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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08-11 14:4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23〕63号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

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地址:杭州市庆春东路3号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1号楼3楼

相关供应商:宁波海高优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保税港区成海路9号(梅山大酒店)1幢2-1513室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64排螺旋CT和双板DR项目(编号:ZJ-2330968-01二次,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6月29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对质疑事项1,不认同代理机构的答复且答复缺乏依据,不能反驳质疑。事实依据:对质疑函中列出的未细化量化、判断标准不明确的评分指标,如下:

投标货物的技术性能:根据所投货物技术性能先进程度、在临床使用效果评分。技术性能先进充分满足临床要求且优化的得3分,技术性能较先进满足临床要求得2分;技术性能基本满足临床要求的得1分;技术性能不能完全满足临床要求的得0.5分;存在较大的缺陷、技术性能与临床要求差距较大的得0分。

运行成本: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

评委根据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给分:报价合理运行成本低得3分;报价和成本较合理得2分,报价不合理运行成本高1分,无报价得0分。

维修成本:包括保修价格、设备配件价格,维修服务费等维修价格。

报价合理维修成本低得3分;报价和维修成本较合理得2分,报价和维修成本一般得1分,维修成本报价不合理得0.5分,无维修报价得0分。

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响应时间、故障解决方案,响应时间短,解决方案充分得3分,响应时间一般,解决方案较合理得2分,响应时间长,解决方案一般1分,响应时间长,解决方案差0.5分,无解决方案得0分。

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储备充足能充分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2分,储备一般基本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1分,储备情况差不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0.5分,无备品备件储备得0分。

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提供姓名、工作经验、资质证书情况,人员配备充足售后服务经验丰富得2分,人员配备和售后服务一般得1分,人员配备不足售后服务经验差0.5分,无人员配备得0分。

安装调试方案,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方案考虑充分措施有效得2分,方案合理措施一般得1分,无方案得0分。

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方案考虑充分安排有效得2分,方案合理安排一般得1分,无方案得0分。

代理机构答复认为:这些评分指标已详细描述且量化到分值,且细化和量化程度包括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1)对此答复我们不予认同。任意挑出一个上述列出的指标,如运行成本:报价合理运行成本低得3分,报价和成本较合理得2分,报价不合理运行成本高1分。怎么样才是报价合理运行成本低?怎么样才是报价和成本较合理?怎么样才是报价不合理运行成本高?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不是通过对评分指标进行量化后由评分专家进行客观打分,而是通过评分专家主观上的判断来进行打分,不能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财政部国库司对相关提问的解释和答复。(2)此外,答复不符合规定,缺乏依据,不能反驳质疑。答复仅仅就一句话,没有对质疑的内容进行具体的响应,没有给出针对质疑理由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质疑答复应当包含县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同时,也因为答复并没有给出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反驳质疑。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4)财政部国库司对相关提问的答复:明确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要量化,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附图)。(5)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二十号)(评分因素仅使用“好”“较好”“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不可取),http://www.cgpnews.cn/articles/42989,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大楼办公家具及课桌椅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S2017062801)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名称(略)二、基本情况(略)三、处理结果(略)此外,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三个问题:一是略。二是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 30 分“实物样品”的评分因素,仅使用“好”、“较好”、“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三是略。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限期改正。(6)《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2:对质疑事项2,代理机构的答复缺乏依据或依据不足、答复没有全部响应质疑内容,不能反驳质疑。事实依据:质疑函中提出的本项目品目一的实质参数:

 

▲3.2.2

球管最大散热率(非等效)

≥1650KHU/min

▲4.7

每排探测器物理个数

≥840个

质疑函提出,这两个实质参数具有排他性,和缺乏设置依据。(1)答复不符合规定,缺乏依据,不能反驳质疑。代理机构回复“排他性”时,仅仅指出“经前期市场了解,有3个以上品牌满足上述实质性条款要求,不存在排他性”,没有列出满足要求的3个以上的品牌,及这些品牌的这两个技术参数的参数值,没有给出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回复“缺乏设置依据”时也没有给出法律依据;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质疑答复应当包含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对“排他性”,因为答复没有给出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无从判断答复指出的“有3个以上品牌满足上述实质性条款要求”,这3个品牌是否真的满足,这3个品牌是否有代表性,答复不能反驳质疑。(2)答复没有全部响应质疑内容,依据不足,不能反驳质疑。质疑实质参数缺乏设置依据,既包含参数设置为实质参数的依据,也包含参数本身要求(≥1650KH/min、≥840个)的依据。答复只是对这两个参数的重要性进行了说明,但并没有回答为什么要设置为实质参数,即设置为实质参数的合理性(因为参数重要也可以是设置为重要参数),也没有回答参数值设置的合理性,即为什么要求≥1650KH/min和≥840个。另外,质疑函中列出了其他同级别医院在采购同档次或更高端产品时对这两个参数并没有本项目的要求(低于本项目要求),答复没有响应,没有回答为什么同级别医院在采购同档次或更高端产品使用场景也几乎相同却比本项目要求低。质疑答复认为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我们不否定,但前提是这些更高的技术要求需要合理,需要有依据,不得有歧视性。对“缺系设置依据”,答复仅仅对参数的重要性做了说明,对其他质疑内容没有响应,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反驳质疑。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条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3:对质疑事项3,代理机构的答复依据不足、答复没有全部响应质疑内容,不能反驳全部质疑。事实依据:质疑函中提出的本项目品目一的重要参数:

