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行〔2023〕1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司法局(宁波不发):
因统计方法调整,省统计局从2021年起不再公布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解决法律援助补贴基本劳务费中日平均工资标准问题,经研究,可参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中明确的上一年度全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计算确定,即日平均工资统一按照上一年度全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除以年工作日确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以后年度不再另行发文。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司法厅
2023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