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70/2023-04178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23-08-14 |
文号: | 浙财执法〔2023〕65号 |
投诉人:深圳市鑫泽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大学城社区丽山路126号硅谷人才公寓2栋0903
被投诉人:浙江文学院
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379号运务大楼8楼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1号楼3楼
中标供应商:新华智云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460号文娱中心430室
投诉人深圳市鑫泽轩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文学馆智慧场馆建设项目(编号:ZJ-2361550,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6月30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深圳市鑫泽轩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项目编号为ZJ-2361550的浙江文学院(馆)智慧场馆项目,我单位认为被投诉人没有对质疑有实质性的答复,我单位仍认为:1、招标文件中第四部分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第二部分,评分细则及标准,商务评分及技术评分不符合法律规定,具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以及以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且评审因素存在与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不对应的情况。2、采购需求书及投标细则中内容存在难以完成项,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具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事实依据: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内容1:投标人具有场馆智能管理、智能内容生产、数据应用、数据资产、智能内容采集、版权监测、文字识别校对标注处理、智能中控检测等相关著作权的每项得0.5分,最高得4.0分。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文件或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已完成的与本项目建设内容相关项目获得的由工信部颁发的获奖证书(案例须包含知识图谱、场馆导览、藏品管理系统等中一项或多项内容)的,每提供1个案例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投标人具备规范知识图谱构建与应用过程中的性能指标和功能要求的能力,具有知识图谱产品认证得1.5分,未提供不得分。以场馆智能管理、智能内容生产、数据应用、数据资产、智能内容采集、版权监测、文字识别校对标注处理、智能中控检测等相关著作权、工信部颁发的获奖证书、知识图谱产品认证这些奖项业绩不是所有供应商都具备,与实际采购需求中所需要的系统并不匹配,也不是能够履行合同必须要的,招标人这样设置加分项,要求的软件著作权和业绩奖项划分的那么细,属于很有可能存在意向单位,且经我单位查阅,发现“新华智云科技有限公司”所拥有的软件著作权、认证与招标文件设置的分值项几乎完全一致(详见附件)。被投诉人在质疑回复中表明只要提供软件名称(或软件使用功能)与招标文件中的7个关键词相关的软件著作权即可得分,看似公平,实际更表明了被投诉人是以“新华智云科技有限公司”所拥有的软件著作权名称来设置的分值,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按照意向单位的已有软件著作权和奖项设置加分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招标文件内容2:技术评分16.1、16.2、16.3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人正式员工,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资格证书、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的,每有一项证书得1分,最高得2分。提供:①投标人为其缴纳的投标截止日期前近6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②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未提供社保证明不得分。项目团队成员(不包括项目负责人):①系统分析师、高级软件工程师、文化类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每有一人得0.5分,如一人具有多个证书的不重复计分,最高得1.5分。提供:①投标人为其缴纳的投标截止日期前近6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②团队成员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未提供社保证明不得分。投标人须为本项目投入不少于2名高级工程师以及3名工程师,达到要求的得1分,每少一名扣0.2分,本项最高扣分1分,扣完为止,如一人同时具备多个职称证书,按级别高的计取。提供:①投标人为其缴纳的投标截止日期前近6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②团队成员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未提供社保证明不得分。技术评分16.1、16.2、16.3所要求的系统分析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和此次采购项目内容没有直接关系,尤其是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分成多种类别,涵盖了几乎所有领域,不可能有任意高级工程师就能加分,明显是不合理的。被投诉人所回复的“各省市对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评定机构和专业设置存在差异,故不对其专业进行限定”,与招标文件背道而驰,本项目专业性较强,并非所有工程师在此项目中均能发挥其应有作用,与采购项目无关的工程师在评分中也能加分,显然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此加分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综上所述,上述被投诉人所设立的业绩、软著、人员等要求,具有严重倾向性,属于以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且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事实依据2:招标文件内容3:数据仓是文学馆数据中台建设的重中之重,也是浙江文学馆文学数字化建设的重中之重,更是为中国新时代文学大数据中心的建设提供坚实基础。