△3.1.1

高压发生器功率

>100KW

△3.1.2

最高输出管电流

>830mA

△3.1.5

高压发生器瞬时变能功能

具备高压发生器瞬时切换功能,能够实现80kVp和140kVp超快速能量切换

△3.2.1

球管阳极热容量(非等效)

≥8MHU

△5.1

扫描床水平移动范围

≥2000mm

△12.6

具备主控台重建后直接发送能谱图像至PACS功能

具备

质疑函提出,这些重要参数具有排他性,和设置不合理。(1)对“指向性”,答复缺乏依据,也没有全部响应质疑理由,不能反驳质疑。在答复中,对每个重要参数,都只是指出:除GE外有其他品牌能满足本条款要求。没有列出有哪些品牌满足以及这些品牌的这些的技术参数的参数值,没有给出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反驳质疑。且在质疑函中,质疑的理由并不是某一个重要参数具有指向性,而是综合起来具有指向性。即对单独的每一个重要参数,可能都有多个品牌能满足,但全部满足的只有GE,又因为重要参数分值高,从而使得GE 具有较大技术得分优势,其他产品难以与其有效竞争,从而具有指向性。但答复并没有对此作出响应,不能反驳质疑。(2)对“指向性”的补充材料在质疑事项2和质疑事项3中都提到,本项目品目一的技术参数设置倾向于GE的高端产品。本项目于2023年6月19日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公告显示品目一的中标产品为GE Revolution Frontier ES,中标人的技术参数得分为42.5分(满分为45分),而第二名和第三名的技术得分分别只有34.25分和33.75分,见下图(由于所有评分人技术评分结果相同,这里只截图专家1)。中标人技术得分优势巨大,这也印证了质疑函提出的技术参数总体上倾向于GE,从而使得GE具有较大技术得分优势,其他产品难以与其有效竞争。

(3)对“合理性”,答复没有或没有全部响应质疑理由,不能反驳全部质疑。1)质疑函中提出:重要参数包含三个高压发生器参数,分值占比过大。答复只是解释了高压发生器的参数的重要性,并没有对“分值占比过大”的质疑作出解释,没有响应该质疑内容。我们承认,高压发生器是很重要,但其他的如球管、探测器、扫描参数等也非常重要,但仅仅高压发生器的参数就点了重要参数的一半,不合理。2)从对高压发生器的答复中,增加如下质疑:答复认为:高压发生器更大的功率,能提供足够的球管驱动能力,以实现更大电流输出。即高压发生器更大的功率,保证了更大电流输出。那么将“高压发生器更大的功率”设置为重要参数即可,但招标文件同时将“高压发生器更大的功率(3.1.1)”和“更大的输出电流(3.1.2)”设置为重要参数,涉嫌重复设置重要参数,重复体现“高压发生器更大的功率”的重要性,以此拉大分值差,涉嫌对不满足此重要参数的投标产品的歧视。3)质疑函认为“球管阳极热容量(3.2.1)”设置不合理的理由包括“限制了国内大部分的64排CT产品”、“热容量差值与价格不匹配”、“歧视可满足使用要求的0兆球管产品”等。答复仅仅给出了热容量高的重要性,并没有对质疑的理由作出响应,不能反驳质疑。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条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4:对质疑事项4,代理机构的答复不符合实际,不能反驳质疑。事实依据:质疑函认为,招标文件排斥首台套产品,与国家鼓励首台套政策不符。答复认为,质疑函列出的首台套产品于2020年评定进入首台套名单,从而进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并指出同一个产品在《目录》中最多不超过3年,认为质疑函列出的首台套产品已不在《目录》中,从而不违反首台套相关政策。但是,《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第二十二条还规定,新纳入目录的产品技术性能优于已有产品的,已有产品退出目录。即,如果没有新的技术性能更先进的产品进入目录的,原有的产品依然保留。查询浙江省经信厅公布的《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3年版)》第562条,依然是明峰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产品,即,明峰医疗的该产品仍然属于首台套推广应用产品,答复不成立。

 

说明:地点从绍兴市变成钱塘区是因为明峰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从绍兴市搬到了杭州市钱塘区。而使用明峰医疗的该首台套产品去投标,其技术得分与GE得分相差巨大,无法通过商务得分(因为商务分得分各投标人相差无几)和价格分来弥补,无法有效竞争。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设置实际上排斥了首台套产品参与竞争,违反国家和浙江省支持首台套产品的政策。法律依据:(1)《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浙经信装备〔2022〕9号)第二十二条 同一产品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时间不超过3年。新纳入目录的产品技术性能优于已有产品的,已有产品退出目录。(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 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五、进一步加大支持科技创新力度。贯彻落实对首台套产品、符合条件的制造精品的政府首购制度。优先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关于“浙江制造精品”认定推广和应用的实施意见》(浙经信技术〔2013〕573号)2、引导和鼓励使用“浙江制造精品”产品。在政府采购和公共资源交易中,不断提高“浙江制造精品”应用比重。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政府采购单位和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其排斥在招标采购项目之外;政府采购、政府性投资及补助、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目录》产品。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

