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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70/2023-04155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公开日期: 2023-07-21
文号: 浙财执法〔2023〕61号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北京嘉宝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07-21 19:4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投诉人:北京嘉宝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荣街19号院6幢102室

被投诉人1: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学士路一号

被投诉人2: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层

相关供应商:苏州亿康医学检验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医药产业园一期项目A3楼301单元  

 

投诉人北京嘉宝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单基因病PGD相关检测服务项目(编号:0625-23215172-2,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6月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6月8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北京嘉宝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审小组对投诉人投标文件进行复核,推翻原评审结果,认定投诉人投标参数偏离并予扣三分处理,致使投诉人从评审总分第一名降至第二名,改变了评审结果,名义上是对评审结果复核,实际上属于违法重新评审。事实依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2023年4月10日公示了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单基因病PGD相关检测服务项目的中标结果,投诉人评审得分94.5分,排名第一中标。后投标人苏州亿康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评审得分93.26)于2023年4月17日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于2023年4月24日组织原评审小组对投诉人投标文件复核,并认定投诉人投标偏离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予以扣3分,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于2023年5月11日公告更正的中标结果,中标人由投诉人变更为苏州亿康医学检验有限公司。投诉人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投标文件的复核,改变原评审结果,属于重新评审,且该重新评审无论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从实体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原评审结果明显不存在上述需要重新评审的情形。其次,从程序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亦规定,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因亿康公司的质疑而对我公司投标文件进行复核,并导致中标结果改变,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未履行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诉事项2:投诉人投标提供的已授权的专利技术完全可满足本次招标技术要求条款“2.单细胞全基因组扩增方法具有独家授权专利或自主研发专利(提供专利文件证明)”,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复核,以投诉人投标专利名称不含“单细胞全基因组扩增方法”字样为由,认定投诉人的投标偏离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诉人。事实依据:投诉人投标提供的专利“一种基于RAD-seq对胚胎进行无创PGS的方法”有针对胚胎样本进行酶切建库的专利技术,获得胚胎的DNA文库样本用于后续测序,该技术以囊胚培养液为样本构建 DNA文库的方法获得了国家专利授权(专利号:ZL 201910022959.8)。专利说明针对单细胞全基因组扩增方法有明确说明。本次招标技术要求条款“2.单细胞全基因组扩增方法具有独家授权专利或自主研发专利(提供专利文件证明)”,要求的是投标人具有在技术上满足单细胞全基因组扩增方法的独家授权专利或自主研发专利即为符合。因此原评审时5名评委并未认定投诉人的投标存在此项偏离。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复核时却以投诉人提供的专利名称没有“单细胞全基因组扩增方法”字样而认定投诉人投标存在技术偏离,明显违背事实,明显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诉人。原评审结果是在封闭式评标环境下产生,评审专家为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布前保密,因此原评审工作不受外界干扰,原评审结果是客观、公正的。而封闭评标能够减少外界干扰,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也正是采取招标采购制度的最重要原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复核则是在评审结果和评审专家名单均已公布的情况下进行的重新评审,难免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复核结果也不再客观、公正。因此,原评审结果也应予维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撤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2023年5月11日的变更中标结果公告,维持采购人2023年4月10日公告的中标结果。投诉人北京嘉宝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及质疑答复函、相关供应商苏州亿康医学检验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及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辩称:1、对投诉事项1的说明。我院委托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公开招标此项目,代理机构已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事项进行复核(协助质疑答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18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苏州亿康医学检验有限公司对该项目采购结果的质疑事项成立,北京嘉宝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的商务技术得分应当被扣减3分。由此苏州亿康公司综合得分排名第一,北京嘉宝公司综合得分排名第二。本项目因质疑事项成立改变了评标排序,从而改变中标结果,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我院和代理机构已将有关情况通过政采云平台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2、对投诉事项2的说明。我院本次招标项目为“单基因病PGD相关检测服务”。临床工作需要:(1)活检获得的细胞(卵裂球活检1个细胞,或囊胚活检3-5个细胞)进行单细胞全基因扩增;(2)基于单细胞全基因扩增产物,构建文库,基因测序;(3)进行胚胎染色体非整体、基因突变位点检测和连锁分析,达到确定胚胎是否正常、能否移植的目的。综上,招标文件所列的技术参数的关键内涵为(1)样本为单细胞;(2)方法为全基因扩增;(3)目的为单基因遗传病胚胎植入前遗传学检测。且本次招标要求服务商提供覆盖度高(≥93%),均一性好(≤0.25)的单细胞全基因扩增技术。投诉人北京嘉宝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提供的“一种基于RAD-seq对胚胎进行无创PGS的方法”专利说明书、质疑函均表述,该专利“以囊胚培养液为样本构建DNA文库”,“对胚胎进行无创PGS”,其“样本”为囊胚培养液,“方法”为RAD-seq,“目的”为无创PGS(胚胎非整体遗传学检测),与我院本次招标的要求不符,所以该项技术参数投诉人不得分。另根据我院的前期调研,满足我院要求的技术服务商≥3家,如浙江安诺优达、苏州贝康、南京诺唯赞、华大智造等均有申请或授权。

