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协修订了《浙江省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活动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此次修订工作旨在为加强我省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专项扶持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科学普及、学会学术发展和智力引进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本办法共分为七大部分,具体说明如下:
(一)总则。定义专项资金概念,明确省财政厅、省科协、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科协部门职责。明确专项资金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绩效导向、科学规范”原则管理和使用。
(二)支持对象和范围。细化支持对象和范围,围绕“服务科技工作者、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公民科学素质提高、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的能力明显加强”职能定位,根据我省制定的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全民科学素质工作、人才工作政策、院士智力集聚建设规划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部署确定。重点支持服务科技创新及科学素质提升、院士专家智力集聚建设、基层科普行动计划、科技馆免费开放。
(三)分配方式和资助标准。明确专项资金资助标准。主要采取因素法或公开竞争方式分配。积极鼓励学会等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参与承接科技创新及科学素质提升等服务项目。一是服务科技创新及科学素质提升,根据财力和不同类别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100万元。二是院士专家智力集聚建设中“重点省级站补助”给予每家一次性补助50万元。三是智力集聚平台建设补助。实行“因素法”分配,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不超过参评总数的三分之一。四是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中央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包括组织建设工程(30%)、创新服务能力(40%)、科普示范活动(20%)、政策任务(10%)因素。五是科技馆免费开放中央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包括基础(40%)、科技馆业务实施情况(50%)和政策任务(10%)因素。
(四)专项资金预算审批及下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规定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报送审批及下达要求。
(五)专项项目资金使用。服务科技创新及科学素质提升资金、重大科技服务类活动资金按照经费预算有关规定使用;院士专家智力集聚建设资金用于省级站、智力集聚平台建设运营单位的资源建设、院士活动承接、成果转化对接活动和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和个人相关的工资、奖金、福利开支。按照财政部、中国科协有关规定,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中央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统筹用于科普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公民科学素质提升、先进科普教育基地奖补、区域科普场所设施及基层科普示范体系建设等方面;科技馆免费开放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运行保障,包括科技馆正常运转、举办展览、开展公益性科学教育活动、人才培养等;展览展品展项的研发、维护、更新等;自主开展的面向基层公众的流动科普服务;数字科技馆和展教资源数字化建设、网络科普服务等相关支出等。
(六)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明确省、市、县(市、区)财政、科协、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禁止性规定,同时对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七)附则。明确办法实施日期。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适用范围:省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活动专项资金。
适用对象: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场馆、学会、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单位、院士之家等智力集聚平台建设运营单位、科普教育基地运营单位、其他具备科技创新服务能力的单位,以及市、县(市、区)科协等。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协解读;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科教处,电话:0571-87056500,
省科协办公室,电话:0571-8545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