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70/2022-03867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22-08-26 |
文号: | 浙财执法〔2022〕54号 |
当事人:金益诗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30000751718
单 位:杭州众信达会计师事务所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景兴路999号1幢2楼
208-1室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2﹞第5号),检查组于2022年5月起对杭州泰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泰昊所)执业质量、超胜任能力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作为注册会计师存在同时在两个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的行为,并为杭州泰昊所实际控制人,具体存在问题如下:
检查中发现2021年6月16日之前,你同时在杭州英泰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英泰所)和杭州泰昊所执业;2021年6月16日之后你由英泰所转入杭州众信达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信达所),此后在众信达所和杭州泰昊所同时执业。你实际持有杭州泰昊所股权43.80万元,持股比例73%,为杭州泰昊所实际控制人,股份由杭州泰昊所主任会计师李丽珍代持。
杭州泰昊所系在你控制下成立,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以及人事、财务均由你负责,杭州泰昊所除股东彭月兰、贺莉、赵明智、王芙蓉及注册会计师于红外的其他人员与你在众信达所的团队人员高度重合。杭州泰昊所出具的《乐清绿城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昊审字[2021]第0815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丽珍、徐琼宇(被冒名)),你是其底稿上的复核人,该项目的银行询证函、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回函地址均为英泰所。杭州泰昊所出具的《乐清市明实车辆配件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昊审字[2021]第0044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丽珍、王芙蓉),你为该项目的银行询证函回函联系人,联系电话为你的手机号。《乐清市明实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高新专项审计报告》(浙众专审字[2021]第064号)由众信达所出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你和陈珊珊。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情节严重。
具体有:(1)财政检查签证单;(2)询问笔录;(3)《乐清绿城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昊审字[2021]第0815号)、《乐清市明实车辆配件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昊审字[2021]第0044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丽珍、王芙蓉)、《乐清市明实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高新专项审计报告》(浙众专审字[2021]第064号)、审计业务约定书、发票;(4)英泰所提供的2020、2021年度业务台账;(5)财政检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2年8月8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现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