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辩称:1、对投诉事项1的说明。本项目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事项进行复核(协助质疑答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18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苏州亿康公司对该项目采购结果的质疑事项成立,北京嘉宝公司的商务技术得分应当被扣减3分。由此苏州亿康公司综合得分排名第一,北京嘉宝公司综合得分排名第二。本项目因质疑事项成立改变了评标排序,从而改变中标结果,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已将有关情况通过政采云平台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2、对投诉事项2的说明。对该投诉事项,我公司已二次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二次复核原评标委员会均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见附件3、附件6)。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关供应商苏州亿康医学检验有限公司和投诉人北京嘉宝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的质疑函、质疑答复函(两次)、评审小组协助答复意见表(两次)、采购文件、投标文件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苏州亿康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述称:说明事项1:我司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1不成立,采购人、采购代理人及我司在采购过程中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正当,并不存在违法行为。事实理由:我司在接到2023年4月10日的中标公告后,我司经过查询投诉人相关专利等知识产权情况,投诉人并没有中标文件所要求的“单细胞全基因扩增方法”的相关专利授权/许可。投诉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可能,导致我司的权益受到损害。我司随即向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组织原评审小组进行复核进行质疑答复,经评审小组复核后,判定我司质疑的投诉人提交的专利文件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质疑成立,并决定在原评审基础上再扣减3分。对于我司提交的另外3项质疑核查后回复并不予支持。投诉人被扣减3分后,综合评分位居第2名,已经影响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但合格供应商数量依然为4名,符合法律规定的3名的数量要求。重新确定我司为成交供应商完全合法合规。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但是,《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于2017年12月26日由财政部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3月1日发布。因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人完全可以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重新进行评审,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相反是遵守法律法规的体现。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说明事项2:我司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2不成立,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所提交的专利“一种基于RAD-seq对胚胎进行无创PGS的方法”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单细胞全基因扩增方法”完全是两个不同方向的专利,并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诉人的情形。事实理由:本次招标项目为“单基因病PGD相关检测服务”,依据现有国内外专家共识、文献及行业共识,单基因病PGD均指胚胎细胞活检后的遗传学诊断。投诉人所提交的专利“一种基于RAD-seq对胚胎进行无创PGS的方法”起始样本为基于囊胚培养液样本,而本次招标针对的是胚胎活检细胞样本,两者有本质差别。同时投诉人所述“一种基于RAD-seq对胚胎进行无创PGS的方法”属于PGS遗传学筛查技术,与此次招标所需PGD遗传学诊断技术也不相符。“单细胞全基因组扩增方法”并非我司独有技术,如浙江安诺优达、苏州贝康、南京诺唯赞、华大智造等均有申请或授权,因此不存在投诉人提及的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情形。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特此说明,并请求维持中标结果。相关供应商苏州亿康医学检验有限公司提供了招标公告、中标公告、苏州亿康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质疑函、采购代理人答复函、更正公告、投诉人专利、高通量基因测序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和筛查技术规范及专家共识、同行业单细胞基因组扩增技术专利等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0625-23215172-2),2023年3月15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4月6日开标,共有4家供应商投标,4月10日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北京嘉宝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5月11日,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发布采购结果更正公告,更正中标供应商为苏州亿康医学检验有限公司。