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对质疑事项1,不认同代理机构的答复且答复缺乏依据,不能反驳质疑

责令被投诉人改正,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没有细化量化的评分指标细化量化,明确判断标准。

投诉事项2:对质疑事项2,代理机构的答复缺乏依据或依据不足、答复没有全部响应质疑内容,不能反驳质疑

责令被投诉人改正,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修改存在排他性的技术参数,修改设置不合理的参数,若认为合理,给出充足依据。

投诉事项3:对质疑事项3,代理机构的答复依据不足、答复没有全部响应质疑内容,不能反驳全部质疑

责令被投诉人改正,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修改存在指向性的参数(包括整体的指向性),修改设置不合理的参数,若认为合理,给出充足依据。

投诉事项4:对质疑事项4,代理机构的答复不符合实际,不能反驳质疑

责令被投诉人改正,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鼓励采购首台套产品。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本项目为货物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30分、技术商务资信分70分,其中客观分50分、主观分20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对本投诉事项我司认为:首先评标办法中对每个评审事项的具体因素、评审点已做详细描述,统一了专家的评审要点;其次每个评审事项的评分已经量化到了具体分值(0,1,2,3);最后每个评审事项的分值在3分以内,已最大程度上限制了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认为“不能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却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本项目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也未提及上述条款存在不公正情况。综上所述,本投诉事项所涉及评审因素已最大程度细化、量化,不存在评判标准不明确的情形。浙江民发机电公司对本事项投诉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2:本次采购的货物为64排螺旋CT和双板DR,满足或优于本项目要求的产品均可参加投标。项目经医院前期市场调查,有3家以上产品满足上述实质性条款要求,不存在排他性。在质疑答复阶段,本项目尚未开标,我司不宜透露潜在产品信息。在质疑答复中,我司已对上述两条参数作为实质性条款的理由做了答复和阐述:球管散热率越大,球管性能越稳定,球管的稳定使用能够保障扫描设备的稳定运行。每排探测器物理个数越多,CT扫描时对采集到信号越灵敏,图像细节更丰富、成像质量更精准,有利于医生做出更加全面准确的诊断。球管、探测器均为CT的核心部件,技术性能的高低决定了CT的成像质量,与其相关的技术指标作为实质性条款符合项目特点。投诉人所述“检索相关64排128层CT的技术规范与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没有依据表明上述两个参数要求应当设置为实质参数”,但投诉人却并未明确“64排128层CT的技术规范”是指哪个技术规范、由什么机构发布的;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并未对“上述两个参数不能设置为实质参数”有规定。根据《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我司已在质疑答复中详细阐述采购人将上述指标作为实质性条款的理由。投诉人上述质疑内容和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投诉人所述“其他同级别医院在采购同档次或更高端产品时对这两个参数并没有本项目的要求(低于本项目要求)”。我司认为,采购要求是每个采购人根据市场调查情况、调查对象、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故不同医院的技术参数要求各不相同,不具可比性。另外,1台螺旋CT的技术要求有几百条,投诉人仅仅引用其中两条参数来对比,缺乏科学性、可比性。综上所述,浙江民发机电公司对本事项的投诉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3:在质疑答复中,我司已对将上述指标作为重要参数的理由已经做了详细的阐述,详见质疑答复。在质疑答复阶段,本项目尚未开标,我司不宜透露潜在产品信息。从采购人前期产品了解,除GE外有其他产品能符合上述技术指标要求。政府采购的有效竞争不能仅看技术性能或仅关注价格,应该综合考虑技术性能和价格的综合竞争,这样才能实现政府采购质优、价优的采购目标。本项目根据前期需求调查情况、本次招标结果,3家公司的产品已能形成技术和价格的充分有效竞争。对质疑函和投诉函中,投诉人所述高压发生器评分分值不合理问题。我司在质疑答复中对3.1.1高压发生器功率,3.1.2最高输出管电流、3.2.1球管阳极热容量作为重要指标的理由做了阐述和答复,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每个技术指标的分值设置有具体规定。我们关注的不应该是一个、两个指标的分值,而应关注整个采购需求分值设置是否能形成有效竞争。而投诉人所述0MHU球管为西门子公司特有技术,本项目前期调查和本次投标显示,西门子推荐的为非配备0MHU球管的CT机型,该事项并未损害任何供应商的利益。综上所述,浙江民发机电公司对本事项的投诉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4: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附件)文件规定:第二十二条  每年动态调整并发布《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作为省级部门和地方政府落实首台(套)推广应用政策的依据。同一产品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时间不超过3年。新纳入目录的产品技术性能优于已有产品的,已有产品退出目录。第十七条  存在如下情形的产品不予认定:1.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2.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碳排放强度未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3.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造成较大影响的。4.近三年相关产品已获得过首台(套)产品认定,且申报产品无重大技术突破的。根据上述文件二十二条完整的描述,不存在投诉人所述的“如果没有新的技术性能更先进的产品进入目录的,原有的产品依然保留”该项规定。质疑阶段浙江民发机电公司提供的“浙江省经信厅和财政厅联合发文的2020年度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名单中第38项——X 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ScintCare CT 128”,经查询,由绍兴市2019年申报后由省经信厅、财政厅认定。根据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和浙江银保监局联合编制《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1年版)》,该产品退出目录时间为2022年底。投诉阶段,浙江民发机电公司提供的“浙江省经信厅公布的《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3年版)》显示第562条明峰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产品名称、所属地、退出时间与质疑事项中提供内容均不一致。投诉阶段所述的“《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3年版)》第562条”与质疑阶段所述的“2020年度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名单中第38项”是不同年度2个不同市区的2个不同项目,不同混同为一个。综上所述,我司认为:首先,质疑阶段,投诉人的质疑事项4“排斥首台(套)的产品,与国家鼓励首台套政策不符”和提供的事实依据“2020年度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名单中第38项——X 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ScintCare CT 128”,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和《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1年版)》文件规定,本项目采购文件并未违反国家和浙江省鼓励采购首台套产品的政策。其次,投诉阶段,浙江民发机电公司提供的“浙江省经信厅公布的《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3年版)》第562条明峰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与质疑事项“2020年度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名单中第38项——X 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ScintCare CT 128”为两个事项,投诉事项中“浙江省经信厅公布的《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3年版)》第562条明峰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未经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不应采纳。综上所述,浙江民发机电公司对本事项的投诉不成立。本项目在收到质疑后,本公司受采购人委托处理质疑,整个流程合法合规。采购人根据前期市场调查情况,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市场的有效竞争,科学合理制定采购需求。浙江民发机电公司在质疑和投诉过程中一直未能提供明确的事实依据和证明线索,部分投诉内容超出质疑事项。恳请财政厅驳回投诉,同意采购人继续采购活动。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供了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评审报告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辩称:我院已委托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对投诉事项进行答辩,我院认同招标代理公司答辩的内容,同时对答辩内容进一步说明如下:本项目预算金额1200万人民币,招标前我院组织了院内集中调研,根据供应商推荐的产品技术性能、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等招标平台的信息查询,结合本项目临床需求,制定招标文件。整个采购流程公开公平,项目竞争充分。浙江民发机电公司在质疑和投诉过程中一直未能提供明确的事实依据和证明线索,部分投诉内容超出质疑事项。恳请财政厅驳回投诉,同意我院继续采购活动。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提供了采购需求调查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宁波海高优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出具书面意见。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J-2330968-01二次),2023年5月26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6月16日09:30开标,共有3家供应商投标,6月19日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宁波海高优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项目预算1200万元,中标价952万元。本项目已经签订采购合同。