文学数据库【基础文化实体和关系库】全库含30万的实体数据,30万的关系数据,采集中国文学相关的基础元素数据,入库并建立关系。四、工期要求本合同签订后90日内完成。30万的实体数据和30万的关系数据本身就需要很大的成本投入,从知网获取数据为10元/条,30万数据的购买成本即为300万元,本项目预算金额为524万元,单数据购买就占预算金额的57%,何况还需要制作数据中台、文学场馆驾驶舱、数字管理体系建设、数字服务体系建设、数据赋能体系建设的内容,显然不合理。况且上述内容,要在合同签订90日内完成,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要在524万的成本以内,并且在90日内完成,要么是已经有数据库,要么是已经有成品的建模、系统,且成品已基本符合招标方的要求。结合质疑事项1中的评分设置,该项目明显倾向其意向单位。展示数字孪生BIM建模和交互能力:基于文学馆项目的图纸构建BIM模型并展示交互能力,具体包含以下功能点演示:(1)展示文学馆BIM模型完整性,从不同的视角展示各专业模型各专业及系统模型包括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五个专业模型。(2)展示文学馆BIM模型的交互能力,支持进行交互、展示、漫游等功能,点击相关专业构件模型,展示构件的具体信息,具体信息包含以下维度:几何信息:几何尺寸,如长度,宽度,高度,厚度等等。非几何信息:构件名称,一级系统,二级系统,三级系统,所在楼层,建筑单体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评审依据:a.利用浙江文学馆图纸建设的BIM模型且能够全面展示功能要求,系统流畅运行得3分;b.利用浙江文学馆图纸建设的BIM模型,能够部分展示功能要求,系统流畅运行得2分;c.利用浙江文学馆图纸建设的BIM模型,展示内容功能较少,系统运行不流畅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上述评分细则中的要求,根据项目图纸,在招标发布后至投标日内,正常情况下要想完成描述中所述工程文件建模及开发工作,几乎是不可能的,同时图纸文件中未提供给排水相关图纸以及暖通、给排水、电气等相关设备设施模型图纸,我们这些潜在的供应商又如何提供出符合采购人需求的模型呢?结合上述两个投诉事项,今日为2023年6月29日,距离开标仅有一天,我单位认为在被投诉人不修改招标文件的情况下,开标后中标单位基本可确定为“新华智云科技有限公司”,如情况属实,说明被投诉人与“新华智云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有串标的行为,恳请贵厅联合纪检部门进行相关查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第七十三条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被投诉人修改浙江文学院(馆)智慧场馆项目中不合理的评分项后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给予各潜在投标供应商一个公平公正的投标环境。开标后中标单位如果是“新华智云科技有限公司”,则表明被投诉人与“新华智云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可能存在串标等非法行为,请贵厅联合纪检对上述行为进行查处。投诉人深圳市鑫泽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文学院辩称:1、关于软件著作权证书等。浙江文学馆智慧场馆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数据中台、文学场馆驾驶舱、数字管理体系建设、数字服务体系建设、数据赋能体系建设等。项目的实施包含大量软件开发内容。评分标准中,将与项目内容重点相关的场馆智能管理、智能内容生产、数据应用、数据资产、智能内容采集、版权监测、文字识别校对标注处理、智能中控检测等相关著作权作为评分内容,与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的规定。设定前述评分内容时,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查询,评分设定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均有三家及以上公司满足,不存在唯一性、倾向性、排他性。2、关于与本项目建设内容相关项目获得的由工信部颁发的获奖证书。本项目为浙江文学馆智慧场馆项目,旨在建设“国际领先、国内示范、特色鲜明”的专业性文学馆,为国内文学馆的数字化建设提供浙江范本、浙江经验,并为建设新时代文学大数据中心做好基础性工作。对投标人有较高的技术创新要求。工信部自2019年以来,每年都征集优秀信息技术应用创新解决方案,遴选技术水平先进、应用示范效果突出、产业带动性强的优秀案例。评分内容“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文件或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已完成的与本项目建设内容相关项目获得的由工信部颁发的获奖证书(案例须包含知识图谱、场馆导览、藏品管理系统等中一项或多项内容)的,每提供1个案例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充分体现了采购需求对投标人在技术创新方面的服务水平,也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对该项评分内容的打分结果显示,参与投标响应的供应商均未得分。故本评审因素并未指向某家特定供应商,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3、关于知识图谱产品认证,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第3.3.5条,对知识图谱有详细的要求,知识图谱是本项目的重要需求之一。故对知识图谱产品认证进行评审是与采购需求相匹配的。且对图谱认证机构未做限定,不具有排他性和倾向性。经查询,具有知识图谱产品认证的厂家数量有多家,并不是只有新华智云一家公司独有。4、关于系统分析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本项目包括数据中台、文学场馆驾驶舱、数字管理体系建设、数字服务体系建设、数据赋能体系建设等五大模块,项目实施人员需要专业的软件系统分析能力,并具有一定的项目实施经验,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因此对项目团队人员提出系统分析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的要求,与采购需求密切相关。因各省市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评定机构和专业设置存在较大差异,若对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专业进行限定,存在供应商因各省市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专业设置不一致无法得分。为了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性,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未对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的专业进行限定。5、关于30万数据的预算价格,本项目预算已通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浙江省财政厅的审核,符合预算审批流程。