二、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 四、评审内容及标准 1、商务技术分 2 技术功能符合度 对应于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内容及需求,“IV、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的符合度,全部符合得30分,参数每偏离一项扣减6分,一般参数每偏离一项扣减3分,扣完为止。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北京嘉宝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就该评分项的打分,均为30分。

三、招标文件 第四章 招标内容及需求 IV、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 一、技术要求 技术需求 2.单细胞全基因组扩增方法具有独家授权专利或自主研发专利(提供专利文件证明),脱扣率低(<10%),覆盖度高(≥93%),均一性好(CV≤0.25);(能够提供文献证明)。

四、北京嘉宝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显示:商务技术 采购需求响应表 单细胞全基因组扩增方法具有独家授权专利或自主研发专利(提供专利文件证明),脱扣率5.89%,覆盖度高95.44%,均一性好(CV≤0.25);证明材料见4.1、4.2。偏离情况:无偏离。4.1证明材料:(1)统计2021年1月-2022年4月,脱扣率平均值为5.89%,具体分布情况如下:(图略);(2)统计2021年1月-2022年4月,覆盖度平均为95.44%,具体分布情况如下:(图略)。4.2证明材料为《发明专利证书》(证书号第4955675号)。其中,该专利证书显示:名称:一种基于RAD-seq对胚胎进行无创PGS的方法;专利号:ZL201910022959.8;专利申请日:2019年1月10日;专利权人:北京中科遗传与生殖医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嘉宝智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五、评审报告中显示:本项目共有4家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其中:北京嘉宝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74.5分,价格得分20.0分,最终得分为94.5分,排序第一;苏州亿康医学检验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76.9分,价格得分16.36分,最终得分为93.26分,排序第二;杭州祥音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6.4分,价格得分17.76分,最终得分为74.16分,排序第三;杭州金诺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5.8分,价格得分17.66分,最终得分为73.46分,排序第四。第一中标候选人:北京嘉宝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第二中标候选人:苏州亿康医学检验有限公司 第三中标候选人:杭州祥音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六、苏州亿康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质疑函》内容显示:质疑事项1:技术要求条款“2.单细胞全基因组扩增方法具有独家授权专利或自主研发专利(提供专利文件证明),脱扣率低(<10%),覆盖度高(≥93%),均一性好(CV≤0.25);(能够提供文献证明)”,嘉宝仁和单细胞全基因组扩增方法不具有独家专利授权或自主研发专利;事实依据:经查询北京嘉宝仁和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单细胞全基因组扩增方法的自主研发专利,企业登记信息未见。(证明材料如图)

北京嘉宝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针对苏州亿康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质疑事项答复:我公司有针对胚胎样本进行酶切建库的专利技术,获得胚胎的DNA文库样本用于后续测序,该技术以囊胚培养液为样本构建DNA文库的方法获得了国家专利授权(专利号ZL201910022959.8)。脱扣率、覆盖度等技术要求指标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标书商务技术4.1、4.2)。

针对苏州亿康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质疑事项,被投诉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并于2023年4月24日制作了《评审小组协助答复意见表》。该意见表显示:针对苏州亿康医学检验有限公司的质疑,根据北京嘉宝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和该公司提供的质疑答复函,复核意见如下:1.针对质疑事项一,“单细胞全基因组扩增方法具有独家授权专利或自主研发专利(提供专利文件证明)”内容,北京嘉宝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提供的专利证书名称为“一种基于RAD-seq对胚胎进行无创PGS的方法”,该技术是以囊胚培养液为样本构建DNA文库的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单细胞全基因组扩增方法”。因此评审小组判定北京嘉宝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该项内容不符合。……综上,按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一般参数每偏离一项扣减3分”,北京嘉宝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在原评审基础上需再扣减3分,综合得分为91.5分,供应商得分排序应为苏州亿康医学检验有限公司93.26分,综合排序列第一,北京嘉宝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91.5分,综合排序列第二。因此推荐综合排序列第一的苏州亿康医学检验有限公司为本项目中标人。

