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科教〔2023〕3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档案馆(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修订了《浙江省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档案馆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档案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我省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工作,规范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全省各地实施符合支持范围内的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利用项目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绩效导向、因素分配、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到期后,省档案馆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分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入选国家和省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的档案。
(二)具有全省乃至全国意义的档案。
1.反映1949年以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组织、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以及革命活动家的档案。
2.反映1949年以前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著名人物的档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反映党和国家领导人、省级领导活动的档案。
4.党和国家部署开展的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活动以及组织应对重特大突发事件形成的档案。
(三)经省档案馆认定的其他重点档案。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重点档案保护。
1.档案征集。主要用于散失在民间或国外的、属于抢救和保护范围的档案征集。
2.档案修复。主要用于纸质档案的修裱、除尘、加固、字迹恢复、卷皮卷盒更换和感光影像档案频危病害治理与修复等及所需专用设备的购置和维护。
3.档案消毒。主要用于档案消毒及所需专用设备的购置和维护。
4.档案复制。主要用于档案复印、缩微、数字化及数据库建设、高标准仿真件制作等及所需专用设备的购置和维护。
5.档案脱酸。主要用于档案酸情普查、脱酸等及所需专用设备、耗材的购置和维护。
6.特藏库改造。主要用于特藏库房的改造、特殊装具更换、购置专用恒温恒湿设备、安全监控设备、自动报警和灭火设备以及相关管理系统改造。
(二)重点档案开发利用。
1.档案整理。主要用于档案清点、分类、鉴定、编目等。
2.档案翻译。主要用于外文档案的翻译、编目等。
3.档案编研。主要用于档案的编纂、研究及公开出版。
4.档案展示。主要用于档案展览的设计、制作和布展以及利用档案资源和编研成果开展的教育活动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具体包括任务因素、地方财力因素、绩效因素。
(一)任务因素。根据申报任务的合规性、预期效果等确定。
(二)地方财力因素。根据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规定确定。
(三)绩效因素。根据最近年度专项资金执行率和使用绩效、上一年度综合工作绩效确定。
第八条 各因素的分配权重由省财政厅、省档案馆根据每年省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的重点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档案馆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档案事业发展情况,可适时调整分配因素和权重。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十条 省档案馆每年根据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的需要,于7月底前下发下一年度任务申报通知,明确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的重点方向。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档案馆根据任务申报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会同财政局于每年8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任务以及绩效目标。省档案馆根据预算编报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审核,于每年9月底前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分解方案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一)上一年度绩效考评达不到要求;
(二)申报任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且与年度重点方向不一致。
第十三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加快执行进度,省财政厅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的70%,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剩余资金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 0日内下达,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下达。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要求,将提前下达的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会同档案馆根据绩效目标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统筹当地财力做好分配使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对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档案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负责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每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视情开展重点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和调整因素。
各市、县(市、区)档案馆、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档案馆、财政局应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骗取、挪用和截留资金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20〕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