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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温州永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12-11 17:5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23〕139号

 

投诉人:温州永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金城大厦一层14号

被投诉人: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

地址:温州市学院西路270号眼视光医院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1号楼3楼

相关供应商:浙江恒新智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龙方工业区东龙路28号4楼410室

 

投诉人温州永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净化空调维保服务项目(2023-2026)(编号:ZJ-2332332,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3年10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温州永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客观评分项的“投入本项目维保人员(不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驻点人员)具有从事净化工程空调维保经验,且有高级技工及以上职称的,1个人得1分,最高得3分。提供上述人员近3个月中任意1个月在本次投标单位的社保证明及证书复印件”。评审后我方分值0分,与我方提供的材料打分明显不相符。事实依据:我方的投标书内针对此项评分提供了2个高级工证书、1个技师证书,后附了社保证明,并且对净化工程空调维保经验做了说明并盖章。完全符合给分标准,本项目维保人员证书、社保证明详见标书118页至122页。本项目维保人员经验详见标书62页至65页,技术水平获奖情况详见标书260至261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我方投诉观点:因我方完全符合的客观分为0分,经由我方质疑后,代理公司就把分值加上去,让我方认为此次评审的严谨性、公正、公平性存在问题。由于评委会犯如此低级的评分错误,致使我方不能不怀疑评标有分项评审打分的情况、有发表评审倾向性的言论嫌疑,所以我方请求监管部门调取评标现场的视频及录音查证。此标采用综合评分法、主观分与客观分综合评审,最能反应我方实力的维保人员证书被直接否决不给分,由此必然间接导致我方主观评分受影响。投诉事项2:根据公布的“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评分分析,横向比较个别专家分数畸低。事实依据:1.从总得评分来看:评标专家2给我方的评分是58分,给中标方是72分,横向比较其它分值差距过大,差距达到14分。同比其它专家给我方评分值都最少低于10分以上。而各专家给其它供应商评分均比较接近,从各供应商评分表看出,打分有明显倾向中标方嫌疑。分值比对表:


永邦空调

恒新智慧

博源制冷

吉克机电

恒新集团

专家1

70

77

52.5

49

48

专家2

58

72

48.5

55

47

专家3

71

73

47.5

48

30

专家4

68

78

53.5

48

44

专家5

73

76

51.5

50

30

事实依据:2.从分项评分来看:评分13项“净化空调主机运行管理方案”评标专家2给我方评分同比其它专家明显低,在最低档。我方在制冷主机维修、管理方面有充足的技术及经验,包括我方人员全部是持有国家安监颁发的特种作业证上岗。在温州业内比较知名,而且我方标书内也提供了充足的证明材料及业绩(投标文件第P100-P104)。所以我方有充足的理由质疑现场有倾向性打分嫌疑,甚至发表倾向性言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请求:重新组织招标及监管部门调取评标现场的视频及录音查证。投诉人温州永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答复:质疑阶段,评审专家对温州永邦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复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杨XX(技师),张X(高级工),王XX(高级工)和陈X(中级工)4个人的证书和社保证明,按评标办法该评分项温州永邦公司应得3分,温州永邦公司技术商务得分应加3分,调整后总得分为79.23分。评审专家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响应情况,对评分内容逐条进行打分。客观分均一致,主观分由各位专家在评分细则的分值范围内客观、独立打分,最后进行汇总统计,未出现畸高畸低情形。在评审和质疑处理阶段均未发现评审专家评分不客观、不公正,违反评标办法规定的情形。综上温州永邦公司对本事项投诉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2答复:评审专家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响应情况,对评分内容逐条进行打分。客观分均一致,主观分由各位专家在评分细则的分值范围内客观、独立打分,最后进行汇总统计。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第八条规定,“评审小组成员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的,由评审委员会启动评分畸高、畸低行为认定程序,限制专家自由裁量权”。本项目主观分79分,评审小组对贵公司的主观打分为(62分,50分,63分,60分,65分),未出现上述畸高畸低情形。在质疑阶段,评标专家2对第13项打分情况进行了说明。温州永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净化主机管理方案,时间保证措施”;浙江恒新智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有效保证医院净化空调系统正常管理方案,有效保证医院净化空调系统正常运行的时间保证措施”;杭州博源制冷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操作前准备方案,开机方案,关机方案,问题及处理预案,运行维护及清洗等各个方案”;浙江吉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有效保障医院净化空调系统正常运行方案,管理方案与时间保证措施”;正宇恒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管理方案,时间保证措施”。根据供应商方案内容,评标专家2认为温州永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方案有所欠缺,浙江恒新智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方案较合理,杭州博源制冷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方案一般,浙江吉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方案一般,正宇恒新集团有限公司方案有所欠缺。评审小组认可其评审理由。综上温州永邦公司对本事项投诉不成立。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供了采购文件、评审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评审结果质疑函和质疑答复、质疑阶段专家论证意见等证据。

