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文〔2022〕22号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我们修订了《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以下简称非遗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遗资金是省财政为支持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促进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非遗资金由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非遗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省级财力情况确定。非遗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我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 非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规划先行、突出重点、省级补助、分级负责、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非遗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共同管理。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审核申报文件和测算基础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负责提出非遗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设定并分解下达年度绩效目标,监督指导有关省级单位、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加强保护资金使用和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研究确定有关省级单位、各市、县(市、区)非遗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对非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市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负审核责任;负责组织所属范围内补助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组织项目实施,开展项目自查,做好所属范围内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地方非遗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非遗资金拨付,并会同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资金下达后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五条 非遗资金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对财政困难地区、山区26县和海岛偏远地区予以适当倾斜,向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倾斜。
第六条 非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非遗资金分为省本级项目资金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开支范围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
省本级项目资金包括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管理费和省级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费。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为各市、县(市、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费。
第八条 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展示推广、宣传出版、培训、数字化建设、记录保存、咨询支出等。
第九条 保护补助费是指补助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代表性传承人)、省级文化传承生态保护区保护传承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代表性项目保护补助费,主要用于补助省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立档、研究出版、保护计划编制、开展传承和实践活动、展示展演和宣传普及、必要传承实践用具购置。
(二)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的支出。
(三)省级文化传承生态保护区补助费,主要补助省级文化传承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规划编制、研究出版、数字化保护、传承体验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推广等支出。
(四)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实施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非遗资金不得用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个人专著的出版,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一条 省本级项目资金按规定纳入省级有关部门预算管理,执行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
省文化和旅游厅本级组织管理费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省财政审核,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纳入省文化和旅游厅部门预算。
省级部门根据年度省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代表性项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提出项目预算申请和绩效目标,于每年7月30日前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同时,有关省级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规定,申请将项目纳入省级部门预算项目储备库。
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非遗保护年度工作计划、项目申报、项目绩效等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省本级项目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其中,省文化和旅游厅本级组织管理费,随省文化和旅游厅部门预算申请一并报送省财政厅;其他省级部门项目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提出项目预算建议数,汇总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综合考虑省本级当年财力、预算管理要求,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批复下达项目预算、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包括传承人补助经费、省级文化传承生态保护区补助经费和综合性补助经费。资金按因素法分配。
(一)传承人补助经费。
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补助经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经费使用范围详见第九条。经批准公布的所有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均可申领传承补助经费,但不包括已被取消资格、或上一轮评估不合格、或截至申报日已去世的、或丧失传承能力的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传承人补助经费=当年度符合条件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数量×当年传承人补助标准。
(二)省级文化传承生态保护区补助经费(宁波除外)。
根据《浙江省省级文化传承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意见》,对省级文化传承生态保护创建区(以下简称创建区)及最终命名的省级文化传承生态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予以补助。补助对象为创建区、保护区所在的当地政府。
(三)综合性补助经费。包括:基本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
1.基本补助资金分配(占综合性补助的70%)。
(1)资源因素(权重60%)。主要根据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数计算。
(2)载体因素(权重34%)。主要根据各类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载体数量计算。
(2)工作因素(权重6%)。主要根据承接及参与国家及省级重大非遗保护活动数量计算。
(4)财力因素。按照省财政关于地方财政财力状况的分类分档办法确定补助系数计算。
基本补助资金按以下公式计算分配:
某市、县(市、区)补助资金额度=某市、县(市、区)分配因素得分/∑各市、县(市、区)分配因素得分*省补助资金总额。其中:某市、县(市、区)分配因素得分=∑(某市、县(市、区)某项分配因素值/全省该项分配因素总值*相应权重)*财力转移支付系数。
2.奖励资金分配(占综合性补助的30%)
根据上年度《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指数评估指标数据》进行排名,排名前70%的,按评价得分分配奖励资金;排名后30%的,不享受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当地上年度评价得分/∑前70%县市评价得分总和×当年奖励资金总额。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非遗资金预算后,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与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预算,制订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各级财政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制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或拨付项目资金,并按省级相关要求完成具体细化项目的储备、报备工作。
第十四条 非遗资金的核算管理应当严格遵守财政财务制度,非遗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各地文化和旅游、财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各地财政部门应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用非遗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本地政策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对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建立健全核心指标体系,完善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定期对市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视情开展抽评。
第十九条 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非遗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非遗资金使用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负责非遗资金的核算管理,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我评价,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
第二十条 非遗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于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非遗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非遗资金的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中央下达我省的非遗保护等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昆曲艺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6〕139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文〔2019〕54号)中关于非遗资金的条款同时废止。今后中央、省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