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02月23日
编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
抽查 | 抽查 子项 | ||||||||
1 | 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 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 《会计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 省财政厅和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 |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 根据上级部署和年度检查计划确定。 | 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各单位执行《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 |
2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 《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四十六条。 | 省财政厅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 | 根据事务所信用情况分类监管,总体每年检查比例不低于20%,并重点加大对风险意识淡薄、恶性低价竞争、挂名执业、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屡查屡犯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力度,有违规线索的直接列入检查对象。
| 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按财政部统一部署,利用财政部有关管理系统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各单位执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的情况。 |
对会计师事务所审批事项的监管 | 《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第四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 | 省财政厅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 | 对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经营、注销情形、未经批准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迁入有关规定、执业有关规定等情况的检查。 | |||||
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监管 |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 省财政厅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条件的检查。 | |||||
3 | 财政票据印刷检查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第三十九条。 | 省财政厅 |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 | 检查对象名录库的10%-30%。 | 依据年度检查计划合理确定。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财政票据印刷与管理情况。 | |
4 | 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设区市财政局 | 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评估行业协会 | 由设区市财政局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 | 由设区市财政局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 | |
5 | 财政票据检查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第三十九条。 | 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 | 财政票据用票单位 | 由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 | 依据年度检查计划合理确定。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 |
6 | 政府采购检查 |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从住所(执业)在辖区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作为被检查单位,抽取比例不低于25%,抽取数量不少于3家。 | 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执业情况。 | |
7 | 代理记账机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 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 | 代理记账机构 | 由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 | 由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的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