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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29 14:1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省财政厅、省医保局联合印发的《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减轻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就医负担,近年来我省相继出台了《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扶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浙医保联发〔2021〕25号)、《浙江省构建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实施方案(2022—2025年)》等文件。考虑到我省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背景下对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提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效益,我们会同省医保局制定了《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医保局(不含宁波所属市县)。适用对象为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及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对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三、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六部分,对基金筹集、基金支出、基金管理、基金监督等内容进行了规范。一是概述部分,对基金定义、基金原则、专户管理进行了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需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二是基金筹集部分,对基金收入进行了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收入包括:财政补贴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并分别对上述收入进行概念界定。三是基金支出部分,主要对救助对象范围、基金支出项目进行了规定,并对基金支出项目进行了说明。四是基金管理部分,对支出户管理、基金支付、基金对账、基金结余管理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在基金使用过程中相关管理程序。五是基金监督部分,对医疗救助基金的支出范围、基金公开、监管职责、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明确救助基金不得挪作他用,需要接受监督,并且相关部门需要履行监管职责,对违纪违规的追究责任。六是对医疗救助基金有关的其他内容进行了规定。

(一)概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用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资金应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基金筹集。《办法》对城乡救助基金的收入类型进行明确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收入包括:财政补贴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

(三)基金支出。《办法》严格基金使用,对城乡救助基金适用对象范围和适用项目进行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范围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及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对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基金支出的项目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支出、医疗费用救助支出和其他支出等,并分别对支出项目的概念范围进行界定。

(四)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通过支出户进行拨付,已实行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的地区,可不设支出户,直接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的,经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由医保部门将符合救助标准的医疗救助人数、参保资助标准及资金总量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参保资助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大病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补助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的,由医保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由财政专户拨付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户,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直接支付医疗救助对象。各地财政、医保部门应建立定期对账制度,按照规定做好基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

(五)基金监督。《办法》进一步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明确基金支出范围和向社会公开情况,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并对各地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职责进行规定。存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其他。《办法》重申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地财政、医保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四、文件术语释义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医保局解读,具体联系处室:

省财政厅社保处:0571-87056582

省医保局改革发展处:0571-81051029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