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执法〔2023〕51号
当事人:浙江南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33000241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51号地质环境研究大楼6层
根据省级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浙江省财政厅下发《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3〕第2号),组成检查组于2023年3月23日起对浙江南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开展了执业质量专项检查。检查发现你所出具的杭州****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南方专字〔2019〕498号)存在严重的执业质量问题,具体如下:
一、冒用注册会计师施卫名字签署审计报告
杭州****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南方专字〔2019〕498号),报告日期2019年9月17日,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施卫(2021年10月8日转出浙江南方会计师事务所并转为非执业会员)、张博,审计收费0.5万元。其中,签字注册会计师“施卫”的签名系你所安排其他人员冒名代签,施卫本人不知情。
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销售收入审计存在问题
审定的杭州****有限公司2018年7月到2019年8月累计销售收入1430.44万元,共涉及4家客户。注册会计师获取了与相关客户的5份购销合同以及全部发货单,发货单均加盖收货单位公章并签署收货日期,编制了销售收入审定表、凭证检查情况表,复印了全部营业收入记账凭证。
1.除1家客户2.3万元销售收入开具发票外,其余3家客户共5笔销售金额合计1428.14万元既未开具发票,也未收到货款,仅根据购销合同及经购货方加盖公章的发货单确认销售收入。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必要的审计证据确认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
2019年5月13日签订的两份购销合同,含税销售额合计386.40万元,约定于货物到货之日起120日内付清货款,实际收货日期分别为2019年5月14日、17日。截至审计报告日2019年9月17日,上述款项已达到付款条件。对已达到付款条件的销售收入,未结合合同条款及期后收款情况对销售收入的回款、真实性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客户上匠智能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审计单位杭州****有限公司为同一自然人控制的关联公司。审计期间杭州****有限公司向关联方上匠智能科技(浙江)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含税金额925.00万元,占期间总销售收入的64.7%。未对该关联方交易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审计报告也未披露关联方销售情况。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3.在对销售收入审计过程中,对相关审计期间营业成本为零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三、研究开发经费审计存在问题
审定的杭州****有限公司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研究开发经费累计投入1204.80万元。注册会计师编制了2018年7月到2019年8月研究开发经费投入项目明细表、研发支出明细表、研发工资审定表、研发支出检查情况表、研发用设备月折旧测算表和研发人员社保、公积金明细清单,获取了1份立项文件、1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研发人员分月工资表等。
1.人员人工费用897.28万元(工资777.13万元、社保和公积金120.15万元),占研发费用1204.80万元的74%,未获取充分必要的审计证据。未取得社保系统打印的人员社保清单、未抽查研发人员劳动合同、未检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记录。
2.2019年度研发工资审定表审定数与审计报告附表数据不一致。编制的“2019年度研发工资审定表”,2019年1-8月研发工资审定数合计547.07万元与审计报告附表数据677.88万元不一致,相差130.81万元。
3.研发经费认定错误。审计获取了2018年3份《员工激励协议》,合计金额120万元,以及2019年11月5日“员工激励确认发放决定”。截至审计报告日该120万元费用既未入账,也未发放,但注册会计师将其计入研发经费。此外,技术服务费的记账凭证中有浙江省对外服务公司开具发票30万元(扣除增值税计入研发费用28.30万元),发票和付款申请单中记载的服务内容均为人力资源招聘服务费,但注册会计师将与研发活动无关的人力资源招聘服务费28.30万元计入研发服务费。
4.直接设备投入未获取充分必要的审计证据。直接设备投入190.27万元,系2019年6月采购的二手设备,占审计期间研发投入比例为16%。该设备购销合同签订日期为2019年6月18日,入账日期为2019年8月31日,但未达到协议约定的验收条件也未支付货款,被审计单位将上述设备合同金额全额计入研发支出。另外,协议约定该设备运送至杭州****有限公司指定的厂房地址,该地址非杭州****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审计未关注该地点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也未实地勘察该厂房地址,对该设备也未检查实物。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获取的部分审计证据晚于审计报告日期
审计报告日期为2019年9月17日,审计业务约定书和管理当局声明书签署日期均为2019年11月5日,获取的员工激励确认发放决定日期为2019年11月5日,获取的人员情况说明日期为2019年9月24日,均晚于审计报告日期2019年9月17日。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四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十三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审计时未能发现公司财务造假的异常情况,间接造成国家资金损失,情节严重。
你所出具杭州****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南方专字〔2019〕498号)报告日期为2019年9月17日,但业务约定书和管理当局声明书于2019年11月5日获得;审计报告发送企业时间为2019年11月5日之后。2021年 10月,省有关部门对杭州****有限公司有关问题进行调查。
具体有:(1)财政检查签证单;(2)询问笔录;(3)《杭州****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南方专字〔2019〕498号)、业务约定书、发票;(4)省级有关部门案件材料;(5)财政检查报告等为凭。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3年6月8日向你所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所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所暂停执业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0.5万元的行政处罚。没收的违法所得及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收款人:待报解预算收入,账号:110000000002278001,收款行:国家金库浙江省分库,附言:浙江省财政厅省级罚没收入,103050199(代码必填)。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