被投诉人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辩称内容与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一致。

相关供应商浙江恒新智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述称:针对投诉事项说明1:该项是由评标委员会评的,我单位是不清楚贵公司的文件,相信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针对投诉事项说明2:该项是由评标委员会评的,我单位认可评委的评分。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J-2332332),2023年8月17日发布采购公告,9月7日9:00开标,共有浙江恒新智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温州永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5家供应商投标,同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浙江恒新智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目前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评审报告显示:相关供应商浙江恒新智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75.2分,价格得分7.69分,最终得分为82.89分,排序第一;投诉人温州永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68.0分,价格得分8.23分,最终得分为76.23分,排序第二;……综上,现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浙江恒新智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三、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1:客观评分项的“投入本项目维保人员(不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驻点人员)具有从事净化工程空调维保经验,且有高级技工及以上职称的,1个人得1分,最高得3分。提供上述人员近3个月中任意1个月在本次投标单位的社保证明及证书复印件”。评审后我方分值0分,与我方提供的材料打分明显不相符。事实依据:我方的投标书内针对此项评分提供了2个高级工证书、1个技师证书,后附了社保证明,并且对净化工程空调维保经验做了说明并盖章。完全符合给分标准,详见标书P118页-P122页。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七十一条的第三项“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质疑事项2:根据公布的“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评分分析,横向比较个别专家分数畸低。事实依据:根据“技术商务评分明细(专家2)的第13项”明显畸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第三十六条的第(二)项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质疑答复: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经复核,贵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杨XX(技师),张X(高级工),王XX(高级工)和陈X(中级工)4个人的证书和社保证明,按评标办法该评分项贵公司应得3分,贵公司对本事项质疑成立。贵公司技术商务得分应加3分,调整后总得分为79.23。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评审专家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响应情况,对评分内容逐条进行打分。客观分均一致,主观分由各位专家在评分细则的分值范围内客观、独立打分,最后进行汇总统计。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第八条的规定,“评审小组成员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的,由评审委员会启动评分畸高、畸低行为认定程序,限制专家自由裁量权。”。本项目主观分79分,评审小组对贵公司的主观打分为(62分,50分,63分,60分,65分),未出现上述畸高畸低情形。在质疑阶段,评标专家2对第13项打分情况进行了说明。温州永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净化主机管理方案,时间保证措施”;浙江恒新智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有效保证医院净化空调系统正常管理方案,有效保证医院净化空调系统正常运行的时间保证措施”;杭州博源制冷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操作前准备方案,开机方案,关机方案,问题及处理预案,运行维护及清洗等各个方案”;浙江吉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有效保障医院净化空调系统正常运行方案,管理方案与时间保证措施”;正宇恒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管理方案,时间保证措施”。根据供应商方案内容,评标专家2认为温州永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方案有所欠缺,浙江恒新智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方案较合理,杭州博源制冷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方案一般,浙江吉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方案一般,正宇恒新集团有限公司方案有所欠缺。评审小组认可其评审理由。综上所述,贵公司部分质疑内容成立,但不影响最终排序,故原采购结果不变。

四、质疑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4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制作的《关于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净化空调维保服务(2023-2026)(项目编号:ZJ-2332332)质疑事项的论证意见》显示:“质疑事项1意见:温州永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杨XX(技师),张X(高级工),王XX(高级工)和陈X(中级工)4个人的证书和社保证明,按评标办法该评分项贵公司应得3分,贵公司对本事项质疑成立。贵公司技术商务得分应加3分,调整后总得分为79.23。质疑事项2意见:评审专家2对投标文件进行了复核,关于第13项“净化空调主机运行管理方案:能有效保障医院净化空调系统正常运行,管理方案与时间保证措施。方案针对性强得5分,方案较合理得4分,方案一般得3分,方案有所欠缺得2分,方案不能满足需求得1分,无建议得0分。”:温州永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净化主机管理方案,时间保证措施”;浙江恒新智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有效保证医院净化空调系统正常管理方案,有效保证医院净化空调系统正常运行的时间保证措施”;杭州博源制冷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操作前准备,开机,关机,问题及处理预案,运行维护及清洗等各个方案”;浙江吉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有效保障医院净化空调系统正常运行,管理方案与时间保证措施”;正宇恒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管理方案,时间保证措施”。温州永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方案有所欠缺,浙江恒新智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方案较合理,杭州博源制冷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方案一般,浙江吉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方案一般,正宇恒新集团有限公司方案有所欠缺。评标专家一致认为评审无误。”