采购预算不属于供应商可以质疑和投诉的范畴。且从投标结果看,五家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均未超过预算金额,说明预算合理。6、关于工期,本项目总体建设进度要求非常高,时间紧迫,故要求供应商在90日内完成,符合工程实际需求。且从投标结果看,五家投标单位均响应工期要求,说明工期具有可行性。7、关于展示数字孪生BIM建模和交互能力,本项目采购文件发布时提供了《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图纸等详细的资料,并允许自行踏勘现场勘查实际运行环境(见采购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供应商可以根据我单位提供的资料和现场踏勘情况,充分运用自身经验和专业能力,进行开发。我单位提供给各供应商的信息资料是一致的,未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8、本项目未设置特定资格条件,不存在以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综上,我单位认为本项目的评分细则及标准、商务评分及技术评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采购需求书设置合理,不存在倾向性和排他性,没有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综上所述,我单位认为:1、本项目采购过程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符合重新招标的规定。2、投诉人认为中标单位“新华智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投诉人存在串标的请求仅为主观猜测,未提供任何事实依据和线索,不具可信度。以上为我单位对投诉事项作出的说明,提请贵厅审阅。恳请贵厅驳回投诉,允许我单位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被投诉人浙江文学院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软件著作权查询结果、知识图谱产品认证查询记录、《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2023年第一批省本级电子政务项目方案实施的函》(浙发改高技[2023]108号)、《浙江文学馆智慧场馆建设方案专家论证会纪要》、需求调查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辩称:1.本项目评分细则16.1、16.2、16.3评标标准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设置,是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1)浙江文学馆为新建馆,在智慧场馆项目依托于新馆建设展开。采购内容包括数据中台(含物联网平台、数据仓、AI基座、AI能力、知识图谱、会员管理,文学数字化生产)、文学场馆驾驶舱(含综合运营数据、浙江文学地图)、数字管理体系建设【含智慧场馆子系统(智慧场馆子系统、智慧场馆管理小程序、数字孪生建模)、藏品管理系统】、数字服务体系建设(含网上文学馆子系统、场馆导览子系统、智慧课堂平台子系统)、数据赋能体系建设(含用户数据应用、文学数据应用)等。涉及到建筑基建、场馆管理、消防暖通、水电安防、能耗管理、信息技术、教育培训、展览展陈、档案保管、文学知识、文学创研等多方面专业,实际上是一个系统性、集成性、综合性项目,而非单纯的数字化工作,故在采购需求中对项目主要负责人的工作经验、综合统筹协调能力有很高要求,对项目团队人员的专业涵盖范围有广泛要求,以便项目团队的整体素质、工作经验、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均能满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和文学馆各基建建设方的充分对接、协调和统筹要求。(2)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7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公布 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因此职称评审不仅是对技术人员专业的评审,也是对其综合能力的评审。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职称的人员具有相应的能力、工作经验,能更快的理解本项目采购内容,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系统分析师、高级软件工程师、文化类高级及以上职称,更是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紧密相关。(3)招标文件评审分值的设置中涉及到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的分值较小(项目负责人一项证书得1分,其他人员每项证书得0.2分),不存在排他性、倾向性,未损害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4)根据本次各投标供应商团队人员的响应情况来看,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的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涉及的专业有通信、文博博物、建筑工程管理、系统集成;拟派项目团队人员具有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职称证书,专业也均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关。其中计算机专业、系统集成、计算机及信息技术应用、通信、电子计算机、通信技术、通信工程、计算机等专业与涉及到的数据中台、文学场馆驾驶舱、数字管理体系建设、数字服务体系建设、数据赋能体系建设有关;给排水专业与数字管理体系建设中的数字孪生建模相关;机械、仪器仪表专业与文学馆驾驶舱中的综合运营数据(能耗数据、建筑设备监控数据、视频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消防及公共广播系统等)有关。2.关于图纸等资料情况说明。本项目在发布采购公告时,将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资料(《浙江文学馆智慧场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国新时代文学大数据中心建设方案(讨论稿2023.4.12)》、浙江文学馆文学数字化展厅CAD图、浙江文学馆CAD图等资料)与采购文件同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布,由各供应商自行下载,提供给各潜在供应商的资料是一致的,并未对潜在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资料。3.其他内容与浙江文学院基本一致。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供了软著查询记录、知识图谱产品认证查询记录、采购文件、投标文件、项目评审资料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新华智云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未提供书面说明。