二、招标文件 第四章 五、评标细则 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评审办法进行评审,对各供应商的价格、商务、技术等评分因素在分值范围内进行各自打分。每个供应商最终得分=价格分+商务技术分。5.评分因素及分值范围 1)商务技术分

序号

评分细则

分值

技术


1

技术功能符合度:对应于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中“招标技术要求”的符合度,每一条带“△”标记的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3分,每一条非“△”标记的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0.25分,扣完为止。

45

2

投标货物的技术性能:根据所投货物技术性能先进程度、在临床使用效果评分。技术性能先进充分满足临床要求且优化的得3分,技术性能较先进满足临床要求得2分;技术性能基本满足临床要求的得1分;技术性能不能完全满足临床要求的得0.5分;存在较大的缺陷、技术性能与临床要求差距较大的得0分。

3

资信


1

投标产品销售业绩:评委对本次相同型号投标产品自2020年1月1日起(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与不同的最终用户签订的销售合同评分,其中64排螺旋CT每提供一个合同复印件得1分,最高2分;双板DR每提供一个合同复印件得0.5分,最高1分。

投标产品为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本项得满分。

3

商务


2

运行成本: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

评委根据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给分:报价合理运行成本低得3分;报价和成本较合理得2分,报价不合理运行成本高1分,无报价得0分。

3

3

维修成本:包括保修价格、设备配件价格,维修服务费等维修价格。

报价合理维修成本低得3分;报价和维修成本较合理得2分,报价和维修成本一般得1分,维修成本报价不合理得0.5分,无维修报价得0分

3

售后


1

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响应时间、故障解决方案,响应时间短,解决方案充分得3分,响应时间一般,解决方案较合理得2分,响应时间长,解决方案一般1分,响应时间长,解决方案差0.5分,无解决方案得0分;

3

2

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储备充足能充分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2分,储备一般基本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1分,储备情况差不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0.5分,无备品备件储备得0分。

2

3

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提供姓名、工作经验、资质证书情况,人员配备充足售后服务经验丰富得2分,人员配备和售后服务一般得1分,人员配备不足售后服务经验差0.5分,无人员配备得0分。

2

安装、培训


1

安装调试方案,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方案考虑充分措施有效得2分,方案合理措施一般得1分,无方案得0分

2

2

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方案考虑充分安排有效得2分,方案合理安排一般得1分,无方案得0分

2

三、招标文件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6 投标产品主体 核心产品为64排螺旋CT。第二章 采购内容及需求 三、招标技术要求品目一:64排螺旋CT

△3.1.1

高压发生器功率

>100KW


△3.1.2

最高输出管电流

>830mA


△3.1.5

高压发生器瞬时变能功能

具备高压发生器瞬时切换功能,能够实现80kVp和140kVp超快速能量切换


△3.2.1

球管阳极热容量(非等效)

