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公开 >> 通知通告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晓骁)

发布日期:2023-07-10 18:2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23〕53号

 

当事人:李晓骁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30000081928

单位:浙江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42号1幢9楼9B112室

 

根据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和注会评估智慧监管平台预警信息,浙江省财政厅下发《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3〕第3号),组成检查组于2023年4月3日起对浙江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华所)执业质量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签字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执业质量等问题,具体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黄利军、李晓骁签字出具保留意见的《**运动科技(杭州)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浙岳华审字〔2022〕第A0414号)

(一)岳华所接受**运动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委托,由岳华所注册会计师黄利军团队实施现场审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岳华所和杭州成蹊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成蹊所)依据同一底稿出具不同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岳华所出具的报告文号为:浙岳华审字〔2022〕第A0414号,审计意见类型为保留意见,带其他事项段(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报告日期2022年5月20日,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黄利军、李晓骁;成蹊所出具的报告文号为:杭成蹊会审字〔2022〕第100号,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报告日期2022年5月20日。

(二)货币资金期末余额40.19万元,审计工作底稿未见获取的银行对账单、未见执行函证程序。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往来款审计程序不到位,部分重大关联方往来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1.应收账款期末余额1338.58万元,占资产总额9%。其中,回函1家,金额为29.55万元,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2%。对其余应收账款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预付账款期末余额3635.29万元,占资产总额24%。审定表审定数3635.29万元,明细表审定数3934.22万元,两者相差298.93万元。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2846.87万元,占资产总额19%。其中,回函5家,金额合计44.03万元,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2%。对其余其他应收款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应付账款期末余额7729.51万元,占资产总额51%。其中,回函1家,金额500万元,占应付账款期末余额6%。对其余应付账款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关联方往来浙江**控股有限公司6167.55万元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的规定。

5.预收账款期末余额1668.48万元,占资产总额11%。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关联方往来浙江**控股有限公司998.14万元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的规定。

6.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9339.41万元,占资产总额62%。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其中,内部往来7696.62万元未检查往来单位明细。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营业收入2021年发生额4704.16万元,编制了审定表、分月明细表、月度毛利率分析表、截止测试、凭证检查表,底稿未见合同。未检查实现营业收入的商品或项目名称;未检查主要客户单位;毛利率分析表仅罗列本年度数据,无上期数,对月度间毛利率大幅波动、本期营业收入比上期增加3913.02万元未执行分析程序;截止测试只有截止日前测试,无截止日后测试。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营业成本2021年发生额2595.83万元,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未执行检查成本构成、检查成本结转是否正确等审计程序。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李晓骁、朱广桂签字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浙江*****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浙岳华审字〔2020〕第A0394号)

(一)在执行银行存款审计时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未识别异常情况,未关注银行对账单的真实性。  

获取的中国农业银行南肖埠支行的存款账户(银行账号0152010400*****)对账单内容及格式异常,未加盖银行印章、无户名、无银行账号、无开户行、无对账单账期、无打印日期等内容;银行对账单上对方户名是“浙江*****管理有限公司”,对方账户是“、190152010400*****”(账户出现顿号加数字,不正常)。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对银行对账单差异事项,未保持职业怀疑和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获取的中国农业银行南肖埠支行的存款账户(银行账号0152010400*****)对账单余额是4582714.60元,账面未审数是4129495.83元,两者差异453219.77元。注册会计师对该差异事项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和警惕,未进一步执行审计程序核查原因。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未对银行函证过程进行控制。

审计底稿中,只见岳华所审计人员与浙江*****管理有限公司会计发送询证函的微信聊天记录,未见向银行发函的记录。在未收到银行回函情况下,岳华所未执行替代程序,出具了审计报告。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未对长期借款期末余额110万元实施函证程序,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借款信息。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审计程序不到位。

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1057.21万元、营业成本261.88万元。底稿中未说明产生营业收入的来源和营业成本的构成内容。毛利率分析表中对各月的收入存在较大波动情况无审计说明。从复印的发票内容中可知,营业收入基本上是租金收入,但底稿中未见房租合同也未见合同检查记录。注册会计师也未将收入明细与银行对账单进行双向核对。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具体有:(1)财政检查签证单;(2)询问笔录;(3)《**运动科技(杭州)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浙岳华审字〔2022〕第A0414号、杭成蹊会审字﹝2022﹞第100号)、《浙江*****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浙岳华审字〔2020〕第A0394号),审计业务约定书、发票;(4)财政检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3年6月7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未向本机关提出了陈述申辩。

鉴于你在复核**运动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浙岳华审字〔2022〕第A0414号)审计报告工作底稿时,复核记录显示底稿中存有银行询证函回函(后被黄利军团队助理人员抽取放入成蹊所出具的**运动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底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