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2020年10月14日我厅联合省水利厅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0〕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20年11月15日起实施,此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目前实施期限已超过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针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近年来审计、核查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在充分调研听取市县财政、水利部门意见建议及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经与省水利厅多次协商,我们对2020年印发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更新。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本《管理办法》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第二部分为支持对象和适用范围;第三部分为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第四部分为项目申报和审核管理,第五部分为资金下达和支付使用;第六部分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与原《管理办法》相比,主要对专项资金的支出分类、支持方式、绩效管理等内容作了修订,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调整优化部分重大水利项目、一般水利项目、水利管理任务所属类别。包括:1.重大水利项目新增新建大型灌区,新建大型灌区为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省级予以配套支持;2.中型水库水闸(泵站)从重大水利项目调整至一般水利项目,主要是因为此类项目可研审批权限已从省级下放地方,因此予以同步调整;3.在一般水利项目中将“农村河道整治”升级为“全域建设幸福河湖”,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的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全域建设幸福河湖部署,支持推进我省全域幸福建设;4.结合省政府新一轮单村水站提升改造要求,将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纳入一般水利项目,重点对“26+3”县(市、区)及海岛地区予以绩效补助;5.“重点水网站网”已完成三年达标提标,今后一定时期的需求调整为水文测站建设提升;6.对部分项目名称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如“小型水库建设和改造”调整为“新改建小型水库”,“大型灌区加固改造”调整为“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等。
(二)调整优化部分项目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1.新增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绩效考评补助规定,对“26+3”县(市、区)及海岛地区按照任务量、受益人口、建设投入、分类分档系数等予以绩效补助;2.新增全域建设幸福河湖补助规定,要求以区县为单元开展,实行竞争性分配,对通过省级遴选的,结合地区财力状况予以补助支持,对评定为幸福河湖示范县的再安排绩效补助资金,具体竞争性方案另行制定;3.根据我省规范工作性奖励资金的要求,将“专项资金主要采用项目补助、因素法分配和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中的“以奖代补”调整为“绩效补助”;4.增加“海塘安澜建设工程补助政策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21〕85号)执行。”主要与海塘安澜重大项目补助政策做好衔接;5.小2型水库补助标准提高30万元/座,主要是进一步加大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调整优化项目申报、审核管理及资金下达部分内容。1.“加快发展县”统一修改为“山区26县”;2.增加“市县应按照确有必要、量力而行原则科学谋划项目,不新增隐性债务。”主要是鉴于当前财政经济形势,要求各地结实财力实际,科学合理谋划水利项目;3.项目申报和审核管理环节删除“对于省级投资计划已下达80%以上的重大水利项目,市县应提供下一年度预计资金支付的证明材料”表述,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审核效率;4.提前批资金下达时间从每年“10月底前”调整为“11月底前”,与预算管理要求相衔接。。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水利建设与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水利重大专项行动、重大水利项目、一般水利项目和水利管理任务等。
四、文件术语释义
无。
五、其他
根据规范性文件30日宽限期的要求,《管理办法》将延后30日施行。《管理办法》有关政策实施至2027年,到期后省水利厅对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政策保留或调整。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读。
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农业处,联系电话0571-87056579;
省水利厅计划处,联系电话0571-87826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