≥8MHU


▲3.2.2

球管最大散热率(非等效)

≥1650KHU/min


▲4.7

每排探测器物理个数

≥840个


△5.1

扫描床水平移动范围

≥2000mm


△12.6

具备主控台重建后直接发送能谱图像至PACS功能

具备


四、资格审查记录表和符合性审查记录表显示:本项目3家投标供应商,均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3家供应商的投标资料显示:提供的64排螺旋CT,为不同品牌。

技术商务评分明细显示:评标委员会对3家供应商,就评分项“投标货物的技术性能”的评审打分分别为(2、3、1)(2、3、1)(2、3、1)(2、3、1)(2、3、1)(2、3、1)(2、3、1);就评分项“运行成本”的评审打分分别为(3、2、2)(2、2、3)(1、1、1)(2、2、2)(3、2、3)(2、2、2)(1、2、3);就评分项“维修成本”的评审打分分别为(2、3、3)(2、3、3)(1、2、2)(2、3、2)(2、3、3)(1、2、2)(2、2、2);就评分项“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审打分分别为(3、3、2)(2、3、2)(2、3、2)(2、2、2)(3、3、3)(2、3、2)(3、3、2);就评分项“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的评审打分分别为(2、2、2)(2、2、2)(1、2、1)(2、2、2)(2、2、2)(2、2、2)(2、2、2);就评分项“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的评审打分分别为(1、2、1)(1、2、1)(1、2、1)(1、2、0.5)(1、2、1)(1、2、1)(1、2、1);就评分项“安装调试方案”的评审打分分别为(1、2、1)(1、2、1)(2、2、2)(1、2、1)(2、2、1)(1、2、1)(1、2、1);就评分项“培训方案”的评审打分分别为(1、1、1)(2、2、2)(2、2、2)(2、1、2)(2、2、2)(2、2、2)(2、2、1);就评分项“技术功能符合度”的评审打分均为(33.75、42.5、34.25)。

五、评审报告显示:宁波海高优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63.0分,价格得分23.63分,最终得分为86.63分,排序第一;杭州盛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0.75分,价格得分30.0分,最终得分为80.75分,排序第二;台州佳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0.89分,价格得分29.61分,最终得分为80.5分,排序第三。宁波海高优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为唯一中标候选人。

六、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1:部分评分指标未细化量化,判断标准不明确。

投标货物的技术性能:根据所投货物技术性能先进程度、在临床使用效果评分。技术性能先进充分满足临床要求且优化的得3分,技术性能较先进满足临床要求得2分;技术性能基本满足临床要求的得1分;技术性能不能完全满足临床要求的得0.5分;存在较大的缺陷、技术性能与临床要求差距较大的得0分。

运行成本: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

评委根据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给分:报价合理运行成本低得3分;报价和成本较合理得2分,报价不合理运行成本高1分,无报价得0分。

维修成本:包括保修价格、设备配件价格,维修服务费等维修价格。

报价合理维修成本低得3分;报价和维修成本较合理得2分,报价和维修成本一般得1分,维修成本报价不合理得0.5分,无维修报价得0分。

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响应时间、故障解决方案,响应时间短,解决方案充分得3分,响应时间一般,解决方案较合理得2分,响应时间长,解决方案一般1分,响应时间长,解决方案差0.5分,无解决方案得0分。

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储备充足能充分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2分,储备一般基本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1分,储备情况差不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0.5分,无备品备件储备得0分。

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提供姓名、工作经验、资质证书情况,人员配备充足售后服务经验丰富得2分,人员配备和售后服务一般得1分,人员配备不足售后服务经验差0.5分,无人员配备得0分。

安装调试方案,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方案考虑充分措施有效得2分,方案合理措施一般得1分,无方案得0分。

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方案考虑充分安排有效得2分,方案合理安排一般得1分,无方案得0分。

上述列出的评分指标存在不够细化和量化,其判断标准不明确。如“技术性能先进充分满足”“技术性能较先进满足”“技术性能基本满足”“报价合理运行成本低”“报价和成本较合理”“报价不合理运行成本高”“响应时间短,解决方案充分”“响应时间一般,解决方案较合理”......都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上述指标都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没有进行量化或没有量化到区间,即不是通过对评分指标进行量化后由评分专家进行客观打分,而是通过评分专家主观上的判断来进行打分,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属于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要量化,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财政部国库司对相关提问的解释和答复。质疑事项2:实质技术参数存在排他性、缺乏设置依据。本项目品目一有如下实质技术参数:

▲3.2.2

球管最大散热率(非等效)

≥1650KHU/min

▲4.7

每排探测器物理个数

≥840个

事实依据:(1)具有排他性。经查询,取得注册证在国内市场销售的64排128层CT产品中,能够同时满足“球管最大散热率(非等效)≥1650KHU/min”和“每排探测器物理个数≥840个”的只有GE的产品,其他产品如明峰ScintCare CT 128(国械注准20183060449)、赛诺威盛InsitumCT 728(国械注准20213060253)、开影Precision 128(国械注准20203060806)、安科ANATOM P428(国械注准20223061303)等都不能全部满足。将上述两个技术参数设置为实质参数直接将GE以外的产品排除在外,将导致实质满足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从而废标。国内市场主流64排128层CT的上述两个参数满足情况如下:(2)缺乏设置依据。①检索相关64排128层CT的技术规范与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没有依据表明上述两个参数要求应当设置为实质参数。②其他同级别医院在采购64排128层CT或更高端产品时并没有将上述两个参数要求作为实质参数,列举如下:对球管最大散热率(非等效):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参数要求

