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农〔2024〕21号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预拨2024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预算(防灾救灾第一批)的通知》(财农〔2024〕3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23〕5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各地农作物受灾实际,现将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一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此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并纳入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全程监测,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且保持不变。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4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130119防灾救灾”支出预算科目。
各市、县(市)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应及时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各地要根据浙财农〔2023〕5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省下达的资金额度、建设任务和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抓紧将防灾救灾资金落实到具体补助对象和项目,积极组织受灾地区做好农作物改种补种、设施恢复等相关工作;要切实加强中央资金使用监管,加强责任落实、工作督导和绩效管理,严格按规定用好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一批)指标分配表
2.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一批)绩效目标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一批)指标分配表
单位:万元、万亩
序号 | 地区 | 资金 | 灾后设施恢复和农作物恢复生长面积 |
全省合计 | 450 | 3.8 | |
1 | 永嘉县 | 100 | 0.8 |
2 | 泰顺县 | 100 | 1.2 |
3 | 苍南县 | 100 | 0.8 |
4 | 兰溪市 | 150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