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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征集情况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4-12-18 09:3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本办法已于2024年11月8日起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收到4条反馈意见。具体意见采纳情况详见下表:

公开征集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未采纳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有关规定”调整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法律、法规”

采纳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宜调整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与文件相关表述呼应。

采纳,删除该句。


“按照有关规定”宜调整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文件相关表述呼应。

不采纳

除国家规定外,还包括省级层面针对专项工作提出的要求。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如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项不宜提改制“或者由公司股东会决定”。“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出资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决定”或可调整为“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出资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不采纳

事业单位出资企业与国家出资企业存在一定区别,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条,企业改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事业出资企业工商登记的出资人为事业单位,但事业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是受审批权限限制的,重大事项需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审批。在该办法中规定国有独资企业改制方案由主管部门审定,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改制方案由股东会决定,改制资产处置及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报省财政厅审批,符合公司法要求、也符合部门统一监管的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