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J-2361550),2023年6月9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6月19日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发布更正公告(一),对招标文件“第六部分,二、资格响应文件”“第三部分,第五、2条,质保服务要求”“第五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六条”部分条款作了修改。6月28日,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发布更正公告(二),对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 二、评分细则及标准”“第三部分第十条”部分条款作了修改。6月30日开标,共有5家供应商投标,同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新华智云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本项目已签订采购合同。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称:1、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第二部分,评分细则及标准,商务评分及技术评分有错误且不符合法律规定,具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2、采购需求书及投标细则中内容存在难以完成项,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具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
被投诉人浙江文学院答复:对质疑事项1答复:关于招标内容1:(1)浙江文学馆智慧场馆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数据中台、文学场馆驾驶舱、数字管理体系建设、数字服务体系建设、数据赋能体系建设等。项目的实施包含大量软件开发内容。评分标准中,将与项目内容重点相关的场馆智能管理、智能内容生产、数据应用、数据资产、智能内容采集、版权监测、文字识别校对标注处理、智能中控检测等相关著作权作为评分内容,与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软件名称命名规则并无统一标准,即使相同功能软件相同,名称也存在表述差异,为保证评分项设定的公平性,投标人提供软件名称(或软件使用功能) 与上述 7个关键词相关的软件著作权即可得分,不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软件名称与上述7个关键词表述完全一致。(2)本项目为浙江文学馆智慧场馆项目,旨在建设“国际领先、国内示范、特色鲜明”的专业性文学馆,为国内文学馆的数字化建设提供浙江范本、浙江经验,并为建设新时代文学大数据中心做好基础性工作。对投标人有较高的技术创新要求。评分内容“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文件或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已完成的与本项目建设内容相关项目获得的由工信部颁发的获奖证书(案例须包含知识图谱、场馆导览、藏品管理系统等中一项或多项内容)的,每提供1个案例得 1分,本项最高得2分。”充分体现了投标人在技术创新方面的服务水平,也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关于招标文件内容2:(1)该评分标准中“项目团队成员在11.1-11.2项内容中不可以重复得分”的表述为采购文件表述错误,特将此部分内容修改为“项目团队成员在 16.1-16.2项内容中不可以重复得分”。(2)浙江文学馆智慧场馆项目,包括数据中台、文学场馆驾驶舱、数字管理体系建设、数字服务体系建设、数据赋能体系建设等五大模块,各模块下又涉及多个子模块,对供应商项目实施团队的能力有较高的要求。采购需求中,对供应商拟派项目团队人员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采购文件设定的团队人员的评分标准与采购需求对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因各省市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评定机构和专业设置存在较大差异,若对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专业进行限定,存在供应商因各省市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专业设置不一致无法得分。为了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性,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未对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的专业进行限定。综上所述,质疑中所述的“招标人这样设置加分项,要求的软件著作权和业绩奖项划分的那么细,很有可能存在意向单位,按照意向单位的已有软件著作权和奖项设置加分项”缺乏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且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质疑事项1不成立。对质疑事项2答复:(1)浙江文学馆智慧场馆项目,首要目标是统筹运用数字化技术、数字化思维、数字化认知,通过数字化应用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水准公共文化服务,通过数字赋能使其真正成为“国际领先、国内示范、特色鲜明”的专业性文学馆,为国内文学馆的数字化建设提供浙江范本、浙江经验,并为建设新时代文学大数据中心做好基础性工作。采购需求结合项目建设目标,提出数据仓中的文学数据库“全库含30万的实体数据,30万的关系数据”要求和本项目工期“本合同签订后90日内完成。”要求,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2)随本项目采购文件发布的附件包括浙江文学馆的建筑图、电气图、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潜在投标人可以根据采购人提供的现有资料,提供对应的BIM模型。综上所述,质疑中所述“该项目明显倾向其意向单位”缺乏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且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质疑事项2不成立。
三、招标文件(6月9日)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19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二、评分细则及标准 (一)商务评分
序号 | 评标标准 | 权重 | 主观分/客观分属性 |
3 | 投标人具有场馆智能管理、智能内容生产、数据应用、数据资产、智能内容采集、版权监测、文字识别校对标注处理、智能中控检测等相关著作权的每项得0.5分,最高得4.0分。 证明材料:须提供软件著作证书或产品认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分。相关证明证书需在招标公告之日之前取得。 | 4.0 | 客观分 |
