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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事业单位教育培训费管理规定》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发布日期:2022-08-05 09:4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本办法已于2022年5月23日以书面形式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和设区市(不含宁波)财政局的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34条,采纳8条,部分采纳6条,不采纳8条,经过沟通或办法已明确、另有相关规定无需修改的12条(具体意见采纳情况详见下表);并于2022年6月24日起在厅外网主动公开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无反馈意见。

反馈单位

反馈内容

纳情况及理由

一、省级



1.省教育厅

1.第四条。由于科研经费管理具有特殊性,建议在遵从项目相关性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财政经费预算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培训费,不宜对科研业务中的培训费标准、审批及公示等做强制的、统一的规定。

2.第十五条。鉴于高校举办面向社会的收费培训班比较多,部分民营企业培训班的收费较高,在规范该类培训费收支管理的基础上,建议进一步明确该类培训支出的列支科目,建议不纳入“培训费”总额控制。

1.办法已明确。第十八条“对国家和省立项的项目中因项目实施需要列支人员(包括本单位人员)培训费的,必须严格按照所在项目规定的支出范围和要求执行。未明确具体支出标准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应按照科研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2.不采纳。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收费培训支出列入“培训费”科目,单位在编制年度培训费预算时,要充分考虑到年度内发生的事项,按预算编制程序申报。

 

2.省自然资源厅

1.文中第七条要求内部培训经费按单位全年工资总额的2%限额使用。因业务工作需要,各事业单位存在着编外人员,如劳务派遣人员,单位需承担对编外人员的培训。为此,建议明确将编外人员的工资,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纳入计算培训费的全年工资总额中。

2.建议将文中修改为对于单位自行组织的内部和外部培训,应按教育培训的目标、内容、形式、时间、人数和经费预算等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删除“年度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任务变动确需调整的,需按原程序报批。”

理由:一是作为事业单位,本单位人员参加外面组织的培训,相关计划和经费预算不受本单位控制,无法提前编制;二是在目前疫情情况下,培训是否可如期举办或参加也不受本单位控制。

3.文中第十条要求从严控制参加收费培训,培训费用开支原则上不得超过承办培训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综合定额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及时准确掌握承办培训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综合定额标准?相关标准是否请省财政厅动态公布。

1.按编外人员工资应列支科目确定。已与单位沟通。

2.部分采纳。事业单位年初应有培训计划,包括参加外面的培训,为便于实施,删除了“时间、地点”两要素,修改为“...按教育培训的目标、内容、形式、人数和经费预算等编制年度培训计划,按单位内控制度规定报批后施行。因任务变动确需调整年度计划的,需按原程序报批”。

3.可以通过网络等进行实时查询。已与单位沟通。

3.省交通厅

1.建议将“内部培训经费实行年度经费限额控制,在单位人员全年工资总额(按住房公积金计提基础口径)的2%以内限额使用”,修改为“在单位人员全年工资总额(按住房公积金计提基础口径)的3%以内限额使用”。理由:我厅下属事业单位浙江交通技师学院在创建浙江省一流技师学院,而浙江省一流技师学院遴选标准是年度师资培训经费不少于教职工工资总额的3%。培训费管理规定与一流技师项目建设条件有冲突。

2.关于第十条“从严控制本单位人员参加收费培训”建议增加“科研项目中列支的培训经费除外”。理由:鉴于科研业务的特殊性,科研业务中发生培训业务费用差异化较大,建议根据国家科研经费“放管服”原则,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对科研项目的培训经费标准、审核及公示不做强制性统一规定。

1.不采纳。一是师资培训经费与本办法中内部培训经费的口径不相同;内部培训经费是师资培训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除此之外,用于师资培训经费还有一些专门的项目资金,如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等。二是《浙江省一流技师学院建设项目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申报应具备的条件中没有“年度师资培训经费不少于教职工工资总额的3%”这一条,不存在冲突问题。

2.不采纳。第十条写的是用于本单位职工培训的内部培训费,不是科研项目经费。

4.省水利厅

第十条。根据目前人员参训情况,参加外部培训(主要为技术类培训)收费标准均较高,常存在除培训费外食宿另自理情况,大部分超过综合定额标准20%,建议适当提高控制标准。

采纳。已删除第十条中的“超过部分控制在综合定额标准的20%之内”,对确需参加超过综合定额标准且在非财政资金中列支的培训,由单位按照内控制度的管理要求,加强事前审批和公示。

5.省卫健委

1.建立公立医院举办或派员参加的学术培训不执行第十条“培训费用开支原则上不得超过......超过部分控制在综合定额标准的20%之内”实际工作中,存在下两种情况:一是部分非行政机关承办的学术培训班不受综合定额标准限制。二是对于公立医院而言,个别专业性较高或需使用到特殊器械、材料的培训班等,培训费收费较高。培训费开支标准超出综合定额标准上浮20%,但因业务发展需要,医护人员又必须参加此类培训,若因超标准不予报销,将影响外出培训工作的有序开展。