说明

台州市立医院迁建工程64排CT、1.5T磁共振、双板DR项目

ZJWS2022-JJ77

3.3 阳极最大散热率≥1050KHu/min

要求≥1050KHu/min,普通参数

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采购64排CT设备项目

CBNB-20221609G

4.2 球管阳极最大散热率:≥1300kHU/min

要求≥1300kHU/min,普通参数

浙江省肿瘤医院1.5T磁共振和64排CT

0801-224ZJ2230472

*2.3.2球管阳极最大散热率:≥1000kHU/min

虽为实质参数,但只要求≥1000kHU/min,满足的厂家多

浙江省中医院采购后64排CT

0625-234023205016

未作要求


对每排探测器物理个数: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参数要求

说明

台州市立医院迁建工程64排CT、1.5T磁共振、双板DR项目

ZJWS2022-JJ77

2.4 每排探测器物理个数≥848个/排

要求≥848个,但只是普通参数

浙江省肿瘤医院1.5T磁共振和64排CT

0801-224ZJ2230472

2.1.12 每排探测器单元数(X-Y轴)≥840个

要求≥840个,但只是普通参数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螺旋CT及售后服务

0801-224ZJ2231307

3.3 每排探测器物理个数:≥670个

要求≥670个,普通参数

浙江省中医院采购后64排CT

0625-234023205016

未作要求


综上,本项目“品目一:64排螺旋CT”实质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缺乏依据,且具有排他性,倾向于GE产品,疑似为其量身定制,涉嫌排除潜在投标人(投标供应商)或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供应商)给予歧视性待遇,严重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的禁止性行为,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质疑事项3:存在重要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且具有指向性。本项目品目一有如下重要技术参数:

△3.1.1

高压发生器功率

>100KW

△3.1.2

最高输出管电流

>830mA

△3.1.5

高压发生器瞬时变能功能

具备高压发生器瞬时切换功能,能够实现80kVp和140kVp超快速能量切换

△3.2.1

球管阳极热容量(非等效)

≥8MHU

△5.1

扫描床水平移动范围

≥2000mm

△12.6

具备主控台重建后直接发送能谱图像至PACS功能

具备

事实依据:(1)具有指向性。经查询,取得注册证在国内市场销售的64排128层CT产品中,能够同时满足上述6个重要技术参数的只有GE的产品。由于重要参数分值高,每一个3分,全部满足重要技术参数的GE产品将具备较大的技术指标得分优势,其他产品难以与其有效竞争。(2)高压发生器3个参数分值过大。高压发生器不同厂家配置不一样,价值略有不同,但通常高压发生器成本不超过设备总价的10%,本项目中高压发生器仅仅重要参数就占了9分,占技术指标总分值的20%,占重要参数总分值的50%,明显设置的权重不合理。(3)△3.2.1设置不合理。