4 | 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文件或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已完成的与本项目建设内容相关项目获得的由工信部颁发的获奖证书(案例须包含知识图谱、场馆导览、藏品管理系统等中一项或多项内容)的,每提供1个案例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 证明材料:提供权威机构的文件或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且相关证明证书需在招标公告之日之前取得。否则不得分。 | 2 | 客观分 |
5 | 投标人具备规范知识图谱构建与应用过程中的性能指标和功能要求的能力,具有知识图谱产品认证得1.5分,未提供不得分。 证明材料: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分。相关证明证书需在招标公告之日之前取得。 | 1.5 | 客观分 |
16.1 | 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人正式员工,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资格证书、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的,每有一项证书得1分,最高得2分。 提供:①投标人为其缴纳的投标截止日期前近6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②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未提供社保证明不得分。 | 2 | 客观分 |
16.2 | 项目团队成员(不包括项目负责人):①系统分析师、高级软件工程师、文化类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每有一人得0.5分,如一人具有多个证书的不重复计分,最高得1.5分。 提供:①投标人为其缴纳的投标截止日期前近6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②团队成员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未提供社保证明不得分。 | 1.5 | 客观分 |
16.3 | 投标人须为本项目投入不少于2名高级工程师以及3名工程师,达到要求的得1分,每少一名扣0.2分,本项最高扣分1分,扣完为止,如一人同时具备多个职称证书,按级别高的计取。 提供:①投标人为其缴纳的投标截止日期前近6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②团队成员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未提供社保证明不得分。 | 1 | 客观分 |
17.3 | 展示数字孪生BIM建模和交互能力:基于文学馆项目的图纸构建BIM模型并展示交互能力,具体包含以下功能点演示: (1)展示文学馆BIM模型完整性,从不同的视角展示各专业模型各专业及系统模型包括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五个专业模型。 (2)展示文学馆BIM模型的交互能力,支持进行交互、展示、漫游等功能,点击相关专业构件模型,展示构件的具体信息,具体信息包含以下维度: 几何信息:几何尺寸,如长度,宽度,高度,厚度等等 非几何信息:构件名称,一级系统,二级系统,三级系统,所在楼层,建筑单体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 评审依据: a.利用浙江文学馆图纸建设的BIM模型且能够全面展示功能要求,系统流畅运行得3分; b.利用浙江文学馆图纸建设的BIM模型,能够部分展示功能要求,系统流畅运行得2分; c. 利用浙江文学馆图纸建设的BIM模型,展示内容功能较少,系统运行不流畅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 3 | 主观分 |
四、招标文件(6月9日)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书 三、建设内容 本项目主要功能定位是以数据和用户为核心,项目主体内容是构建一个坚实的文学数据中台,一个文学驾驶舱,以及基于数据中台能力构建文学馆数字管理、数字服务、数字赋能三大应用体系,实现数据的全面融通和跟用户的良好互动,并为文学数字体验厅前端的活态展示提供支撑。(二)数据中台 2、数据仓 数据仓是文学馆数据中台建设的重中之重,也是浙江文学馆文学数字化建设的重中之重,更是为中国新时代文学大数据中心的建设提供坚实基础。数据中台表格 序号2 数据仓 文学数据库【基础文化实体和关系库】全库含30万的实体数据,30万的关系数据,采集中国文学相关的基础元素数据,入库并建立关系。(四)数字管理体系建设 智慧场馆子系统表格 3、数字孪生建模 根据竣工图纸建立BIM模型(覆盖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机电专业具体要求见下文),并将相关竣工资料挂接到模型上;可以实现在网页端的模型查看。四、工期要求 本合同签订后90日内完成。十、投标响应要求 9、提供数字孪生+驾驶舱方案。15、重点功能视频演示(3)展示数字孪生BIM建模和交互能力:基于文学馆项目的图纸构建BIM模型并展示交互能力。演示内容包含展示文学馆BIM模型完整性、展示文学馆BIM模型的交互能力。
五、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524万元,5家供应商报价分别为518万、522.8万、520.8062万、492万、280.5493万元,均未超过采购预算金额。
六、本项目5家供应商,在其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均对招标文件要求“本合同签订后90日内完成”进行了响应及提供了BIM模型。
七、评审报告显示:本项目共有5家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其中:新华智云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商务技术得分82.6分,价格得分4.87分,最终得分为87.47分,排序第一;杭州淘艺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9.6分,价格得分5.37分,最终得分为64.97分,排序第二;数字扁担(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48.35分,价格得分4.85分,最终得分为53.2分,排序第三;上海申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美能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德程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联合体)商务技术得分46.5分,价格得分5.35分,最终得分为51.85分,排序第四;杭州将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38.25分,价格得分10分,最终得分为48.25分,排序第五。新华智云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为唯一中标候选人。投诉人未提交投标文件。