2.目前存在培训单位收取会务费、注册费等情况,实质为培训费,是否属于培训费范畴,请予以明确。

3.建议增加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综合定额标准作为制度的附件,以便于实际工作执行开展。

1.采纳。已删除第十条中的“超过部分控制在综合定额标准的20%之内”,对确需参加超过综合定额标准且在非财政资金中列支的培训,由单位按照内控制度的管理要求,加强事前审批和公示。举办面向社会的收费培训按照第十五条执行。

2.按照预算编制规定,会务费、注册费不属于培训费范畴。已与单位沟通。

3.不采纳。承办培训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综合定额标准会有动态调整,可以通过网络等实时查询,作为附件不妥。

 

6.省市场监管局

1.第七条。建议取消2%比例限制,确需控制额度的,建议不低于人员全年工资总额的3%,特殊单位可达到5%。理由如下:一是国家专门出台了《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对企业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从2018年开始按工资总额的2.5%提高到8%。二是我局下属多家事业单位为技术机构,多数岗位需持证上岗,并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工作,同时,鼓励员工持有多类多项证书。

2.第十条。建议对财政拨款的培训经费按综合定额标准控制,对自有资金列支的培训经费不要给予上述控制。理由:我局下属多家技术机构类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必须参加的取证类培训,其培训费1000元/天及以上的比比皆是。而取得国际认可的证书,其培训费只增不减。

1.不采纳。一是本规定规范的是事业单位人员的培训;二是单位要按规定界定单位与个人承担费用,严禁在教育培训中列支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化培训费用。

2.采纳。已删除第十条中的“超过部分控制在综合定额标准的20%之内”,对确需参加超过综合定额标准且在非财政资金中列支的培训,由单位按照内控制度的管理要求,加强事前审批和公示。

 

 

 

 

 

 

 

 

7.省级机关党校

第十条。考虑到近年来我校教育培训能力和师资力量提升的要求,学校确需组织教师参加各类具有全国性、前沿性、高层次的教师进修班其中部分培训培训超过本征求意见稿中所述 “综合定额标准的20%之内”的标准。建议是可在进-步加强事前审批环节的前提下,适当放宽经费标准或不设标准

采纳。已删除第十条中的“超过部分控制在综合定额标准的20%之内”,对确需参加超过综合定额标准且在非财政资金中列支的培训,由单位按照内控制度的管理要求,加强事前审批和公示。

 

 

 

8.浙报集团

1.建议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开支的教育培训支出不纳入适用范围,可由单位在自身业务发展的需求上,根据内部预算管理、费用开支等制度规范执行。主要原因为:教育培训费资金来源不同教育培训内容市场化程度高。

2.建议放宽超过综合定额标准训的审批。第十条。我单位因业务发展以及人才培养需要,确需参加一些较为高端、前沿的专业收费培训,如媒体融合专题培训、全媒体短视频专题培训等新媒体类培训。建议放宽超过综合定额标准培训的标准及审批,由单位自行决定。

3.建议放宽年初预算编制要求。第四条。我单位培训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实施总额管理,因业务培训受多种因素影响,无法在年初准确预计具体的培训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等,但会在具体开展培训时细化培训要素,并进行相应的审批。建议结合业务实际,放宽年初预算编制制求。

1.不采纳。第二条明确“本规定适用于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之外的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取决于是否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与管理形式无直接联系。

2.部分采纳。已删除第十条中的“超过部分控制在综合定额标准的20%之内”,对确需参加超过综合定额标准且在非财政资金中列支的培训,由单位按照内控制度的管理要求,加强事前审批和公示。

3.部分采纳。第四条的内容是单位应建立健全培训计划编制和审批制度,不是年初预算编制。单位年初应有培训计划,为便于实施,删除了“时间、地点”两要素,修改为“...按教育培训的目标、内容、形式、人数和经费预算等编制年度培训计划,按单位内控制度规定报批后施行。因任务变动确需调整年度计划的,需按原程序报批”。

9.省供销社

1.第四条。建议培训因任务变动确需调整的,在预算批复额度内,由单位内部流程进行调整审批。

2.第十条对于省外承办培训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综合定额并不能全面及时掌握,建议能够进一步明确。

3.第十三条。建议对两种类型的培训班进行进一步明确区分说明。

1.采纳。已修改为“...按教育培训的目标、内容、形式、人数和经费预算等编制年度培训计划,按单位内控制度规定报批后施行。年度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任务变动确需调整的,需按原程序报批”。

2.不采纳。承办培训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综合定额标准会有动态调整,可以通过网络等实时查询,不宜在文中固化。

3.第十三条中“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举办的培训班”不得收费,与面向社会举办的收费培训班有明显的区别。已与单位沟通。

10.省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1.针对浙江省一流技师学院建设等类似需完成特定目标建设项目的培训费,能否在《浙江省省级事业单位教育培训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中,新增特殊的项目培训费可以在部门年度"培训费" 预算总额以外一事一定。

2.第四条前一年预算编制难以确定这么详细的培训内容,实际情况,参加培训项目多为实际工作需要结合现行有哪些培训可参加,决定参加与否。

3.第七条2%以内限额使用是指预算内资金还是包含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如有预算内暂存资金,是否计入2%以内额度?除列支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否可列支?