①国内大部分64排CT选用7.5MHU球管,要求8MHU球管则限制了国内大部分的64排CT产品。7.5MHU与8MHU 球管实际成本相差不大,本项目重要参数每项3分,为价格分30分的10%,结合本次预算1000万元,就相当于球管相差0.5MHU,价格就相差100万,显然与事实不符。②目前部分高端机型采用0MHU球管,0兆球管的实际热容量非常小,约为0.6MHu。0兆球管,通过阳极直接油冷,使球管阳极冷却率和产热率几乎相等,即使在最大负荷条件下,球管仍可以及时冷却下来,远远少于进行下次操作所需要的时间。球管始终不会热保护。因此,也就不需要大热容量的球管。可见,0兆球管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本项目将阳极热容量≥8MHU设置为重要参数,不合理,限制了使用0兆球管的产品。(4)△5.1设置不合理。国人正常使用1700mm已经能满足医院的实际需要,需要超过2000mm以上的情况少之又少。本项扫描床参数与设备本身影像质量无实质性关系,且本项成本占比不到1%,作为重要参数不合理。质疑事项4:排斥首台(套)的产品,与国家鼓励首台套政策不符。事实依据:本次招标为公立医院,属于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作为政府行为,应当积极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应当支持科技创新,优先和鼓励采购首台套产品,应当执行国家对首台套的政策。本项目招标文件通过技术参数设置将浙江省经信厅和财政厅联合发文的2020年度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名单中第38项——X 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ScintCare CT 128——排除在外,不符合国家和浙江省鼓励采购首台套产品的政策。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要求,在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时,通过设置技术标准等措施,鼓励使用首台套产品,可以优先参考引用同等水平或条件的首台套产品生产厂家的技术标准。根据《关于“浙江制造精品”认定推广和应用的实施意见》要求,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政府采购单位和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其排斥在招标采购项目之外;政府采购、政府性投资及补助、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目录》产品。本项目不仅没有在技术标准设置上鼓励使用首台套产品,没有参考引用首台套产品的技术标准,反而将首台套产品拒之门外,与相关政策要求严重不符。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针对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质疑答复称:答复1:上述评审的内容已详细描述且量化到分值,且细化和量化程度包括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答复2:项目经前期市场了解,有3个以上品牌满足上述实质性条款要求,不存在排他性。球管散热率越大,球管性能越稳定,球管的稳定使用能够保障扫描设备的稳定运行。每排探测器物理个数越多,CT扫描时对采集到信号越灵敏,图像细节更丰富、成像质量更精准,有利于医生做出更加全面准确的诊断。球管、探测器均为CT的核心部件,技术性能的高低决定了CT的成像质量,与其相关的技术指标作为实质性条款符合项目特点。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答复3:高压发生器更大的功率,能提供足够的球管驱动能力,以实现更大电流输出,能满足各种类型的患者。其输出功率、响应速度、稳定性以及控制精度等性能直接影响了CT影像系统的各项性能,进而影响了CT系统输出图像的质量。如大体型患者CT高速旋转扫描时,输出管电流不够,就会影响到扫描的图像质量。因此功率、输出管电流均为CT的重要指标。除GE外有其他品牌能满足本条款要求。高压发生器瞬时变能功能,与普通高压发生器相比,当临床需要更快速的,且不同电压下,跟随时间窗的,更多更丰富临床信息时,高压发生器瞬时变能功能可以更好的满足临床需求;同时该过程中也可以节省扫描时间,提高病人流通量。除GE外有其他品牌能满足本条款要求。球管阳极热容量越高,能承载的热量越多,可连续曝光使用的时间越长,有利于对细微病变连续薄层大范围扫描,获得更精细的三维重建图像,医院面临的病人量大,检查项目多样复杂时,高热容量的球管保证设备的连续运行,不会中途发生过热保护。除GE外有其他品牌能满足本条款要求。高压发生器、球管是CT的核心部件,其技术性能的高低决定了CT的档次、性能和最终的图像质量。作为重要指标符合项目特点。扫描床水平移动范围,是指从头托沿着Z轴方向往床尾部移动的过程中,可以进入到机架接受曝光的长度。水平移动范围越高,越有利于在扫描时使用更加灵活的头先进、足先进等摆位方式。本项目是亚运保障项目,对扫描床水平移动范围须充分考虑到运动员等特殊群体的要求。除GE外有其他品牌能满足本条款要求。具备主控台重建后直接发送能谱图像至PACS系统,医生可以直接通过PACS查阅图像,提高医生临床查看图像、加快诊断的效率。且除GE外有其他品牌能满足本条款要求。答复4: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有关要求,2022年1月浙江省经信厅、省财政厅、浙江银保监局联合编制了《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其中二十二条规定,每年动态调整并发布《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作为省级部门和地方政府落实首台(套)推广应用政策的依据。同一产品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时间不超过3年。新纳入目录的产品技术性能优于已有产品的,已有产品退出目录。根据关于“浙江制造精品”认定推广和应用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精神,对产品核心技术高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明晰自主知识产权的《目录》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二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工程或销售业绩,招标人须允许其参加工程的投标和政府采购竞争。首台套产品被纳入《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之日起2年内,以及产品核心技术高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明晰自主知识产权的“制造精品”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业绩分值为满分。故本项目未违反首台套等相关政策。

七、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提供了2023年5月23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2023年7月24日《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64排螺旋CT和双板DR项目投诉答辩补充材料》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64排螺旋CT和双板DR项目采购需求论证意见》。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显示:本项目为亚运会保障项目,对多个机型开展了需求调查,64排螺旋CT和双板DR市场产品技术性能高低不一,竞争激烈。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64排螺旋CT和双板DR项目投诉答辩补充材料》显示:1、关于投诉事项中技术指标三家及以上产品符合的情况说明:本次采购64排螺旋CT主要考察了......等产品,其他包括......等产品也参加了医院组织的市场调研。针对投诉事项中实质性和重要技术条款(Δ)的要求,每项条款均有3家及以上产品符合要求。详见附件1。2、调研期间,主要考察机型技术价格得分评估:......。3、根据采购需求专家论证意见,实质性和重要技术条款设置与符合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已能形成技术和价格有效竞争。详见附件2。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64排螺旋CT和双板DR项目采购需求论证意见》显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拟采购64排螺旋CT和双板DR各1套,预算金额1200万元人民币。医院前期对上述产品进行了市场调研,CT调查了......等产品,DR调研了......等产品。目前国家卫健委取消了CT配置许可证的要求,故满足或优于64排的螺旋CT机型均可参加本项目竞争。根据浙江省三甲医院的装机情况,CT主要为......等品牌,DR主要为......等品牌。调查的机型具有市场代表性。在参数设置上,CT的核心部件包括球管、探测器、高压发生器等,上述部件的相关参数性能直接会影响到CT的扫描和成像质量,可考虑设置为实质性条款或重要条款,另外,64排螺旋CT将用于部分心脏、冠脉的扫描检查,与之相关的扫描参数和软件功能也应予以考虑。DR调查的机型各产品技术性能均能满足临床使用要求。根据医院主要调查的CT和DR机型,技术参数的设置、结合市场价格调查情况,已能形成3家以上产品形成技术和价格的有效竞争。(注:具体品牌及技术价格得分评估情况,本机关省略)