八、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文学院和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供了其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华版权代理中心),对场馆智能管理、智能内容生产、数据应用、数据资产、智能内容采集、版权监测、文字识别校对标注处理、智能中控检测等软件著作权的查询记录截图。该查询结果截图显示:四川凯路威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博跃体育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上心体育场管理有限公司具有场馆智能管理著作权;山东城市印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陕西风神互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杭州百氚科技有限公司具有智能内容生产著作权;苏州数智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黑龙江融壹贰陆传媒有限公司、武汉维高凡科技有限公司具有数据应用著作权;山西乐道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意画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长之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具有数据资产著作权;上海程迈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明睿翼云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整数科技有限公司具有智能内容采集著作权;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腾瑞云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视瑞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版权监测著作权;北京中诺链捷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市泽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文字识别校对标注处理著作权;深圳市振邦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山西九域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西部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具有智能中控检测著作权。
被投诉人浙江文学院和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供了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神州绿盟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市场主体的产品(知识图谱)认证证书。
被投诉人浙江文学院提供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 2023 年第一批省本级电子政务项目方案实施的函》(浙发改高技〔2023〕108 号)及附件2023年第一批省本级电子政务项目审核意见。其中,该附件2023年第一批省本级电子政务项目审核意见显示:浙江文学馆 文学馆智慧场馆建设二期 专家审核意见:项目建设有必要,方案基本合理,符合网络安全要求,符合安全可靠性和密码应用合规性要求,申报总投资600万元,申报年度预算570万元;专家评审通过,建议总投资控制在600万元以内,2023年度预算540万元以内。
被投诉人浙江文学院提供了《浙江文学馆智慧场馆建设方案专家论证会纪要》以及《需求调查表》3份。其中,《需求调查表》显示:调查了3家市场主体,主要就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市场供给情况、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以及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情况和其他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
被投诉人提供了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省之江文化中心建设工程EPC总承包项目部、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之江文化中心建设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评审专家组签字出具的《关于浙江文学馆智慧场馆建设项目评审事宜的说明》。其中,《情况说明》显示:2023年6月上旬,由我单位承建的浙江文学馆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弱电智能化)仍在施工扫尾阶段,完整的竣工图纸由设计院在整理中,尚没有提供给业主单位。《关于浙江文学馆智慧场馆建设项目评审事宜的说明》显示:1.评审内容第 16.1项“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人正式员工,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资格证书、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的,每有一项证书得1分,最高得2分。”本项目包括众多专业内容,如软件开发、数据建设、系统集成、展品展览、文学地图建设、文学课程、文学基础知识、竣工图纸BIM模型等。参加投标的5家供应商中,4家供应商的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其专业分别为:通信、文博博物、建筑工程管理、系统集成。结合该项评审细则和采购需求,前述高级职称的专业均与采购需求有关,故对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高级职称证书的供应商均予以得分。2.评审内容第17.3项“展示数字孪生BIM建模和交互能力:基于文学馆项目的图纸构建BIM模型并展示交互能力,……”。评审的要点为“基于文学馆项目的图纸构建BIM模型并展示交互能力”。主要体现供应商的BIM建模和交互能力,即建模方案、建模思路、建模技术路径以及交互能力。基于采购文件提供的建筑和电气专业图纸,参加投标的5家供应商均提供了评审内容所需的演示内容。结合本条评审细则,给予打分。被投诉人浙江文学院至今尚未收到完整的竣工图纸。
九、技术商务评分明细显示,五位专家对5家供应商就评分项序号4“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文件或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已完成的与本项目建设内容相关项目获得的由工信部颁发的获奖证书(案例须包含知识图谱、场馆导览、藏品管理系统等中一项或多项内容)的,每提供1个案例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的评审打分,均为0分;就评分项序号17.3“展示数字孪生BIM建模和交互能力:基于文学馆项目的图纸构建BIM模型并展示交互能力”(主观分、3分)的评分打分分别为(1、3、2、1、1)、(2、3、3、1、2)、(2、3、3、2、1)、(2、3、3、3、3)、(1、2、2、1、2)。就评分项序号16.1(客观分、2分)、16.2(客观分、1.5分)、16.3(客观分、1分)的评分打分,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一致,分别为(1、2、1、1、1)、(0、1.5、0、0、0.5)(0、1、0、0.2、0.8)。