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针对苏州亿康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质疑事项,于2023年4月25日质疑答复: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质疑函、北京嘉宝公司提供的回复函、北京嘉宝公司的投标文件,经评审小组复核,北京嘉宝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一份专利证书,专利证书名称为“一种基于RAD-seq对胚胎进行无创PGS的方法”,该技术是以囊胚培养液为样本构建DNA文库的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单细胞全基因组扩增方法”。因此评审小组判定北京嘉宝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该项应为不符合,按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一般参数每偏离一项扣减3分”,北京嘉宝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在原评审基础上需再扣减3分。……综上,按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一般参数每偏离一项扣减3分”,北京嘉宝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在原评审基础上需再扣减3分,综合得分为91.5分,供应商得分排序应为苏州亿康医学检验有限公司93.26分,综合排序列第一,北京嘉宝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91.5分,综合排序列第二。因此推荐综合排序列第一的苏州亿康医学检验有限公司为本项目中标人。

七、北京嘉宝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质疑函》显示:质疑事项1: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审小组对我司投标文件进行复核,并认定我司投标参数偏离并予扣三分处理,致使我司从评审总分第一名降至第二名,改变了评审结果,属于重新评审。但该重新评审无论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质疑事项2:结果更正公告认为嘉宝仁和不符合技术要求条款“2.单细胞全基因组扩增方法具有独家授权专利或自主研发专利(提供专利文件证明),脱扣率低(〈10%),覆盖度高(≥93%),均一性好(CV≤0.25)(能够提供文献证明)”。事实依据:我司提供的已授权的专利技术完全可满足本次招标对专利技术的需求,技术要求条款“2.单细胞全基因组扩增方法具有独家授权专利或自主研发专利(提供专利文件证明)”,此条我司理解为具有在技术上满足单细胞全基因组扩增方法的独家授权专利或自主研发专利即为符合,我司专利而非专利技术证书的名称内写明为单细胞全基因组扩增方法。第一次现场招标中5名评委在此技术要求条款评分均为满分的原因也如上描述。我司提供的专利“一种基于RAD-seq对胚胎进行无创PGS的方法”有针对胚胎样本进行酶切建库的专利技术,获得胚胎的DNA文库样本用于后续测序,该技术以囊胚培养液为样本构建DNA文库的方法获得了国家专利授权(专利号:ZL201910022959.8)。专利说明内针对于技术方法有明确说明,具体可详见附件专利说明。

针对北京嘉宝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质疑事项,被投诉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并于2023年5月25日制作了《评审小组协助答复意见表》。该意见表显示:针对北京嘉宝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的质疑,评审小组协助答复意见如下:1.针对质疑事项一,针对前一次苏州亿康医学检验有限公司的质疑内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代理机构邀请原评审小组对质疑事项进行协助答复,并非北京嘉宝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所说的重新评审。该项质疑不成立。2.针对质疑事项二:北京嘉宝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其提供的专利证书为“一种基于RAD-seq对胚胎进行无创PGS的方法”未体现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单细胞全基因组扩增方法”,因此不符合招标文件“单细胞全基因组扩增方法具有独家授权专利或自主研发专利(提供专利文件证明)”的条款要求。综上,北京嘉宝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的两项质疑不成立。

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针对北京嘉宝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质疑事项,于2023年5月26日质疑答复: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针对前一次苏州亿康医学检验有限公司的质疑内容,代理机构邀请原评审小组对质疑事项进行协助答复,并非北京嘉宝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所说的重新评审。该项质疑不成立。2、北京嘉宝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其提供的专利证书为“一种基于RAD-seq对胚胎进行无创PGS的方法”,未体现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单细胞全基因组扩增方法”,因此不符合招标文件“单细胞全基因组扩增方法具有独家授权专利或自主研发专利(提供专利文件证明)”的条款要求。综上,评审小组仍维持2023年5月11日发布的更正的采购结果。

八、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针对苏州亿康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质疑的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九、质疑阶段,投诉人提供的发明专利申请资料显示:(57)摘要: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基于RAD-scq对胚胎进行无创PGS的方法。本发明保护一种制备DNA文库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以囊胚培养液为样本构建DNA文库;构建文库的过程中采用两种限制性内切酶进行基因组DNA的打断。本发明还保护一种对胚胎进行RAD-seq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以囊胚培养液为样本构建DNA文库;构建文库的过程中采用两种限制性内切酶进行基因组DNA的打断;(2)对步骤(1)构建的DNA文库进行测序。本发明采用“试管婴儿”操作中的囊胚培养液为原料,对胚胎的染色体非整倍性状况进行分析,进而评估胚胎的发育潜能,为在辅助生殖中选择“正确”的胚胎提供了新的方法。

