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2-2023-0019
浙财法〔2023〕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有关规定,我们对现行省财政厅(包括与其他省级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截至2023年10月31日,确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28件(附件1),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0件(附件2),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1件(附件3),现予以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1.浙江省财政厅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28件)
2.浙江省财政厅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0件)
3.浙江省财政厅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1件)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