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70/2024-04625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24-11-04 |
文号: | 浙财预〔2024〕15号 | 统一编号: | ZJSP12-2024-0019 |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为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5年度)》(详见附件),经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县(市、区)按规定统一制定或指导乡镇街道制定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5年度)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5年度).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