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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浙江省财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11-21 15:3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02月23日

编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抽查
大项

抽查

子项

1

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会计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和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根据上级部署和年度检查计划确定。

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各单位执行《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

2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四十六条。

省财政厅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

根据事务所信用情况分类监管,总体每年检查比例不低于20%,并重点加大对风险意识淡薄、恶性低价竞争、挂名执业、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屡查屡犯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力度,有违规线索的直接列入检查对象。

 

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按财政部统一部署,利用财政部有关管理系统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各单位执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的情况。

对会计师事务所审批事项的监管

《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第四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

省财政厅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

对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经营、注销情形、未经批准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迁入有关规定、执业有关规定等情况的检查。

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监管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

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条件的检查。

3

财政票据印刷检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第三十九条。

省财政厅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

检查对象名录库的10%-30%。

依据年度检查计划合理确定。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财政票据印刷与管理情况。

4

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设区市财政局

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评估行业协会

由设区市财政局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

由设区市财政局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

5

财政票据检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第三十九条。

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

财政票据用票单位

由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

依据年度检查计划合理确定。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6

政府采购检查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从住所(执业)在辖区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作为被检查单位,抽取比例不低于25%,抽取数量不少于3家。

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执业情况。

7

代理记账机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

代理记账机构

由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

由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