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制定背景
公路交通是覆盖范围最广、服务人口最多、使用最广泛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省公路交通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公路里程快速增长,截至2022年底,全省公路总里程12.3万公里,基本形成以高速公路为骨架、普通干线为脉络、农村公路为基础的公路网。公路作为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是政府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公路资产管理,确保公路资产安全完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公路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推进高水平交通强省建设。
(二)制定依据
《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21〕83号)、《浙江省公路条例》制定。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和职责分工
《实施办法》明确适用于浙江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对其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资产的管理活动,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负责管理维护公路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管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公路资产管理工作。
(二)科学配置公路资产
《实施办法》规定各地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发展规划、公路资产存量情况、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科学配置公路资产,公路资产配置方式包括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受让、移交等。
(三)加强公路资产养护与使用管理
《实施办法》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监督辖区管护单位做好公路资产的养护工作,明确政府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养护经费由财政预算保障;并对公路资产的转让、出租、对外投资、涉路施工活动及公路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等使用管理做出相应规定。
(四)规范公路资产处置
《实施办法》规定公路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无偿划转等。
(五)扎实推进公路资产基础管理
《实施办法》充分反映公路资产自身特点和内在规律,要求管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路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建立公路资产动态管理机制,明确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和清查的情形。《实施办法》明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公路资产清查,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形成的收入,属于政府所有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实施办法》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路资产绩效管理制度,
(六)建立完善国有资产报告制度
《实施办法》要求各地将公路资产管理情况纳入国有资产报告,并明确公路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内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对公路资产报告的审议意见,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护单位落实整改工作。
(七)全面开展监督检查
《实施办法》要求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公路资产管理专项监督检查,并明确有关追究责任、检举控告规定。
(八)其他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乡、镇(街道)管理维护的乡道、村道资产管理工作接受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资产处置及公路附属设施经营等管理事项审批权限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依法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转让期限内,受让方拥有公路收费权益,对应的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
三、适用范围
《实施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对其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资产的管理活动。
四、文件术语释义
无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饶亚君,电话:0571-87058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