5家供应商中,3家供应商拟派项目团队成员具有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相关专业包括给排水、计算机专业、系统集成、计算机及信息技术应用、通信、电子计算机、通信技术、机械、通信工程、仪器仪表、计算机等。
十、招标文件(6月9日)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11 踏勘现场 采购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供应商可以自行踏勘现场实际运行环境勘查,并应提前做好报备。踏勘应在递交采购文件的截止之日前的工作时间内进行,踏勘期间发生的费用或意外导致伤亡等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投标人自负。联系人:高上兴,电话:0571-88960129。
随同该招标文件发布的附件,包括《浙江文学馆智慧场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国新时代文学大数据中心建设方案(讨论稿2023.4.12)》、浙江文学馆文学数字化展厅CAD图、浙江文学馆CAD图等资料。
十一、招标文件第一部分采购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标的为浙江文学馆智慧场馆建设,设置“场馆智能管理、智能内容生产、数据应用、数据资产、智能内容采集、版权监测、文字识别校对标注处理、智能中控检测等相关著作权”“与本项目建设内容相关项目获得的由工信部颁发的获奖证书(案例须包含知识图谱、场馆导览、藏品管理系统等中一项或多项内容)”“知识图谱产品认证”为评审因素。质疑及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和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分别作了解释说明。投诉人提供材料拟说明新华智云科技有限公司的软件著作权证书、知识图谱产品认证证书符合前述评审因素,以及软件名称与评审因素一致,但不能仅仅依据此材料证明新华智云科技有限公司是唯一满足前述评审因素要求的供应商。质疑答复阶段,被投诉人浙江文学院答复“不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软件名称与上述7个关键词表述完全一致”。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认为“评分设定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均有三家及以上公司满足”“具有知识图谱产品认证的厂家数量有多家”,提供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华版权代理中心)查询记录截图和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神州绿盟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知识图谱)认证证书等材料。技术商务评分明细显示,新华智云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就评分项“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文件或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已完成的与本项目建设内容相关项目获得的由工信部颁发的获奖证书(案例须包含知识图谱、场馆导览、藏品管理系统等中一项或多项内容)的,每提供1个案例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的评审得分为0分。且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设置的评审因素,必须为所有市场主体均能满足,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主张“与实际采购需求中所需要的系统并不匹配,也不是能够履行合同必须要的”“实际更表明了被投诉人是以‘新华智云科技有限公司’所拥有的软件著作权名称来设置的分值,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按照意向单位的已有软件著作权和奖项设置加分项”,不予支持。本项目设置“系统分析师、高级软件工程师、文化类高级及以上职称”为评审因素,投诉人主张“和此次采购项目内容没有直接关系”,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质疑及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和投诉答复材料中对该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设置“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工程师职称证书”为评审因素,未明确职称证书对应的专业范围,投诉人主张“和此次采购项目内容没有直接关系”“不可能有任意高级工程师就能加分”“并非所有工程师在此项目中均能发挥其应有作用,与采购项目无关的工程师在评分中也能加分,显然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提供了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查询记录截图。在质疑答复环节,被投诉人浙江文学院对高级工程师、工程师的专业范围未作限定的理由,作了解释说明“因各省市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评定机构和专业设置存在较大差异,若对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专业进行限定,存在供应商因各省市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专业设置不一致无法得分”,该解释说明未从采购需求角度阐述设置该评审因素的合理性,本机关不予认可。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供了从项目采购需求角度设置评审因素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职称证书的解释及相关证据,提供了五家供应商投标文件、《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报告》及评标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浙江文学馆智慧场馆建设项目评审事宜的说明》等材料,证明投标供应商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分别有通信、文博博物、建筑工程管理、系统集成的高级工程师证书;拟派项目团队人员具有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证书,均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关,评标委员会也对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高级工程师证书和项目团队成员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证书的供应商均予以评分(评分项序号16.1、16.3)。