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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上海颂阳遮阳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10-30 14:4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23〕112号

 

投诉人:上海颂阳遮阳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金闸公路999号1幢3层1172室

被投诉人: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地址: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路300号

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层

相关供应商:杭州三多遮阳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虹路735号4幢一层101室

相关供应商:杭州好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回龙路440号

 

投诉人上海颂阳遮阳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创新基地窗帘定制项目(编号:0625-23217847,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9月11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上海颂阳遮阳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于2023年8月22日组织对杭州好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结果认定杭州好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报价165938.71元合理。既然杭州好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报价合理即报价165938.71元,那本次中标单位杭州三多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价1426351.7元存在明显不合理,即中标价高出评委会认定的合理报价的8.59倍,存在严重浪费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形。2:根据招标要求评委会认定杭州好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跟杭州三多遮阳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具有相同的合理性,且报价真实有效。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标原则我司要求公开杭州好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各投标单位了解评标委员会认定杭州好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报价合理的认定逻辑及认定合理性质疑。3:基于上述情形我司认定本次招标活动存在不公正、不公平等情况,且对招标结果存在质疑。投诉请求:废除中标结果,依法依规重新组织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标活动。投诉人上海颂阳遮阳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辩称:我院创新基地窗帘定制项目用于大楼实验室环境遮光用途,该项目我院按程序申报并招标,过程完整,需求合理,招标文件无倾向性。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创新基地窗帘定制项目于2023年6月发布政府采购意向,并向省财政厅申请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2023]42820号,预算金额160万元,采购方式为分散采购委托代理公开招标。委托代理机构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本项目于2023年7月21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2023年8月11日代理机构按招标规定组织开标。在各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中,杭州好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报价165938.71元,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在报价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发起了询标澄清,要求其说明报价的合理性,并确认该报价是否会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杭州好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了澄清函、成本组价表、有关发票,并作出了明确的承诺,表明报价在其合理的报价范围内,如中标,保证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保质保量完成本项目的实施。在招标过程出现的具体情况由代理机构负责说明并提供佐证材料。本项目于2023年8月16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上海颂阳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向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提交了质疑函。2023年8月22日招标代理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复核,评标委员会出具协助质疑答复报告,2023年8月25日招标代理向质疑供应商回复了质疑事项,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质疑答复公告。关于165938.71元最低投标价且又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我院认为此报价虽不符合市场规律,但招标过程中供应商已就该问题作出澄清,评标委员会也认可,我院尊重招标相关规定、程序,接受由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按法律法规要求作出的评标结果。目前,我院创新基地大楼处于验收状态,窗帘定制项目已进行到中标供应商现场测量阶段,因收到质疑函等特殊原因,合同暂未签订。我院保证采购各阶段工作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被投诉人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提供了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意向、预算执行确认书、招标文件、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质疑函、协助质疑答复报告、质疑答复函、质疑答复公告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辩称: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创新基地窗帘定制项目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编号为:[2023]42820号,预算金额为:16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本项目于2023年7月21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 https://zfcg.czt.zj.gov.cn/)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2023年8月11日组织开标、评标,共10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评标情况及评审结果详见本说明附件“3、评审资料(复印件)”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报告”。各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中,杭州好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报价165938.71元,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在报价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发起了询标澄清,要求其说明报价的合理性,并确认该报价是否会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详见本说明附件“3、评审资料(复印件)”中的“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杭州好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了澄清函、成本组价表、有关发票,并作出了明确的承诺,表明报价在其合理的报价范围内,如中标,保证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保质保量完成本项目的实施。详见本说明附件“3、评审资料(复印件)”中的“澄清函”。上海颂阳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提交了质疑函,针对质疑事项,2023年8月22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复核。评标委员会认为在评标过程中,已经按照招标文件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了询标,且杭州好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和承诺,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维持原评审结论。详见本说明附件“6、协助质疑答复报告”。根据评标委员会的协助质疑答复意见,2023年8月25日向质疑供应商回复了质疑事项,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 https://zfcg.czt.zj.gov.cn/)发布质疑答复公告。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提供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质疑答复函、协助质疑答复报告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杭州三多遮阳科技有限公司述称:针对投诉事项1答复:在2023年8月16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看到了中标公告,中标价为1426351.7元,已收到中标通知书。我司按照招标文件窗帘定制项目要求,合理报价,附各投标供应商报价和技术评分表。相关供应商杭州三多遮阳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各投标供应商报价、各投标供应商技术评分明细表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杭州好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述称:1.我公司的报价是合情合理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2.我公司参与了询标,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澄清函、成本组价表、有关发票,证明我方报价合理性,并作出了明确的承诺。若中标,保证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保质保量完成本项目的实施。相关供应商杭州好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了澄清函、成本组价表、发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委托协议、窗帘储藏、加工合同以及存货照片等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0625-23217847),采购预算金额为1600000元,2023年7月21日发布采购公告,8月11日14:00开标,共有杭州三多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颂阳遮阳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供应商投标,8月16日发布结果公告,杭州三多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价为1426351.7元。目前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报价文件开标记录表显示:10家供应商报价分别为上海弘凯遮阳材料有限公司870598元、杭州好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165938.71元、瑞苒节能科技(杭州)有限公司1538465.9元、浙江月丹窗帘装饰有限公司1550164.71元、杭州奥腾新遮阳科技有限公司1438182.39元、杭州德生窗饰有限公司1500091.83元、杭州三多遮阳科技有限公司1426351.7元、杭州天澜节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1530145元、上海颂阳遮阳科技有限公司1130037元、四川云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997305.53元。

