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目的及依据
(一)制定背景
水利基础设施是国计民生的重要保障,也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各级政府在水利领域投入了大量财政资金,形成了相当规模、类型多样的存量资产。水利基础设施在建设形成、管理维护等环节通常涉及多个部门、单位,有的还涉及多个政府层级,且在不同地区涉及的主管部门、层级也存在差异,资产归属划分和管理体制比较复杂,缺乏统一性。新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后,各地对于这类资产的管理认识程度仍不够,因此,亟需对水利基础设施管理制定相关制度。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经过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出台了《浙江省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目的
制定《办法》,旨在加强顶层设计,明确权责,理顺关系,自上而下推动地方切实有效开展工作。通过实施《办法》,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行为,推进水利基础设施资产基础管理,完善国有资产报告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水平。
(三)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对其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的管理活动。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含八部分四十六条内容,对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基础管理、资产报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阐述和具体规定。
(一)管理原则与管理职责
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晰、分级分类、规范核算、全面报告的原则。
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工作。
(二)配置管理
水利基础设施资产配置方式包括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下同)、购置、调剂、接受捐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移交等。
通过建设方式形成的水利基础设施资产,在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使用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记账”的原则,在验收时明确管护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督辖区管护单位做好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的管理、运行和维护工作。政府承担管理维护职责且作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入账的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经费原则上由财政预算保障。
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经营与出租均应采用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并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及相关审批程序,水利基础设施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严格控制水利基础设施对外投资行为。
(四)处置管理
1.处置原则。
水利基础设施资产处置应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的同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市场化原则进行。
2.处置方式。
包括报废、损失核销、无偿划转(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
3.符合报废、损失核销的条件:
(1)根据当地发展规划,需要拆除的;
(2)因技术原因等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3)涉及盘亏以及非正常损失的;
(4)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公共服务需求的;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6)依照行业有关规定需要报废或损失核销的其他情形。
4.账务处理。
水利基础设施资产发生报废、损失核销、无偿划转(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变化的,管护单位及时调整或者核销账务,并在国有资产月报和年报中作出说明。
(五)基础管理
管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入账,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建立水利基础设施资产动态管理机制,水利基础设施资产处置、出租、对外投资形成的收入,属于政府所有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绩效管理制度。
(六)资产报告
各地应当将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对水利基础设施资产报告的审议意见,组织落实整改工作。
(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专项监督,并明确有关追究责任、检举控告规定。
(八)其他相关规定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管护的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辅助账或备查簿管理;乡镇(街道)管理维护的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工作接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资产处置及经营等管理事项审批权限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依法转让经营权的水利基础设施,转让期限内,受让方拥有水利基础设施经营收益,对应的水利基础设施所有权仍旧不变。
四、关键词
水利基础设施:指为满足社会公共防洪(潮)、治涝、供水、灌溉、发电等方面需求而控制的,持续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利工程。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宋萍,0571-87056553;金晶,0571-87817011。