十、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投诉人北京嘉宝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提供了专利权人北京中科遗传与生殖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称:我司专利(专利号:ZL 201910022959.8)是“一种基于RAD-seq对胚胎进行无创PGS的方法”有针对胚胎样本进行酶切库的专利技术,获得胚胎的DNA文库样本用于后续测序,该技术以囊胚培养液为样本构建DNA文库的方法获得了国家专利授权(专利权:ZL201910022959.8)。专利说明针对单细胞全基因组扩增方法有明确说明,具体可见附件专利说明。

十一、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另行组织专家组出具了《关于“一

种基于RAD-seq对胚胎进行无创PGS的方法”是否满足“单细胞全基因组扩增方法”的专家意见》,具体内容为:经专家组讨论,认为北京嘉宝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专利证书(名称为“一种基于RAD-seq对胚胎进行无创PGS的方法”),不能响应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单基因病PGD相关检测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625-23215172-2)中“技术需求”第二条要求:“单细胞全基因组扩增方法具有独家授权专利或自主研发专利(提供专利文件证明)”,理由如下:本次招标采购的项目为“单基因遗传病PGD相关检测服务”,要求采用的技术为“单细胞全基因组扩增方法”,该技术应符合以下要求:(1)样本为单细胞;(2)方法为全基因扩增;(3)用途为单基因遗传病胚胎植入前遗传学检测。北京嘉宝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专利证书中,存在以下不响应情况:一、样本不符合。该专利样本类型为囊胚培养液(见发明专利摘要部分),根据《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与筛查实验室技术指南》和《单基因病胚胎着床前遗传学检测专家共识》,单基因病PGD的活检时机包括极体活检/卵裂球活检/囊胚滋养层细胞活检,样本类型不含囊胚培养液;二、用途不符合。该专利的用途为“无创PGS”(见发明专利摘要部分),用于评估胚胎发育潜能,非本次采购的“单基因遗传病PGD”。综上所述,专家组一致认为北京嘉宝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专利技术不能响应本次采购项目的技术需求。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2023年4月10日公告投诉人为中标供应商后,苏州亿康医学检验有限公司对该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质疑处理阶段,被投诉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制作了《评审小组协助答复意见表》,于2023年4月25日作出质疑答复,认为投诉人评审总得分应予调减3分,以及投诉人评审总得分调减后,投诉人评审总得分不再排序第一,苏州亿康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评审总得分排序第一。苏州亿康医学检验有限公司对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被投诉人)认为质疑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本项目合格供应商为4家,符合法定数量,苏州亿康医学检验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属于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情形。《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作为财政部规章,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被投诉人通过质疑处理确定苏州亿康医学检验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并将中标结果改变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等相关规定。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及原评标委员会的前述行为“属于重新评审”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采购需求“单细胞全基因组扩增方法具有独家授权专利或自主研发专利(提供专利文件证明),脱扣率低(<10%),覆盖度高(≥93%),均一性好(CV≤0.25);(能够提供文献证明)”,投诉人提供了名称为“一种基于RAD-seq对胚胎进行无创PGS的方法”的专利证书。质疑处理阶段,被投诉人、评标委员会以投诉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对应方法“以囊胚培养液为样本构建DNA文库的方法”,与招标文件要求“单细胞全基因组扩增方法”不符为由,认定投诉人提供的专利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故,投诉人主张“以投诉人投标专利名称不含‘单细胞全基因组扩增方法’字样为由,认定投诉人的投标偏离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对该技术要求“单细胞全基因组扩增方法”进行了解释说明;本机关组织的专家组论证,出具了《关于“一种基于RAD-seq对胚胎进行无创PGS的方法”是否满足“单细胞全基因组扩增方法”的专家意见》,“认为北京嘉宝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专利技术不能响应本次采购项目的技术需求”;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也不足以证明投诉人提供的专利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单细胞全基因组扩增方法”。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投诉事项2,不成立。投诉人认为采购需求“单细胞全基因组扩增方法具有独家授权专利或自主研发专利”属于“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诉人”,未经依法质疑,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单基因病PGD相关检测服务项目(编号:0625-23215172-2)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