三、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显示:杭州好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创新基地窗帘定制的评审小组对你方的采购响应文件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需要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贵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请说明报价的合理性,并确认该报价是否会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请回复。

杭州好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澄清函》显示:我单位承诺:我方的投标报价在我方合理的报价范围内,不存在恶意竞争的行为。其原因有以下:1.给我单位供货的有家做面料的厂家在进行面料低价处理。我公司趁机收购了一批低价材料作为库存。以便于后期投标需要。2.今年形势不好,我单位要养工人。3.我司想通过这个项目在杭州有一定影响力,进入该市场。提高品牌知名度。我方承诺:若我单位中标,我方保证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保质保量完成本项目的实施。

同时,杭州好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了《澄清函》、《成本组价表》、发票以及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

四、协助质疑答复报告显示: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杭州好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报价符合性审查通过,评审结论无误。

五、评审报告显示:相关供应商杭州三多遮阳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61.16分,价格得分3.49分,最终得分为64.65分,排序第一;杭州奥腾新遮阳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61.08分,价格得分3.46分,最终得分为64.54分,排序第二;杭州好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33.6分,价格得分30.0分,最终得分为63.6分,排序第三;上海弘凯遮阳材料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7.08分,价格得分5.72分,最终得分为62.8分,排序第四;浙江月丹窗帘装饰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8.46分,价格得分3.21分,最终得分为61.67分,排序第五;瑞苒节能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5.32分,价格得分3.24分,最终得分为58.56分,排序第六;投诉人上海颂阳遮阳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3.68分,价格得分4.41分,最终得分为58.09分,排序第七;杭州天澜节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49.38分,价格得分3.25分,最终得分为52.63分,排序第八;杭州德生窗饰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48.08分,价格得分3.32分,最终得分为51.4分,排序第九;四川云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44.22分,价格得分4.99分,最终得分为49.21分,排序第十。综上,现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杭州三多遮阳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中标候选人:杭州奥腾新遮阳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中标候选人:杭州好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需要说明的评审情况:(2)经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认杭州三多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人。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对于供应商报价是否合理的评审依据为是否“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并非“成本”。杭州好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报价165938.71元,评标过程中,应评标委员会要求,杭州好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其报价合理性进行了书面说明,并提供了相关材料,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报价有效。质疑答复阶段,评标委员会对此进行了确认。投诉人在质疑环节仅以报价“明显低于市场成本价”为由主张杭州好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报价无效,在投诉环节也未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杭州好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就其报价合理性提供了《委托协议》、《窗帘储藏、加工合同》以及存货照片等证明材料。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杭州好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投标报价无效,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1600000元,杭州三多遮阳科技有限公司报价1426351.7元,投诉人仅以“既然杭州好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报价合理”为由主张杭州三多遮阳科技有限公司报价“存在明显不合理”“存在严重浪费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形”,缺乏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另,投诉人主张“公开杭州好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缺乏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创新基地窗帘定制项目(编号:0625-23217847)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