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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31 10:0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文〔2022〕5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物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物局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央宣传部等四部委《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委宣传部等四部门《关于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设立,用于补助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所需经费支出,支持博物馆、纪念馆提升服务能力。

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各级地方财政应当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地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日常运转经费。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注重基本、加强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共同管理。省文物局负责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相关因素等基础数据。省财政厅根据省文物局申请和相关因素数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确定相关市、县(市、区)补助金额。

第五条  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出范围与分配方式

 

第六条  补助资金支出范围

(一)用于列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列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单馆),实行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等支出。

(二)用于列入浙江省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以下简称列入浙江省免费开放名单馆),实行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等支出。

(三)用于通过备案审核的非国有博物馆,实行免费开放后提供陈列展览及社会教育等公共服务支出。

(四)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批准实施的内容。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债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基础设施建设、大型维修改造、藏品征集等支出。

第八条  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具体核定办法如下:

(一)基本运转补助。分配因素为列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单馆、列入浙江省免费开放名单馆个数。

根据博物馆、纪念馆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为省级馆、市级馆、县区级馆。基本运转补助测算标准为:省级馆每馆每年500万元,市级馆每馆每年200万元,县区级馆每馆每年50万元。省财政厅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等因素,对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省财政与地方财政分档分担比例,按省财政转移支付地区分为二类六档。列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单馆的,除中央财政承担30%外,其余70%部分由省级财政按最高补助80%和转移支付系数测算补助资金;列入浙江省免费开放名单馆的,省财政按运转标准最高补助80%和转移支付系数测算补助资金。

(二)门票收入减少补助,测算标准为:省级馆每馆每年200万元,市级馆每馆每年100万元,县区级馆每馆每年35万元。省财政厅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等因素,对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2008—2010年列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单馆的,因落实中央免费开放政策当年门票收入减少,根据中央财政确定金额全额安排,低于测算金额的,按测算金额补助。其余列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单馆、浙江省免费开放名单馆的,门票减收补助由省财政按标准和转移支付系数测算补助资金。

(三)非国有博物馆公共服务奖补。省级财政对通过备案审核的非国有博物馆免费开放进行补助,补助资金测算指标项及权重:场馆建筑面积40%、藏品数量20%、年服务人次40%。

某市、县(市、区)符合条件非国有博物馆奖补资金额度=∑{[该地场馆建筑面积/全省建筑面积×权重]+[该地藏品数量/全省藏品数量*权重]+[该地年观众量/全省年观众量*权重]}*年度省奖补资金额度

某市、县(市、区)补助资金额度=列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单馆补助资金+列入浙江省免费开放名单馆补助资金+符合条件非国有馆免费开放奖补资金。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提供的免费开放工作进展、博物馆运行评估结果、绩效评价等情况统筹安排省级馆具体补助金额。

地方财政应会同本级文物主管部门,建立以“服务人次”为核心的财政拨款与博物馆绩效挂钩机制,根据各场馆年度“服务人次”、免费开放工作质量、国家等级博物馆运行评估结果等指标完成情况统筹安排补助资金。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文物局根据列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单馆、列入浙江省免费开放名单馆基本运转补助标准、门票收入减少补助标准等情况,对运转经费补助进行测算。

第十一条  省文物局负责非国有博物馆奖补资金指标项的审核和测算,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补助资金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对省文物局申请情况进行审核,按规定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数,并于每年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上年度各馆运行绩效,及时分解下达。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统筹省级和本级补助资金,落实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所需资金。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按规定报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批准。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支出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资金使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对补助资金实施监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文物局适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级及地方各级财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补助资金使用单位是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补助资金的日常管理监督及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免费开放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或专家组开展,应反映公众文化需求并鼓励公众参与,评价周期原则上每三年一次,评价结果应当抄报上级财政、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物局负责解释。地方各级财政、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文〔2019〕54号)中关于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的条款同时废止。今后中央、省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