五、招标文件 第四章评标办法 五、评标细则 5.评分因素及分值范围 方案序号11 净化空调主机运行管理方案(主观分,5分):能有效保障医院净化空调系统正常运行,管理方案与时间保证措施。方案针对性强得5分,方案较合理得4分,方案一般得3分,方案有所欠缺得2分,方案不能满足需求得1分,无建议得0分。人员序号4 其他人员(客观分,3分):投入本项目维保人员(不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驻点人员)具有从事净化工程空调维保经验,且有高级技工及以上职称的,1个人得1分,最高得3分。提供上述人员近3个月中任意1个月在本次投标单位的社保证明及证书复印件。

六、温州永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商务技术文件((23)其他人员:投入本项目维保人员(不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驻点人员)具有从事净化工程空调维保经验,且有高级技工及以上职称的,提供上述人员近 3 个月中任意1个月在本次投标单位的社保证明及证书复印件)中,提供了拟投入本项目实施人员名单(4人)、项目组成人员社保证明、温州永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拟投入本项目维保人员从业经验说明、项目组人员证书。其中,项目组成人员社保证明,为温州永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9月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项目组成人员证书,包括技师(二级)、高级工(三级)、高级工(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材料。

温州永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商务技术文件((20)净化空调主机运行管理方案:保障医院净化空调系统正常运行,管理方案与时间保证措施)中,提供了净化主机管理方案、时间保证措施的相关材料。

七、技术商务评分明细显示:评标委员会对温州永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就评分项“其他人员”的评分均为0分;就评分项“净化空调主机运行管理方案”的评分分别为5分、2分、4分、4分、5分。评审专家2对其他4家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就评分项“净化空调主机运行管理方案”的评分分别为4分、3分、3分、2分。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就评审专家打分情况及评审专家2对投诉人的主观打分情况再次核实确认。

八、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查看了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供的评标音像资料,未发现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言论等不当行为。

九、评审专家2对温州永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主观打分,未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未发现畸低情形;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温州永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客观评审因素打分一致。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评分项“其他人员”,投诉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拟投入本项目实施人员名单、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从业经验说明以及技师(二级)、高级工(三级)、高级工(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材料。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前述投标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应得分。质疑处理阶段,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时认为“按评标办法该评分项贵公司应得3分”。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对投诉人就前述评分项的评审打分,确有不当。按招标文件规定,投诉人就前述评分项的评审得分(0分)应当予以调增3分,最终得分应予以相应调整。评审报告载明,浙江恒新智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最终得分为82.89分,排序第一;投诉人温州永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最终得分为76.23分,排序第二。投诉人最终得分调增3分后,浙江恒新智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最终得分仍排序第一,不改变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故,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质疑答复“按评标办法该评分项贵公司应得3分,贵公司对本事项质疑成立。贵公司技术商务得分应加3分,调整后总得分为79.23”“但不影响最终排序,故原采购结果不变”,并无不当。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质疑环节,投诉人以评审专家2对其就评分项“净化空调主机运行管理方案”的评分,相比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评分较低为由,主张“横向比较个别专家分数畸低”。质疑处理阶段,评审专家2对前述评审打分情况作了解释说明,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时“一致认为评审无误”。投诉环节,投诉人以前述理由以及“我方在制冷主机维修、管理方面有充足的技术及经验……而且我方标书内也提供了充足的证明材料及业绩”为由,主张“现场有倾向性打分嫌疑,甚至发表倾向性言论”。经审查,评审专家2对投诉人的主观打分未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一致,未发现畸低情形。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就评审专家2对投诉人的主观打分情况再次核实确认,未发现明显不当。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包括评审专家2)在评标过程中对投诉人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倾向性言论,导致可能影响投诉人评审得分的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均不予支持。另,投诉人主张“打分有明显倾向中标方嫌疑”,未经依法质疑,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净化空调维保服务项目(2023-2026)(编号:ZJ-2332332)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