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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9-26 10:3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联合修订的《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2018年,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制定出台《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文〔2018〕4号),专项资金实施周期为三年(2019-2021年),采用竞争性分配。今年上半年,省财政厅开展了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终期绩效评价,从评价结果看,总体达到了预期目标,但也存在资金使用分配不够科学、支撑项目调整较大、事中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新时代文化浙江工程、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的有关决策部署,在吸纳省委宣传部,以及市县财政、宣传部门合理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修订了《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3.《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文化浙江工程的意见》(浙委发〔2021〕34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及对象为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不含宁波)。

四、主要修订内容

本《办法》具体包括:专项资金管理原则,分配方式和使用方向,资金申报与评审程序,资金分配与下达,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五方面内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优化分配方式。为解决终期评价结果反映的资金使用分配不够科学、支撑项目调整较大等问题,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在上一轮竞争性分配的基础上,优化采用“区域任务+项目清单”的模式,即“二维分配法”进行遴选。“区域任务”指以县(市、区)为竞争主体,继续沿用“区域竞争法”的做法。“项目清单”指县(市、区)要突出重点,聚焦地方文化产业发展遴选一批符合申报条件的优质项目。

二是聚焦重点支持。明确专项资金原则上支持经竞争性评审论证后入围“项目清单”的真实储备、带动示范作用强、近期可实现有效投资的项目。要求申报时提交项目不多于4个,实施时聚焦1到2个重点项目。重点支持纳入国家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行业,着力推动数字文化、影视文化、文旅融合、文化制造、创意设计、历史经典等重点业态加快发展,实施宋韵文化传承展示、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等文化“金名片”打造工程,提升文化产业重点园区、街区建设,鼓励文化金融合作。

三是强化事中监控。省委宣传部按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机制,结合数字化改革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申报监控管理系统,实行周期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周期项目清单项目库,按照省级统筹指导,属地具体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扶持县(市、区)宣传部门抓好具体落实工作,加强项目实施和监管承担项目审核和监督直接责任。对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扶持县(市、区),将扣减下年度专项资金额度的20%,扣减资金用于奖励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县(市、区)。

四是强调工作时效。按照当前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于每年11月30日前,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的7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剩余资金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结合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下达,区域绩效目标随同专项资金文件一并下达,便于各地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

五、文件术语释义

“山区26县”,根据《浙江省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规定,山区26县具体包括:淳安县、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武义县、磐安县、柯城区、衢江区、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龙游县、三门县、天台县、仙居县、莲都区、龙泉市、青田县、云和县、庆元县、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景宁县。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解读,具体联系处室:

省财政厅文化处,电话:0571-87058463;

省委宣传部文化发展改革处,电话:0571-87057871。


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