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于2015年10月制定并经2018年修订以来,在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法治浙江建设考核评价办法》(浙委法办发〔2023〕2号)要求,结合近五年来本行政执法领域内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调整情况和执法工作实际,我厅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全面修订。
二、 主要内容
(一)根据法律和文件更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对行政处罚裁量作出一般性规定,按照新《行政处罚法》和最新管理要求对从重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作出修订。调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档,按照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四种情形修订裁量基准。同时规定了对裁量基准进行调整适用的条件和程序。
(二)新增本省财政执法领域不予处罚的情形
贯彻《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合规工作要求,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在财政执法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浙财法〔2022〕4号),会计类序号41、采购类序号27和28、评估类序号30中新增不予处罚的情形。
(三)根据上位法修订情况对裁量基准作相应调整
近五年来,部分财政管理领域法律法规已进行了修订,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本次修订分四大类(会计类、政府采购类、评估类、资产资金类),对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容进行相应调整,总数从2018年的138项增加到165项(会计类54项、政府采购类58项、评估类31项、资产资金类22项),对违法情节和裁量基准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应海燕,0571-87058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