4.如遇超过定额标准的20%,是不允许参加还是超过部分需自行承担?

5.第十五条本年度内临时需要组织培训,应该如何程序申请。

 

1.不采纳。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单位在编制年度培训费预算时,要充分考虑到特殊需新增的事项,按预算编制程序申报。

2.部分采纳。单位年初应有培训计划,为便于实施,删除了“时间、地点”两要素,修改为“...按教育培训的目标、内容、形式、人数和经费预算等编制年度培训计划,按单位内控制度规定报批后施行。因任务变动确需调整年度计划的,需按原程序报批”。

3.2%以内资金取决于单位日常公用经费的保障来源;2%以内资金是用于本单位职工的培训,列日常公用经费;预算内暂存资金的使用按预算编制的要求办理。已与单位沟通。

4.采纳。已删除第十条中的“超过部分控制在综合定额标准的20%之内”,对确需参加超过综合定额标准且在非财政资金中列支的培训,由单位按照内控制度的管理要求,加强事前审批和公示。

5.第四条明确“因任务变动确需调整年度计划的,需按原程序报批”、第十五条明确“支出按照项目预算的编制要求申请报批”,已与单位沟通。

省委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委政研室、省信访局、省委党史研究室、省档案馆、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厅、省审计厅、省外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省机关事务局、省人防办、省林业局、省政府采购中心、省科协、省社科联、省残联。

无意见


二、设区市(不含宁波)财政局



温州市

第十条中“确需参加超过综合定额标准的培训,必须事前经单位批准并在单位内部公示无异议,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超过部分控制在综合定额标准的20%之内”建议删除,理由是与行政机关培训费规定不同,不利于制度落实。

部分采纳。事业单位情况复杂,行业业务特点突出,培训需求和培训对象不同,特别是参加提升能力的专业培训,按照行政机关培训费的规定较难实行。因此对事业单位确需参加超过综合定额标准且在非财政资金中列支的培训,由单位按照内控制度的管理要求,加强事前审批和公示。

湖州市

近年来按照厉行节约等要求,我市对于各类培训费用,主要通过年度控制数进行总量控制,与文件“单位人员全年工资总额(按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口径)”相比,有一定差异。为充分体现2%的最高限额,建议第七条:“内部培训经费实行年度经费限额控制,在单位人员全年工资总额(按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口径)的2%以内限额使用,按实列支。”修改为:“内部培训经费实行年度经费限额控制,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超过单位人员全年工资总额(按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口径)的2%,按实列支。”

第三条中已明确“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在部门年度培训年费预算总额内,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已与单位沟通。

绍兴市

1.建议明确培训类别和各类费用支出标准,或明确是否参照省级机关培训支出标准。

2.建议删除第十条的“确需参加超过综合定标准的培训,必须事前经单位批准并在单位内部公示无异议,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超过部分控制在综合定额标准的20%之内。

 

1.已在第九条、第十四条明确参照省级机关培训支出标准。已与单位沟通。

2.部分采纳。已删除第十条中的“超过部分控制在综合定额标准的20%之内”,对确需参加超过综合定额标准且在非财政资金中列支的培训,由单位按照内控制度的管理要求,加强事前审批和公示。

 

舟山市

1.举办的既有本单位的人员又有外单位人员参加的培训,培训费用是否须分别在基本经费和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

2.因市县级及基层单位人员编制性质繁杂,混岗情况多,“单位人员”仅指事业编在职人员还是单位所有人员?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人员培训按照行政还是事业培训规定?

    3.“培训费开支原则上不得超过承办培训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定额标准”,收费培训举办单位收取的培训费一般包含师资费,而综合定额标准不包含师资费,部分单位(比如卫生医疗单位)参加履职需要的培训或者职业继续教育,其收费较高,大多超出上述限额标准,超出标准部分是否明确个人自负?

   4、具备办学资质和条件,利用本单位的资源举办的面向社会的收费培训班的支出标准是否参照《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22]13号)的标准执行,还是可以根据委托方支付的培训费额度执行?(社会培训委托方支付的培训费可能高于我省培训费标准)

   5、建议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改为在“在单位非财政资金中列支”,因“自有资金”概念容易让单位混淆,同时对应第十五条“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安排支出”的表述。

1.举办本单位人员参加的培训班,在基本支出中列支;举办外单位人员参加的培训,本单位人员作为工作人员参加,经费列培训项目支出。已与单位沟通。

2.单位人员是指在编人员。事业单位培训应按照事业单位培训规定执行。已与单位沟通。

3.采纳。已删除第十条中的“超过部分控制在综合定额标准的20%之内”,对确需参加超过综合定额标准且在非财政资金中列支的培训,由单位按照内控制度的管理要求,加强事前审批和公示。

4.对于利用本单位资源举办的(包括受托)培训班,属于市场行为,要通过规定的程序实施,收支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本办法第十五规定该类培训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已与单位沟通。

5.采纳。

杭州市、嘉兴市、金华市、衢州市、台州市、丽水市

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