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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1-24 14:2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民营经济32条”,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我们根据王浩省长指示要求,组织开展了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座谈,了解政府采购过程中企业面临的困难问题,听取意见建议。根据调研成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有关要求,立足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信厅、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5部门组织起草了《关于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旨在全面落实政府采购工程预留中小企业份额的优惠政策,以政策赋能助力民营经济新飞跃。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5.《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

6.《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

7.《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8.《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9.《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

10.《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5号)

二、主政策措施

1.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工程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实施方式。规定可通过整体面向、设置采购包(标段)、联合体参与投标、合同分包等四种形式。

2.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预留份额比例。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要求强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制。各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应同步编制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采购单位应同步说明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原因。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强化预算编制环节内控管理,统筹落实本部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工作。

4.明确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要求。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二是明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如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在招标公告中说明原因及适用条款。三是明确预留份额及其实施方式,并在招标公告中说明。四是明确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要求投标人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在招标公告中注明。政府采购工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采购文件编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执行。

5.完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和采购需求审查工作机制,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并将是否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对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或者预留份额比例不足40%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单位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说明,报主管预算单位批准。    

6.推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信息公开。采购单位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意向。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项目应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同步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项目应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主管预算单位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上年度预留份额项目执行情况。对于未达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情况,应在公告中作出说明。

7.强化数据融合应用。政府采购云平台应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预算信息和意向公开信息及时交换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结果、合同等信息及时回流至政府采购云平台。浙江政府采购网应优化信息检索功能,设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区,便利市场主体参与竞争。

8.推动多跨协同共治。采购单位预留中小企业份额政策执行情况,纳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招投标活动的重要内容。各地经信部门要按照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要求做好中小企业认定工作。 

9.实时监测动态晾晒。按月通报晾晒各市县政府采购工程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情况。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云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动态监测预警功能,对未按规定预留份额的部门单位进行自动预警提示。

三、适用范围及政策享受对象

《通知》适用范围为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政府采购工

程范围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政策享受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四、术语释义

1.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2.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目前执行的《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以建筑业为例,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联合体: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合同分包: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5.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情形: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按照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五、其他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设立宽限期。主要原因是:为贯彻落实民营经济32条政策,以及省领导关于清理阻碍民营经济发展问题的工作要求,尽快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广大民营企业加速发展,《通知》涉及的相关政策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联系处室:政府采购监管处,电话:0571-87057615。


浙江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