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70/2024-04371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24-01-25 |
文号: | 统一编号: |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制定背景
2010-2011年,省财政厅围绕国有资产管理的配置、使用、处置、收入收缴等各环节,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对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会计制度和“放管服”改革的推进,以及为贯彻落实2021年国务院公布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有必要对全省及省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进行修订完善。2022年,我们已经修订了《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2023年省财政厅对《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政府会计准则》。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含七部分三十三条内容,对适用范围和原则、处置内容和程序、处置权限和职责、处置方式和要求,处置收入、监督检查和追责等方面作出详细阐述和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适用范围和原则。
《办法》明确处置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范围和处置原则。
2.处置内容和程序。
《办法》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符合处置的七种情形和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
3.处置权限和职责。
突出放管结合,《办法》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由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单位按权限分级审批。
4.处置方式和要求。
《办法》明确无偿划转(调拨)、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处置方式的概念,并对各种处置方式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作出具体规定。
5.处置收入。
《办法》明确处置收入的概念,对处置收入收缴作出管理规定。
6.监督检查和追责。
《办法》明确省财政厅、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违法违规情形和法律责任。
7.其他方面。
《办法》明确适用和不适用本《办法》的情况。
(二)政策举措。
1.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重点资产管理。
一是落实主体责任,放宽审批权限。按资产类别或处置情形,规定主管部门和单位处置审批权限,将授权审批金额从20万元提高到了50万元(对外捐赠处置方式)和500万元(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处置方式)。二是突出科技领域自主管理。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自主审批、处置收益留归单位等规定。三是强化重点资产管理。省财政厅将工作重心放到房屋、土地、股权处置等重点资产的审核把关上。
2.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严格处置条件。
一是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的实物资产应当利用闲置资产和已报废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二是要求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
3.加大资产盘活力度,推进资产共享共用和调剂使用。
一是明确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等的资产原则应通过公物仓实行集中收储、调剂共享。二是提出行政事业单位的不良资产、确实无法实现盘活的低效闲置资产、以及事转企改革中的剥离资产,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探索通过国有资产集中运营管理平台进行盘活。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调拨)、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宋萍,0571-87056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