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环节均未提供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团队人员的专业职称情况,也未提供被投诉人的解释说明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具体有效证据。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该评审因素设置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并且该评审因素不影响投标供应商响应及专家评审。质疑答复环节被投诉人浙江文学院对评审因素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职称证书未明确对应的专业范围的设置依据虽有瑕疵,但不影响本项目采购结果。除前述事项外,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所设立的业绩、软著、人员等要求,具有严重倾向性”“具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未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或者明确线索指向,故不予支持。另,投诉人主张“以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故不予支持。据此,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二、关于投诉事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524万元,采购需求包括“全库含30万的实体数据,30万的关系数据,采集中国文学相关的基础元素数据,入库并建立关系”并要求“本合同签订后90日内完成”,投诉人主张“单数据购买就占预算金额的57%,何况还需要制作数据中台、文学场馆驾驶舱、数字管理体系建设、数字服务体系建设、数据赋能体系建设的内容,显然不合理”,采购预算是否合理不属于供应商可以质疑和投诉的范畴。投诉人主张本项目“要在合同签订90日内完成,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要在524万的成本以内,并且在90日内完成,要么是已经有数据库,要么是已经有成品的建模、系统,且成品已基本符合招标方的要求”,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采购需求设置的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提供了《浙江文学馆智慧场馆建设方案专家论证会纪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2023年第一批省本级电子政务项目方案实施的函》(浙发改高技〔2023〕108号)及《需求调查表》等材料。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5家供应商的报价、商务技术响应及专家评审等情况,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经审查,被投诉人发布招标文件时,同时提供了《浙江文学馆智慧场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国新时代文学大数据中心建设方案(讨论稿2023.4.12)》、浙江文学馆文学数字化展厅CAD图、浙江文学馆CAD图等资料,未提供暖通、给排水、电气等图纸。采购需求包括数字孪生建模,具体内容为根据竣工图纸建立BIM模型(覆盖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机电专业)等,而评审因素“展示数字孪生BIM建模和交互能力:基于文学馆项目的图纸构建BIM建模和交互能力”中,具体演示功能点包括“展示文学馆BIM模型完整性,从不同的视角展示各专业模型各专业及系统模型包括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五个专业模型”“展示文学馆BIM模型的交互能力,支持进行交互、展示、漫游等功能,点击相关专业构件模型,展示构件的具体信息”。投诉人主张“图纸文件中未提供给排水相关图纸以及暖通、给排水、电气等相关设备设施模型图纸,我们这些潜在的供应商又如何提供出符合采购人需求的模型呢”,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提供了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投诉人浙江文学院尚未收到完整的竣工图纸;提供了5家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报告及评标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浙江文学馆智慧场馆建设项目评审事宜的说明》,证明投标供应商基于招标文件提供的《浙江文学馆智慧场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国新时代文学大数据中心建设方案(讨论稿2023.4.12)》、浙江文学馆文学数字化展厅CAD图、浙江文学馆CAD图等资料,提供了相应的演示内容(BIM建模和交互能力),评标委员会也根据演示情况进行了评分。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环节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现有资料,其无法提供演示内容(BIM建模和交互能力)。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本项目采购需求“根据竣工图纸建立BIM模型”和评审因素“基于文学馆项目的图纸构建BIM模型”两者表述不一致,虽然有瑕疵,但不影响投标供应商响应及专家评审,不影响本项目采购结果。除前述事项外,投诉人主张“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具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未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或者明确线索指向,故不予支持。另,投诉人主张“招标发布后至投标日内,正常情况下要想完成描述中所述工程文件建模及开发工作,几乎是不可能的”,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结合本项目5家供应商的投标响应及专家评审情况,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三、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与‘新华智云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有串标的行为”,未经依法质疑,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文学馆智慧场馆建设项目(编号:ZJ-2361550)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