八、招标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三、投标文件3.2投标文件组成3.2.3商务技术文件(20)投标产品销售业绩:本次相同型号投标产品自2020年1月1日起(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与不同的最终用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提供合同复印件;投标产品为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提供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等证明材料(如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目录 (20)投标产品销售业绩:本次相同型号投标产品自2020年1月1日起(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与不同的最终用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提供合同复印件;投标产品为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提供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等证明材料(如有)。同时,序号20提供了格式范例。

九、《关于公布 2020 年度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名单的通知》(浙经信装备〔2019〕180 号)中,《2020年度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名单》序号38显示: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X 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ScintCare CT 128),企业名称(明峰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类别(省内),属地(绍兴市)。  

《关于印发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浙经信装备〔2021〕26号)中,《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1年版)》序号326显示:产品名称(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ScintCare CT 128),企业名称(明峰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类别(首台(套)装备),档次(省内),退出目录时间(2022年底)。

《关于印发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浙经信装备〔2023〕61号)中,《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3年版)》序号562显示:产品名称(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企业名称(明峰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钱塘区),产品类别【首台(套)装备】,档次(省内),退出目录时间(2024年底)。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综合质疑和投诉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采购文件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程度是否影响专家公正评审的问题。评标委员会根据所投货物技术性能先进程度、在临床使用效果对评审条款“投标货物的技术性能”进行评分(3、2、1、0.5、0);根据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对评审条款“运行成本”进行评分(3、2、1、0);根据保修价格、设备配件价格,维修服务费等维修价格对评审条款“维修成本”进行评分(3、2、1、0.5、0);根据服务响应时间长短、故障解决方案等是否满足售后服务要求情况对评审条款“售后服务方案”进行评分(3、2、1、0.5、0);根据备品备件储备满足售后服务要求情况对评审条款“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进行评分(2、1、0.5、0);根据配备的技术服务人员及其售后服务工作经验、资质证书等满足售后服务要求情况对评审条款“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进行评分(2、1、0.5、0);根据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对评审条款“安装调试方案”进行评分(2、1、0);根据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对评审条款“培训方案”进行评分(2、1、0)。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前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结合评审内容、占技术分比重、每项分值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属于“未细化量化”的情形。投诉人主张“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根据双方在投诉处理阶段的举证情况,结合本项目评审条款设置情况、专家评审打分情况,投诉处理调查过程中,本机关对专家评审情况通过评标委员会成员再次核实确认,并且也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在上述条款评审中存在不公正情况,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综合质疑和投诉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采购需求实质性参数条款设置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品牌)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64排螺旋CT:▲3.2.2、▲4.7”,投诉人主张“倾向于GE产品”“设置不合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环节均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投诉人提供材料拟说明其他类似项目采购需求中设置的技术要求低于本项目,以及有部分品牌产品不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前述技术参数,但不能仅以此为由认定本项目采购需求前述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或者GE是唯一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前述技术参数的产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质疑及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对前述技术参数设置的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在投诉处理阶段也提供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64排螺旋CT和双板DR项目投诉答辩补充材料》《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64排螺旋CT和双板DR项目采购需求论证意见》等材料,拟证明有三个以上品牌满足前述技术参数要求,“3家以上产品形成技术和价格的有效竞争”,《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64排螺旋CT和双板DR项目采购需求论证意见》也明确,“在参数设置上,CT的核心部件包括球管、探测器、高压发生器等,上述部件的相关参数性能直接会影响到CT的扫描和成像质量,可考虑设置为实质性条款或重要条款。”在投诉处理阶段,本机关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前述技术参数设置具有合理性。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三家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专家评审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质疑答复不包括提供证据材料,故对投诉人主张质疑答复“没有列出满足要求的3个以上的品牌,及这些品牌的这两个技术参数的参数值”,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综合质疑和投诉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采购需求重要技术参数设置是否影响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本项目采购需求确定前,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按规定开展了需求调查,组织了专家论证,形成了论证意见“已能形成3家以上产品形成技术和价格的有效竞争”。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等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需要设置合理的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目标。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及商务技术条件等信息。采购需求“64排螺旋CT:△3.1.1、△3.1.2、△3.1.5、△3.2.1、△5.1、△12.6”,投诉人主张“ GE 具有较大技术得分优势,其他产品难以与其有效竞争,从而具有指向性”,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根据投诉处理阶段双方举证情况(采购人开展采购需求调查中相关品牌技术参数和报价情况以及投诉人未提供投诉事项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结合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分值和本项目三家供应商投标以及专家评审打分等具体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采购需求“△3.1.1、△3.1.2、△3.1.5、△3.2.1”、△5.1、△12.6”,质疑答复阶段,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已对前述技术参数设置的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在投诉处理阶段,本机关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前述技术参数设置具有合理性。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质疑答复不包括提供证据材料,故对投诉人主张“没有列出有哪些品牌满足以及这些品牌的这些的技术参数的参数值”,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综合质疑和投诉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项目采购文件有无贯彻落实首台套产品政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已明确规定“投标产品为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本项得满分”,符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另,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项目实际确定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排斥首台套产品参与竞争,违反国家和浙江省支持首台套产品的政策”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64排螺旋CT和双板DR项目(编号:ZJ-2330968-01二次)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