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生态环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全面推进美丽浙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工作实际,修订《关于加强中央生态环境资金管理 提高使用绩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意见》共分五部分:
(一)总则:强调中央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提前储备,专款专用、讲求绩效,强化监管、公开透明”的原则。同时,厘清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管理权责,落实落细主体责任。
(二)项目申报和储备:明确项目储备应围绕的突出问题和重点工作。既要加强项目储备,又要提升项目质效。将中央资金项目的申报、储备数量及资金规模,作为下一年度省级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资金分配和下达:突出资金分配和下达过程中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应结合项目储备、污染防治攻坚和美丽浙江任务需求、历年项目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成熟度、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及时分配并下达资金。
(四)使用管理:紧盯资金去向,严格规范资金使用。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禁违规将中央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或将中央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严格执行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五)绩效评价:强化跟踪问效,不断深化绩效评价,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主要调整事项
一是总则中第(五)条,省生态环境厅内部管理职责和要求,调整为参照《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二是项目申报和储备中第(六)条,未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意见》(浙财建〔2017〕66号)不予支持。调整为确需资金安排的,须由省生态环境厅提交相关说明文件,履行必要的入库手续。
三是项目申报和储备中第(十)条,新增项目调整流程和重大调整情形等内容。
四是资金分配和下达中,删除原《意见》(浙财建〔2017〕66号)中资金分配方案,采取“因素法”分配的相关内容。
四、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中央财政安排的生态环境专项资金。
五、关键词解释
本《意见》所称中央生态环境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浙江省,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等方面的资金。
六、其他
《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中央环保专项资金管理 提高使用绩效的意见》(浙财建〔2017〕66号)同时废止。
七、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解读人(处室)及联系方式:浙江省财政厅资环处,0571-87056557;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科财处,0571-28893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