的股权。你所未关注上述对外投资事项,也未提请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报表附注和期后事项中进行披露。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注册会计师李丽珍、徐琼宇(被冒名)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温州奕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昊审字[2021]第0141号,审计收费1.5万元)存在如下质量问题
(一)该公司期末现金6.23万元,固定资产1821.02万元,你所未执行监盘程序,未就现金和股东资产的存在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该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8467.10万元,你所未执行检查合同、分析复核等审计程序,未就收入的发生、准确性、截止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规定。
(三)该公司其他应收款——陆豪义期末余额300万元。陆豪义系该公司股东乐清市君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董事,属于关联方。你所未识别该关联方,未提请公司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六、注册会计师李丽珍、徐琼宇(被冒名)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乐清绿城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昊审字[2021]第0815号,审计收费5万元)存在如下质量问题
(一)底稿中所有询证函均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发出并收回,你所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控制。
1.银行存款余额137.16万元,共4个账户,均以英泰所的名义函证并取得询证函回函。
2.其他应收款余额41367.16万元, 占资产总额96.35%,底稿中以英泰所发出并收回关联方询证函1份,金额40700万元,占比98.39%。
3.应付账款余额22728.98万元, 占资产总额52.25%,底稿中以英泰所发出并收回函证8份,金额3044.16万元,占比13.39%。
4.其他应付款余额1445.13万元, 占资产总额3.32%,底稿中以英泰所发出并收回函证1份,金额390.61万元,占比27.03%。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该公司期初开发成本201206.87万元,期末结算后余额1351.05万元,占资产总额3.11%。你所未对项目整体开发情况、证照取得情况、项目本期结算情况进行审计,也未取得任何项目证照,如项目投资备案、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竣工备案、项目实测面积报告等。未按开发成本分类对本期成本增减情况结合工程合同进行查证分析;未对资本化利息的情况进行查证说明。未对完工开发产品目标成本测算和期末成本暂估情况进行查验。未对“开发成本”实施有效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该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本期结算销售收入296391.79万元。你所未取得收入结算明细表,未执行收入检查程序,未抽取销售合同、交付通知书、物业交房清单进行核对。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情节严重。
具体有:(1)财政检查签证单;(2)询问笔录;(3)《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昊审字[2021]第0007号)、《锦鸿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昊审字[2021]第0436号)、《温州奕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昊审字[2021]第0141号)、《乐清绿城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昊审字[2021]第0815号),审计业务约定书、发票;(4)《乐清市明实车辆配件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昊审字[2021]第0044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丽珍、王芙蓉)、《乐清市明实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高新专项审计报告》(浙众专审字[2021]第064号);(5)英泰所提供的2020、2021年度业务台账;(6)财政检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2年8月6日向你所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所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所暂停执业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9.8万元的行政处罚。没收的违法所得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收款人:待报解预算收入,账号:110000000002278001,收款行:国家金库浙江省分库,附言:浙江省财政厅省级罚没收入,103050199(代码必填)。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没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